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
周六福诱导消费且未告知黄金克数
8.31我去周六福打算看手链和项链 当时手链没有喜欢的 导购就让我去看一口价的项链 配带几条后 我说第一条还行 她就立马把我拿的金子去烧了我询问一口价她说都可以换 对于克数黄金遮遮掩掩 后面我又去看了有克数的手链 她以我金额有限为由 都不拿出来给我配带 直接让我付款结账付完款给我签字质保单 然后我突然想到看看克重 她就拿过去称告知我2.78g 我寻思钱都付了 后面他也没有跟我核对单子 没有告知我不能退换 一口价黄金换g只能以g还g 看我是个学生 她的速度就很快 全程下来不到几分钟就迅速让我付款 一点犹豫机会也没有 后面回去发现价格后面有克数 2.73g 当时购买时他都没有告诉我 隐瞒克数 连发票也没有 诱导学生消费 相当于1g的黄金黄金1200 比国际金价还贵 我要求退款
投诉编号:99466577
投诉对象

周六福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3359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发票问题
#服务问题
投诉进度
相关投诉推荐
江西省上饶市万达广场商场周六福珠宝店误导克重销售涉嫌欺诈
在2025年8月7号上午十点左右 在上饶市万达广场商场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吊项链花费272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33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不明确说明只说大概3克,还将项链带标签称重显示2.99克给我看。 误导我以为项链是2.99克的情况下以1169.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周六福卖假货!成都市蜀都万达周六福购买翡翠珠子为假冒商品
我于2025年7月10日在郫县万达广场周六福1店购买了标明为翡翠珠子的商品,交易时有正规发票为证,发票上明确记载所购商品为翡翠珠子。购买时,商家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翡翠。然而,后续我发现该商品存在严重问题,发现其呈现全荧光反应,与真正的翡翠特征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家承诺所售为翡翠,却交付假冒商品,明显违反此规定。 另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 。该金店所售的所谓“翡翠珠子”,经检验呈现全荧光,与真翡翠不符,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金店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 。 这种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此类假冒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长期接触或佩戴极有可能危害我的身体健康 。我作为消费者,基于对该金店的信任以及其承诺才进行购买,没想到遭遇这样的欺诈,因此希望能介入调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翡翠珠子。

我投诉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黄金换购存在诱导消费及价格纠纷
我于4月6日,在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用11.96克旧金换新金,自己明确要求更换克价黄金。在不知情下被店员诱导购买一口价标价黄金。当日门店金价738元/克,新金工费75元/克。旧金回收价705元/克。应支付(738+75)×12-705×11.96=1324.2元,实际支付3868元。相当于我花费3868元购买了0.14克黄金。即:黄金单价27628元/克。门店开具的质量保证单变成一口价标价黄金,单价变成1025元/克。购买后4.7日联系售货员退回旧金,售货员说旧金已经融了,不予退回。让我去门店更换,我问更换的金价,工费,店员不予理会,只说我去门店更换,我要求出具质量保证单1025元的单价组成,售货员不理会只说工艺贵,问她工艺贵在哪里,售货员避而不谈,推诿说店长联系我,至今未收到相关人员协商,投诉至周六福总部,总部不作为,无人协商。请求相关部门要求商家退回旧金,或者补差价3868-1324=2544元。

周六福成都店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一口价黄金
我于2025年3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在 成都周六福(大丰•龙湖锦宸天街店)购买了足金戒指两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共花费26350元,回家后查看戒指和项链的黄金克重只有5.5克左右,这个克重还是我们称重估计的克重,我们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9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工作人员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直到现在我们准确的克重是多少都未知。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要求将一口价的戒指和项链退款退货

我投诉周六福足金吊坠一口价购买争议
在2025年3月8号晚上9点左右 在(宝安区橄永街道德丰路278号康之宝对面门店)周六福内购买足金吊坠 花费349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67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0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周六福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及拒开发票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作为学生第一次买黄金在2025年8月31日上午11:48周六福渝北旗舰店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5011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2150一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中途问过柜姐克重,柜姐没有回答转移话题夸大介绍工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是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3.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质保单。到家后发现发票未开据。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4.发现问题后,9月1日线上沟通。店员咬定一口价 不给予退换 并说随便你去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也是合法合理。对我造成非常大的心理阴影,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周六福虚假宣传及拒绝换货投诉
我先生于2025年8月30日在周六福龙洞总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6号Q1栋商铺Q06号)购买足金一件3200元,于次日发现该货不是足金按克产品,故2025年8月31日来店沟通换货(质量保证单上面的售后服务承诺第二条写明:从本店购买的足金饰品(非镶嵌类),3日内无损坏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可凭此单在本店调换任意品类饰品一次)。饰品没有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情况下,我挑选了本店足金产品却被销售(朱维维)和店铺经理告知不可以更换(拒绝理由是:不是同品类,此拒绝严重和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存在霸王条例)。故投诉诉求:
①申请退款:虚假宣传,足金工艺非足金按克产品。
②申请换货:按服务售后承诺换足金按克。差价多退少补。

周六福金店诱导消费且拒绝退款
我于2025年8月30号在周六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德华商业步行街店购买金戒指一个,金额3843买单前店员没有告诉这个是一口价也没有说重量买单回家后发现这个戒指才2.7克折合克重为2000多块钱才是,也没有开发票给就给了一个质量保证单,对比国际金价属于严重溢价行为,现在我要求退款退货,金店说购买出店后不退,请相关人员帮忙处理一下,非常感谢

周六福黄金销售未告知克重引发投诉
在2025年8月29号下午8点到9点左右 在(具体库车市新金桥时尚广场8-3周六福专卖店)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吊坠 花费5494元,后查询黄金克,也不告知是一口价,第二天我在询问导购换克时,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周六福黄金手链工费过高要求退货
我与2025年8月29日购买的黄金手链,8.85克重收了我2300的工费,要求退货,这手链不要了这么贵的工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