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4年11月1日在承德县妈咪爱月子中心被承德市金色童年工作人员恶意引导消费3000元。事情是这样的本来说月子中心赠送4张满月照片,但是金色童年工作人员未经我们同意擅自给宝宝拍了近百张的照片和照片视频,并称作是微电影以及照片视频总共要收费2374元。以及百张照片要收费35元一张。对于刚生产完的产后宝妈,未经同意的恶意诱导消费,称储值3000元,所有全部赠送。现在要求商家退款。
我于2024年8月31日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商业中心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店(河源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坚基旗舰店),证件号:92****02MA4X38GK83,购买全家福摄影套餐以及单独购买底片(共153张)和精修照片34版(共153张),微电影两部、第五代相册等一系列摄影服务,出现了: 1.店家无法提供已经购买的照片底片,并以初修照片和精修照片的数字版作为照片的底片为说辞对我进行消费误导,且有单项内容重复收费的行为; 2.精修照片基础的大小眼问题,脸上一片黑的问题,以及整张脸是平的问题等并未提供该有的专业性,让我十分不满意; 3.未提供我已经购买的服务所有内容的单据和发票,并且在支付10000元发现店面借口说交易达到上限店面账户只能支付5000元,要求剩余5000元进行私人账户交易,怀疑该店铺有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我的诉求是,退还所有消费的费用10000元,以及会员卡充值10000以前的剩余金额1073,一共11073。并彻查该店是否存在合法合规经营问题。
拍摄照片不出片,这个月推下个月,一直往后推,不说解决办法,就说出不来
2024年3月15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抱着孩子去金色童年店里选照片,一进去接待员(米兰)就打开电脑让我看照片视频,看了一遍就说有不喜欢的整版删,第一次看完删了几版之后,我要求再看看再删一些不喜欢的,店员却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删,而且全程都是他们操作,我想碰鼠标都不给碰,好多照片都是重复的,我要求删掉,他们不给删, 去年的10月份也是拍的孕妇照然后定的套餐599拍百天照16张照片,今天去店里选照片,店员丝毫不提这个套餐的事,一个劲跟我转移话题,让我换相册,升级套餐有优惠,一系列的洗脑话术之后,我在他们(店员跟店长)的轮番洗脑之后,转了6880元过去,当天下午我发现被强制性消费了,去找他们,他们态度很强硬的说,底片都发给我了,没法重新选照片,要不然就按30块一张给底片钱,总共是入册85张,起码有一多半是重复的和镜像的照片是我不喜欢的,要求删掉的,而且底片是店员主动发给我的,后来我就要求他们退我定的下次拍照的2880元,一直没到账,我就觉得他们是存在强制消费,消费欺诈,捆绑消费,随意定价,现在我要求只做我原来定的套餐,16张照片的,希望相关部门能为我们消费者做出公平的处理。
在医院检查的时候,有推销的说上门拍照30元12张照片送相册,第二天就来了,也没让我挑选服装,拍完了就开始各种推销诱导,定套餐送底片,单独购买底片需要40一张,诱导消费者,还说定百天照和周岁照划算之类的,说你看拍的都好看,在她的一直诱导情况下定了1599的套餐,还被要求付全款,送了照片入册12张,其实就是捆绑消费者,现在我要求退款,她又拿底片赠送,添加的照片为由各种扣费,收钱,到最后我还需要倒贴给她,单子上还手写了底片发出不退款等霸王条款
在该影楼消费之后,消费者索要底片,服务人员以店内有规定,必须另外购买才能发送底片为由,拒不发送底片。要求查看合同时,发现霸王条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商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给消费者,不得另行收费。消费者和影楼之间构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既然消费者花钱来拍照,就理应获得所有的底片。即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里有约定需要付费赎回底片,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另外该店服务人员以摄影师著作权为由,说明消费者没有索取底片资格,但是从影楼与消费者的拍照协议或影楼的经营模式来看,消费者到影楼拍照,与影楼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按委托劳动关系,影楼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归消费者所有。所拍照片的所有权也应归消费者所有。所以,摄影师所言享有著作者说法是不正确的。消费者可以有权要求摄影者将所有底片发送给消费者。消费者花钱来影楼拍照,收了相应的报酬,影楼摄影师及工作人员就属于是职业行为,影楼和消费者之间已经构成的是一种消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照相馆拍照不给底片还额外收费,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现在要去外地,这张卡用不了,要退款商家说需要把之前给的优惠收回,只能退几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