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投诉周六福珠宝质量差店员服务态度差
本人于11月26号在天津滨海新区解放路中原百货一层周六福购买了一条价值3905的手链 在正常佩戴情况下 不满一周出现焊接处断裂翘起 正常和店员沟通 电源说是我佩戴导致的问题 而且店员在我未同意的情况下把翘起处手动给我按下去了 期间一点处理问题的态度还没有 还是一个阿姨问这种问题怎么可以怎么处理 店员说可以换货。但是是要在原商品克克重上在加一克才可以换 这不就是强制消费吗 或者给我维修 维修的时候更是无语 因为之前店员把手链翘起处按压下去了 维修师傅说找不到断裂的地方 店员直接说手链就是这个样子的 她没有碰 睁着眼睛说瞎话 一点处理问题的态度都没有 我说要投诉店长他们也一点都不在乎 态度极其恶劣 一点都没有我去买手链时候那么亲切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面对商家知假卖假时,除了要求商家退回我们的付款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是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投诉编号:96530647
投诉对象

周六福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3905元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霸王条款#商品质量问题
投诉进度
评论 0
查看全部 0 条评论
相关投诉推荐
我投诉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黄金换购存在诱导消费及价格纠纷
我于4月6日,在碧湖万达广场周六福店用11.96克旧金换新金,自己明确要求更换克价黄金。在不知情下被店员诱导购买一口价标价黄金。当日门店金价738元/克,新金工费75元/克。旧金回收价705元/克。应支付(738+75)×12-705×11.96=1324.2元,实际支付3868元。相当于我花费3868元购买了0.14克黄金。即:黄金单价27628元/克。门店开具的质量保证单变成一口价标价黄金,单价变成1025元/克。购买后4.7日联系售货员退回旧金,售货员说旧金已经融了,不予退回。让我去门店更换,我问更换的金价,工费,店员不予理会,只说我去门店更换,我要求出具质量保证单1025元的单价组成,售货员不理会只说工艺贵,问她工艺贵在哪里,售货员避而不谈,推诿说店长联系我,至今未收到相关人员协商,投诉至周六福总部,总部不作为,无人协商。请求相关部门要求商家退回旧金,或者补差价3868-1324=2544元。

周六福成都店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一口价黄金
我于2025年3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在 成都周六福(大丰•龙湖锦宸天街店)购买了足金戒指两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共花费26350元,回家后查看戒指和项链的黄金克重只有5.5克左右,这个克重还是我们称重估计的克重,我们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9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工作人员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直到现在我们准确的克重是多少都未知。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要求将一口价的戒指和项链退款退货

我投诉周六福足金吊坠一口价购买争议
在2025年3月8号晚上9点左右 在(宝安区橄永街道德丰路278号康之宝对面门店)周六福内购买足金吊坠 花费349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67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0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周六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要求全额退款
2025年1月17日周六福珠宝以2083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吊坠,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487.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只有1.4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我的诉求全额退款

我投诉广州市天河区周六福时尚天河店虚假宣传及价格纠纷
本人于2025年2月14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周六福时尚天河店以2238的价格购买了1.72克的金戒指,挑选款式时多次询问导购具体克数,导购多番推辞在我坚持询问下转身给我称重,没有当面向我展示称重过程,随后告知我该款式克重是2克,我明确询问的是该黄金的具体重量,导购只告诉我一个大概的重量,并以一口价黄金为由只展示价格并隐瞒标签背后的具体重量和商品的规格信息,在我以2克的重量计算时,导购之间相互配合转移我的注意力,多次引导我去关注该戒指的价格而不是重量,并以折扣的价格诱导我,导致我以1301/克买了购买了一口价,当晚我查询了官网价格1.72克仅需1488元,865元/克,整体差价750元,导购在明知具体克重是多少的同时既不像我说明也不像我展示价签,甚至在我决定购买后一个导购带我去付款,另一个导购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剪去戒指上的价签后自行处理并没有给我,导致我全程都没有看到价签上的具体克重。且当晚我检查的时候看到戒指侧面有许多小划痕,购买后只给我给了一张销售单,没有价签也没有发票。在我后来询问时店长表明我没有主动要求就不开,他们从来不会主动开具发票。该商家拒绝履行该义务,并多次强调他们就是不会主动开票,这严重危害了国家权益,存在明显的偷税漏税行为。 现在我的诉求就是全额退款,不需要换款,而且我是购买未到24小时提出退款,商家也让我拿回家,等周一再出结果,期间我也并没有拿出来佩戴,因此不接受折旧费

周六福黄金购买涉嫌欺诈及霸王条款要求退款
2025年5月9日在我不知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782元一口价黄金外加40元玉珠共计822元,换算下来将近1700一克的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且中途问过克重,含糊其辞具体克重说不出来,并且欺*我们说折合克重和金价差不多,一口价不说明克重,显然是显著弱化对我不利的价格,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应当属于欺诈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只一味的说后期不满意可以免费换款式换金饰,直到付款后签质保单时才告知要收取20%的折旧日费,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开具了质保单,涉嫌偷税漏税行为。我要求周六福全额退款我被欺*购买的黄金首饰

周六福黄金克重隐瞒诱导消费欺诈投诉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5月9日在我不知道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578元一口价珐琅黄金和40元玉珠共计618元,后续才知道净重0.34克,换算下来1700一克的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且中途多次反复询问过克重,含糊其辞说他们也不清楚,并且欺*说折合克重和金价差不多,不说明克重,转移话题,夸大工艺,显然是显著弱化对我不利的价格,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只一味的说后期不满意可以免费换,直到付款后签质保单时才告知要收取20%的折旧费,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购买后只开具了质保单,事后消费者有需求才说可以补开,也已构成偷税漏税嫌疑,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身为店内员工,欺负消费者不懂行情,欺*其不知道克重。身为周六福的销售人员不清楚克重完全不合理,然后图片聊天记录却声称不知道,行为属于欺诈。
5.标签明明有克重,却把有克重那一面折起来订着不让人看见,身为消费者侵犯了我们
的知情权,行为属于欺诈。

周六福黄金首饰购买存在欺*消费者问题
我于2025年5月10号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美林天地一期周六福珠宝店购买了黄金首饰,店员全程未告知产品克重,没有及时当场开质保单,且后期开的质保单是和其他不认识消费者开在一起的并以微信形式把单发给我,质保单也没有标明克重,没有说是一口价商品,出现了欺*消费者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我的诉求是给予退货退款。

周六福黄金饰品克重隐瞒、价格虚高及退款诉求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2025年5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17号周六福珠宝授权店购买黄金饰品(手镯,戒指,项链共3件),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店员以“五一黄金有优惠”购买了13639元、2228元、5133元的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1600元/克,标签价格虚高(当天周六福金价才998元/克),与实际黄金价格不符,欺*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购买时柜姐不主动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并称夸大介绍工艺,也不提供克重信息和现场称重,甚至隐瞒克重。购买后,产品价格也被扣了,票据也没有明确显示具体黄金重量。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重,目的是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且在购买后店员扣下价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违反了《黄金经营管理条例》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有“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也没有任何显示重量,也没有提供商品标签。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该店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4.以购买同款手镯为例,同样在1.3万的价格下,在授权店只能购买8.32克,周六福的直营店可以购买到13克左右,克重相差较大,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
5首饰钢印只显示足金,并不是“足金999”。同款首饰,直营周六福门店都是显示“足金999”,存在质量疑问。柜姐告知都是一样意思。
诉求:所购饰品未穿戴,要求全额退货退款

周六福隐瞒克重信息诱导消费拒绝退货
投诉事由: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诱导老年人消费、未履行开票义务、拒绝合理退货要求
事实与理由:
一、故意隐瞒克重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25年5月6日,我年近70岁的母亲及阿姨前往长沙周六福大润发店置换黄金首饰(用于我的婚事)。母亲携带个人珍藏的黄金首饰欲置换"三金",但因长期居家生活,对黄金市场及交易规则缺乏了解。置换过程中,母亲多次询问原首饰及置换商品的克重信息,导购员均以"一口价黄金"为由搪塞,拒绝告知具体克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更严重的是:
1、从头到尾未告知我母亲的原首饰克重重量,无任何相关依据同我母亲确认;
2、导购员明知克重信息却故意隐瞒;
3、交易完成后擅自剪除商品吊牌,导致我们至今无法核实原首饰与置换商品的克重差异;
4、质保单仅标注"一口价"金额,未载明克重等关键参数。
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交易"。
二、未依法开具发票,逃避纳税义务
交易完成后,门店仅提供无克重信息的质保单,未主动开具正规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三、无理拒绝法定退货要求
我们于交易当晚前往门店交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七日内退货)提出合理诉求。导购员虽承认未告知克重事实,却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该抗辩理由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隐瞒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及第十六条(应承担退货责任)直接抵触。
投诉诉求:
立即退货退款,或按实际克重差额补足黄金;
提供我母亲原首饰完整商品克重信息;
证据清单:
交易质保单(无克重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