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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爆雷”的法律观察

消消乐

8月以来中融信托“爆雷”一事持续发酵,时至今日仍然“炒的热闹”。笔者作为金融律师必然是坐不住了,于是乎撰此文跟大伙聊聊。进入正题前,咱们先了解下“爆雷”一词应当作何理解。首先,这里的“爆雷”绝不是气象学名词,笔者把它定义为金融领域的流行语,源自2013年P2P平台的持续违规、违约事件,具体指的是P2P平台因为违规经营或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借款逾期无法兑付,未能偿付投资人本金利息,而出现的平台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等问题。其次,“爆雷”主要特征有二,一是逾期无法兑付或逾期未偿付本息;二是平台主体停业、清盘、法人跑路、平台失联、倒闭。掌握了“爆雷”的含义后,咱们进入正题。

一、事件概述

2023年7月29日,自称恒天财富理财经理梁亮的《自白书》突然在网上流传,大致内容是说“中植系爆雷了,都是高净值客户,单个300万以上的投资有15万人,涉及金额2300亿,单个客户最大投资50多亿。”由此吹响了“中植系”爆雷的号角…一时间金融圈炸开了锅。“中植”指的是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中植系“爆雷”主要指的是中植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地金交所发行的非标债逾期了,说白了就是中植系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借了大把钱,现在还不上了。紧接着在8月初开始有上市公司公告所投中融信托产品出现逾期,由此又引出了中融信托的“爆雷”事件。这里普及下中植系“爆雷”为何与中融信托“爆雷”有关,“中植”曾是中融信托的第一大股东兼实控人,目前是中融信托的第二大股东(网传中植仍是中融信托的实控人),因此理论上“中植系”也可以包含中融信托在内(当然中融信托本身是不认可其属于中植系企业)。所以,中植系爆雷与中融信托“爆雷”大概率是有强关联性的。8月10日左右,网上又传出五矿信托、中航信托、光大信托(简称“三大信托公司”)也有产品出现逾期,8月11日“三大信托公司”组团发布声明辟谣称上述网络传言不实,公司已报警并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等等。

8月13日中融信托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反诈通知》称“有不法分子伪造我司公章、公函等文件,冒用我司名义,以我司无法继续经营发送清退公告,进而展开诈骗,公司已向国家反诈中心进行举报。”

在 “爆雷的轰鸣声”直指中融信托的电光火石之间,中融信托确发布了这么一则《反诈通知》,也是耐人寻味。于是有声音就认为这则通知就是空穴来风(比喻消息和传闻的产生都是有原因和根据的),说明中融信托真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这个雷是爆定了…直至9月15日夜间,在“爆雷”事件持续发酵一个多月后,中融信托终于在官网发布了“迟来的公告”,但《公告》重点并非谈及逾期兑付问题,只是提到“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本公司部分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重点是告知“中融信托聘请了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为本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但不管怎么说,这则《公告》算是“爆雷”事件发生后中融信托第一次的公开正面回应,给市场和投资人传达的信号是中融信托的确是出了些问题,并且可能问题还不小…截止笔者撰稿时,有不少于15家上市公司已发布公告称所投中融信托产品出现逾期,据笔者了解中融信托累计逾期规模大概已超1000亿。好,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有啥问题…结合前文“爆雷”“逾期+跑路”的特征,笔者认为中融信托并没有爆雷,中融信托并没有跑路,这么大金融机构,又有国资背景它能往哪里跑。所以网上目前给中融信托定性为“爆雷”是不准确的。接下来笔者从法律角度带着大家一起分析分析事件的要点。

二、事件分析

以下分析均是笔者结合现阶段公开可查询信息并结合自身经验做出的个人分析,不代表全部的事实和事实的全部,不代表官方意见,亦不代表任何投资人,仅代表笔者个人看法,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一)仅部分产品出现逾期

目前来看,中融信托只是“资金池业务”所涉信托产品出现了大面积逾期,非资金池业务产品目前情况应该是正常的,即使个别出现逾期大概率也与本次“逾期”事件无关,应该是常规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导致。

什么是“资金池业务”呢?

资管新规”将资金池业务表述为:“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

笔者将“资金池业务”特点归纳为: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和信息披露不充分,投向不确定。举个例子如下:

2020年1月有20个投资人投入2个亿,信托公司将这2亿分别投向20个项目,到2020年12月又有10个投资人投入1个亿;同月,之前投资的20个项目也收回了1.2亿的资金,到2021年1月,前20个投资人的投资到期,信托公司便将后10个投资人投入的1亿和项目回收的1.2亿,一共2.2亿向前20个投资人进行兑付,以此类推2022年、2023年、2024年......投资人出出进进,项目投出收回,始终保持这个资金池的稳定并且资金池越累计越大。就是有那么点“借新还旧”的意思。

大致逻辑如下图所示:

简单点说,“资金池业务”运用就是银行的“存贷”逻辑,储户与贷款人之间没啥关系,没人会去问银行:“你把我存的钱贷款给谁了?”

严格来说信托行业自2013年“国办发〔2013〕107号”文件下发后就不允许运作资金池业务了,毕竟影子银行对金融行业负面影响太大,并且运作风险也高。但由于当时现存的资金池业务量很大,加之常年已经形成的业务模式,导致仍有很多机构在继续运作资金池业务。之后信托行业还出过一些规范性文件强调禁止资金池业务,但都收效甚微,直至2018年“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文件下发,才对包括信托在内的大资管行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并且设置了过渡期至2020年底,即2021年起各机构不得再新发或存续资金池业务。

那又为何时至2023年中融信托还存在大量资金池业务并且还有新的募资?其中缘由笔者也不好妄加揣测,只能说是历史遗留问题吧。还是聊聊为何中融的资金池业务会出现大面积逾期吧。

笔者认为主要有俩原因:一是后续募资困难,就是产品卖不出去了,之前募集的钱已经投出去还没回来,后面又募不来新钱了,因此产品没活钱了,自然就兑付困难。二是底层资产难以退出,因为资金池的规模非常大,所持资产种类多、份额大且良莠不齐,风险较高;加之资金池业务的资金链长,交易结构复杂,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无法退出,那么即没有“新钱”进入,“老钱”又迟迟收不回来自然流动性就没了,兑付就出了问题。

(二)中融为何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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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事件概述里也提到,中融信托在产品逾期事件发生一个多月后即9月15日夜间才发布了一条公告,称“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本公司部分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而这期间大概已有近30个产品都出现了逾期,市场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照理说,中融信托作为国内排名前列的信托公司,出这么大事,于法、于情、于理你都应该出来解释下吧,但中融信托并未公开正面回应,亦未对投资人做出点对点的告知。于是就出现了大量投资人前往中融北京园区去“讨说法”的情况,中融信托倒是进行了充分的接待准备,并且对前往的投资人进行了安抚。

至于为何中融信托在首单逾期后迟迟不发声,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是顾忌市场情绪,大家都知道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就是信心,一旦资金方对市场及金融机构丧失了信心,那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行业都是毁灭性,比如令金融领域谈之色变的“银行挤兑”,就能把好好的银行干倒闭了,并极有可能造成波及面更广的蝴蝶效应;倘若中融信托第一时间便和盘托出产品将大面积逾期的事实,这样倒是合法合规、符合合同约定,但如此不仅对中融信托造成致命打击,还很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震荡,那波及的就不仅仅是“五矿信托、中航信托、光大信托”这个把机构了。

二是自己也没有头绪,前文也提到中融本次资金池产品逾期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所致,信托所持有的主要资产还在,只是变现出了问题,且资产种类、形式、规模以及所涉主体、交易结构过于庞杂,中融信托自己都还没梳理清全部资产与信托产品的对应情况,所以与其“乱讲”还不如“不讲”;这也是为何要聘请中信信托和建信信托提供服务的重要原因。

三是防止留下太多破绽,即便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毕竟根据现有法规,资金池业务的确存在不合规问题,那么对于中融信托来说“言多必然有失”,公开应对很有可能会留下对自己的不利证据,给未来事件的处置也会带来更多的麻烦。

(三)三大信托公司为何如此兴师动众

前文也提到,五矿信托、中航信托、光大信托三家面对产品逾期的传言均公开发声怒怼,又是报警,又是采取法律手段等等,显得非常“激动”。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为何三大信托面对谣言如此兴师动众发文声讨。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市场信心问题,在中融“爆雷”的档口,市场情绪本来就不稳定,一旦出现任何利空传言,市场都更容易相信,如果三大信托不出来“怒怼”则很有可能也会导致三大信托公司“募投”两端都出现震荡。

首先,募资端会动摇现有以及潜在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这将引起募资困难和大额赎回的窘境,有可能也会引起相关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其次,投资端会影响公司所持资产的估值,负面舆论将直接导致市场对公司所持资产的估值降低,投机者大概率会借此做文章打压资产交易价格,进而降低相关信托产品的收益,乃至产品退出困难。所以,面对这“生死存亡”的利益问题,哪家机构坐得住,必然要兴师动众的声讨,给投资人以信心。

(四)为何要委托建信信托、中信信托进行管理

首先,委托其他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也不是新闻,之前四川信托就委托建信信托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其次,委托管理并非接管,只是提供相应服务,而接管一般是金融机构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经营基本停摆,为确保风险不外溢而由监管机构进行接管处置的情形,之前新华信托、新时代信托均被原银保监会接管过。所以本次中融信托委托管理一事不可等同于被接管,各位投资者切不要轻信传言。

那么关于委托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现有资金池业务的梳理工作量大、复杂程度高,中融自己搞不定;二是期望借助建信和中信的资源渠道处置相关资产,以求更快的变现;三是建信和中信对外有更好的议价能力,中融信托因受到利空事件困扰,对外商誉和信任度会受到很大影响,前面也提到金融行业商誉、信用、信任比金重,故市场投机者难免会对中融有“趁火打劫”的邪念,此时由建信和中信对外处置部分事务一定程度能够缓解上述窘境;四是中融可以借鉴建信和中信的处置经验进行危机公关,由此来降低负面舆论影响,延缓事件发酵,为资产处置争取时间和空间。

(五)逾期资金池产品的法律状态

针对目前已逾期的资金池类信托产品而言,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规则首先,能看到的事项有:

1.资金池产品仍持续存在;

2.到期未分配信托利益;

3.已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不明确;

4.部分投资人行使知情权要求未予以满足。

其次,看不到的点即投资运作的合规性问题,诸如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进行投资,是否存在违规多层嵌套问题,关联交易是否公开、公允,以及是否存在自融等问题。其中,受托资金运作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那投资产生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倘若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的运作违法违规或违约,那么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受托人便难辞其咎了。

三、笔者观察

这段时间笔者通过对中融事件的持续观察,将现有所涉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做了分类,注意仅是个人投资者不包括机构投资人。

第一种“激进型”,主要表现为强烈要求兑付或赔偿,去信托公司讨要说法或拟提起诉讼;大致心态是“信托公司忽悠人钱,性质恶劣,应该承担责任”,目前现状多为“花费不少、身心俱疲”。

第二种“焦虑型”,主要表现为网上查阅各种信息,组织或参与投资者群体、多方打听”内部“消息,托人找关系寻求退出等;大致心态是想主张权利、讨要说法,又担心“撕破脸”被信托公司拉入“黑名单”,后续兑付难度更大;目前现状多为“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第三种“沉默型”,主要表现为偶尔关注下相关信息,懒得了解详细情况;大致心态是认为这么大的信托公司肯定没事,投资款迟早能兑付,同时也不太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所投产品的情况;目前现状多为“不管不问,被动等待”。

上述分类情况,仅是笔者对此类事件中众多投资人现状的一个大致归纳,并不代表具体投资人的具象,算是种抽象概念吧。

四、笔者建议

“重头戏”来啦~!笔者知道大家都想看干货、听建议,笔者就斗胆聊聊自己的看法,总结一句话是:“不可盲目出击,也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一)为何不可盲目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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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去信托公司讨要说法这件事,说实话实际意义不大。百亿、千亿规模的产品,成千上万的投资人,加之目前已发展为公众事件,中融信托不可能为了个别投资人去做任何特别处理,好比一个充饱气的气球,但凡气球上扎出一个再小的孔,整个气球都会瞬间炸掉。当然,笔者也不是说就没必要去,可以去中融信托了解下进展情况,前文也提到了中融信托也准备了充分的接待服务(注意是北京分部,其他各地的分部就没必要去了)。

另一方面,关于提起诉讼,话说法治社会,国家也提倡“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但诉讼这事它很复杂,而且也存在一定风险。包括信托在内的“资管产品”讲究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即信托公司只要尽到了法律及合同的基本义务,则投资损失均应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毕竟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再专业也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对吧。因此,反向来看只有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方能要求信托公司对投资损失进行相应程度的赔偿,笔者对此的解读如下:要么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约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要么信托合同虽未约定,但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行业惯例或有违诚信原则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所以,核心是受托人(信托公司)违约、违规行为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

因此,若想让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至少需要同时证明两点:一是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违规行为;二是投资款的损失与上述违约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绝不是很多投资人认为的所谓“到期不兑付、没有告知我、投资赔钱了”等因素就可以要求信托公司进行赔偿那么简单,我只能说这种思维是多年来信托“刚兑”给市场带来的错觉,实际并不符合商业信托的运作原理,当然这也是近二十年来信托行业搭上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快车所致。

下来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下信托公司在违反何种责任、义务时才大概率会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其最主要责任、义务有三:一是募集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款;二是充分的信息披露;三是合法、合规、合约的运作受托资金。

1.募集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款,作为持牌金融机构这一点绝大多数信托公司都不会出问题,不多说了;

2.充分的信息披露,目前法律法规对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和细节并未详细规定,大致披露如下要点即可达到要求: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披露到诸如银行存款、信托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资产类型即可)、收益分配情况、托管安排、信托专户、投资风险等,基本上在投资人未提出其他具体披露请求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产品管理报告中的基本事项披露内容就可以达到法律要求。

3.合法、合规、合约的运作受托资金,这一点是核心,基本能够决定投资损失的责任承担,只要信托公司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进行投资造成了损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卖着未尽责”;但这一点也是最难取证并证明的,毕竟主动权掌握在信托公司手中。

所以,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想同时证明信托公司存在违约违规行为且因此造成了投资损失,难度还是挺大的。

(二)不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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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框架下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众多,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实践中大多权益并不会受到侵害,因此也无需行使这些权利,可一旦权益已经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我们就应当去运用相关的权利来保护自己。虽说行使权利未必都能达到预期目的,但如若放弃行使这些权利,那我们的权益将必然无法得到保护。这就是笔者所谓不做“沉默的羔羊”的基本用意,即关键时刻的“权利应用尽用原则”。

那么置于本次事件现状来看,投资人目前最主要的权利有以下两项:

一是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根据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要求受托人(信托公司)兑付本金及收益,在信托单位符合分配条件时受托人不予分配,则构成违约,委托人当然有权行使合同权利。

二是知情权,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向受托人提出获取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托人(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上述权利的行使方式也没啥固定模式,不同投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权利的方式,但切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一定要留有权利行使的证据。

通过行使上述权利若获得了相应信息、材料,那投资人首先可清晰的知晓信托资财产的实际风险,其次能相对准确的判断投资受损的程度;同时,借此也能够进一步反映出受托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受托责任,有无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即便投资人知情权未得到满足,未获得任何信息,上述权利的行使也会给予受托人一定的履约及合规压力,并且为投资人进一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争取主动权。

首先,证据方面,任何一起诉讼都需要充分的证据准备方能获得期望的结果,而证据的获取往往需要长期的准备,上述权利的行使则是获取关键证据的重要手段。

其次,事实方面,未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可能会导致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说明受托人是否存在拒绝、推诿等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

(三)总结

笔者虽作为律师,但并非就提倡投资人一味去诉讼,一是诉讼有风险,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起诉讼将面临很高的败诉风险,一旦败诉,投资人将丧失诉讼救济的权利,即便后续又得到了相应证据也可能无济于事;二是诉讼成本,一场官司将会耗费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在内的大量成本,若再未达预期效果则更显成本高昂,最终落个得不偿失。但从缩小风险敞口的角度,笔者认为投资人应该做“最好的期待和最坏的准备”, 避免当确有必要诉讼维权时才发现为时已晚。当然,笔者也希望并相信中融信托能妥善解决本次事件,给广大投资人和市场一个满意的结果。

最后,上述分析、看法以及预测,均为笔者个人见解,仅供大家学习讨论使用,欢迎感兴趣或有需要的朋友沟通交流。

图、文供稿: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文以交流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标签: # 信托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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