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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后起诉原单位拖欠工资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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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代理案件中发现一个问题。有部分仲裁员和律师认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开庭时已经入职新单位,那么劳动者在维权期间,并未造成失业,基于此用人单位并不用为其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上述问题,本文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展开分析。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

 

劳动关系的解除司法实践中目前分为四类: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下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三十日届满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现状不满,向用人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文件,通知文件到达后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四种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这里不评价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确认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诉请,但部分仲裁委将劳动关系的解除视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仲裁裁决书中不予确认。另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明确。首先考虑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其次说明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二、原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如下:原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条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提成款,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拖欠提成款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首先应当解决提成款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提成款,属于俗语。司法实践中常以营业额提成、利润提成等形式出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综上所述,拖欠提成款属于拖欠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拖欠劳动报酬。如上述第二点所述,拖欠提成款,劳动者也可主张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入职新单位,起诉原单位拖欠工资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虽然从原单位离职,但已入职了新单位,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期间分析,劳动者并未造成失业,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个人查找到(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上述条文,条文列举两种情形,即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另条文含有“被”字,着重突出非劳动者的个人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所述,《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并非给予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而是将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转移至新单位。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如劳动者入职的新单位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认定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原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属于,劳动者将原单位与新单位一并提起诉讼,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五、总结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为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得已选择维权,但维权时间长、程序繁多。基于此,劳动者不得不入职新单位,以劳动换取劳动报酬赖以生存。如果法律条文的设计初衷是经济补偿的获得除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要求劳动者长时间不工作等待开庭、裁决,那么有多少家庭,有多少劳动者经得起用人单位的长时间消耗。另经济补偿的设计背景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短时间内不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对劳动者过往工作的肯定和补偿。如以未造成劳动者失业为裁判重点,以后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大多选择躺平,毕竟躺平会获得原单位的经济补偿。 而工作不仅会失去了经济补偿,还要参加劳动。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标签: # 劳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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