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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投诉
2023年1月12日13:11左右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琅塘镇友谊街6栋119号的周六福店购买1条项链(2559元)和一对耳环(2986元),后换款增加883元,共花费6428元。期间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如下:
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导购并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标签和质保单上均未标明克重,购买时导购马上将标签剪去并未将标签给我,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八九百/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且项链不是足金的,是au916,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au916,其行为存在欺诈。
3.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拜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4,质量差。
耳环每次是坏了才拿去换,换了两三次款,换了我才知道这是一口价的,去换款只能换一口价的,且每次都必加钱,谁也不愿意换更便宜的,换款的质保单上标着旧金1克(最初买的金),店员称这是他们独有的标记方式,且新金连价签都没有。
5,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
6,经过沟通后他们承认是在金价四五百的时候,以八九百左右一克的价格卖给我的,且说就算价格标一万都是合法合规的。
诉求:全额退款或以实际购买金额换克重款(耳环掉了一粒珠子,可适当扣钱)。
投诉编号:99069468
投诉对象

周六福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6428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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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要求将一口价的戒指和项链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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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我的诉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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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柜姐未告知我是一口价黄金,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只有2.06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购买期间店员未告知克重,未称过克重,未告知是一口价黄金) 不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未告知是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
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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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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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质保单。
购买过程中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到家后发现发票未开,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并且质保单上没有标明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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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珠宝购买黄金,隐瞒克重价格欺诈 诱导消费
侵害了我的消费者知情权益,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第一.隐瞒克重价格欺诈
当日挑选款式时多次询问导购具体克数,导购在我坚持询问下转身给我称重,随后告知我该款式大概克重是2.78g,我明确询问的是该黄金的具体重量,导购只告诉我一个大概的重量,并以一口价黄金为由只展示价格并隐瞒标签背后的具体重量和商品的规格信息。标签实标2.03g。(明明标签上有重量标注,她还提供错误重量误导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折叠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诱导消费
在我以2.78g的重量计算时,导购之间相互配合转移我的注意力,多次引导我去关注该戒指的价格而不是重量,并以折扣的价格诱导我,导致我坚信该产品是2.78g的重量并为此买单。导购在明知具体克重是多少的同时既不向我说明也不像我展示价签,甚至在我决定购买后一个导购带我去付款,另一个导购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剪去戒指上的价签后自行处理并没有给我,导致我全程都没有看到价签上的具体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内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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