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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黄金换购存在诱导消费及价格纠纷
我于4月6日,在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用11.96克旧金换新金,自己明确要求更换克价黄金。在不知情下被店员诱导购买一口价标价黄金。当日门店金价738元/克,新金工费75元/克。旧金回收价705元/克。应支付(738+75)×12-705×11.96=1324.2元,实际支付3868元。相当于我花费3868元购买了0.14克黄金。即:黄金单价27628元/克。门店开具的质量保证单变成一口价标价黄金,单价变成1025元/克。购买后4.7日联系售货员退回旧金,售货员说旧金已经融了,不予退回。让我去门店更换,我问更换的金价,工费,店员不予理会,只说我去门店更换,我要求出具质量保证单1025元的单价组成,售货员不理会只说工艺贵,问她工艺贵在哪里,售货员避而不谈,推诿说店长联系我,至今未收到相关人员协商,投诉至周六福总部,总部不作为,无人协商。请求相关部门要求商家退回旧金,或者补差价3868-1324=2544元。
投诉编号:98628460
投诉对象

周六福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3868元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
#价格纠纷
#以次充好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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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工作人员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直到现在我们准确的克重是多少都未知。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要求将一口价的戒指和项链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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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以旧换新欺诈消费者
投诉周六福欺诈
投诉详情
2025年9月18日14:30左右在广州市周六福珠宝(白云龙归万民广场一楼)店内“以旧换新”(事后称重,发现35.97克的金饰品换成15克金饰)的方式购买足金金饰。期间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
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导购并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我在付款前询问黄金克重时导购并未告知,标签和质保单上均未标明克重,购买时导购马上将标签剪去并未将标签给我,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用原有35.97克的金饰品换成15克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换了严重不符合原有饰品的克重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
3.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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