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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谋取最大利益“私了”后,竟然还想通过“公了”再赚一把?法官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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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月28日,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张某甲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委托其丈夫王某处理与张某甲的纠纷。王某与张某甲协商由王某现行预付5万元,用于张某的车辆修理、人员入院检查。

 

当天,王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万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某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

 

现王某、李某以张某甲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万元、余款3.8万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余款3.8万元款。

 

张某甲辩称:案发时李某存在酒驾嫌疑,当丈夫王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某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28日17时许,原告李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某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某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王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某甲入医院治疗。

 

因王某劝阻,张某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王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万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某甲。

 

此后,王某因支付5万元款项,以张某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李某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

 

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

 

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李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之所以支付5万元,是其希望事情不要闹大而私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之初,曾考虑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尚需多退少补为由,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其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该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

 

因此,主审法官认为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对案涉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承担通过等因素进行自由心证的认定,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事发时正值雨雪天气,天又黑,其因捡手机接电话时不慎撞到了张某甲的车辆,当时其车上的气囊弹出,车灯撞坏,其感觉头晕……

 

被告张某甲陈述事发时其车辆停放在路边,事发后车辆左前轮脱落,其本人受伤较为严重;第三人孙某陈述,张某甲曾对其称被醉驾女子驾车撞了,但关于原告李某当时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因交警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现已无法查清

 

事发当时,原告李某无论是自述的捡手机接电话,亦或是被告张某甲所称的酒驾,其均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相反,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对此原告并没有否认。

 

根据原告李某也自认其作为该次事故的肇事方的陈述,可以推定其并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原告李某在事发后依法应当首先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理善后事宜,这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所应知晓的基本常识,也是李某作为该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但李某在事发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丈夫王某在赶到现场后,亦未报警,而是在对方报警的情况下劝阻对方取消报警,并寻求与对方私了。

 

即:王某、李某当时已经放弃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该次交通事故的权利。虽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各方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即所谓私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活动所遵循的民事法律毕竟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公权机构一般不会对此予以干预。

 

但是,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在放弃了公力救济途径而是选择了私力救济途径之后,如果又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则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这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精义所在。

 

因为,“私了”已经能让原告的利益最大化了……

 

法院在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就此对王某、李某选择私了后又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了告诫,从客观上起到了释法的效果。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来源:广东深瓴律师事务所

标签: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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