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假冒金融公司涉嫌诈*诱导转账要求退款
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25年9月16日经由微信群中的托介绍添加服务。该平台自称为平安消费金融合作平台(相关资料中有出现该平台字样)先后以激活和充值失败需要修复等理由,要求我分别转账300元、1500元和3900元。后又以需要二次激活要求转账9800元,我以需周转为借口搪塞未进行转账。
本人近期身体不好,后在朋友的指点下反应过来自己可能受*。同步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现要求马上取消借款合同,退回来5700元给我。
投诉编号:99656763
投诉对象

平安消费金融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5700元
投诉问题
#诈骗
#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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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消费金融未经通知代偿并上报征信要求删除记录
本人通过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产生如下问题:
一、问题描述:
2024年11月,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未有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单方面代偿并上报征信记录。
1.关键事实:
- 注册手机号已于2024年4月3日注销(附:运营商出具的《手机号注销证明》);
- 信用飞及担保公司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实名手机、书面函件)履行告知义务,
二、违反以下规定:
1.通知无效:依据最高法判例(2024)京民终123号,非实名号码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2.程序违法:代偿前未通过有效渠道(如实名手机、书面函件)履行告知义务,属违规报送征信。
三、诉求:
现要求立即删除代偿记录,否则将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追究错误报送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要求你司3个工作日提供本人在你司贷款产生的如下关键文件:
1:《代偿转让协议》需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3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2:《代偿结清证明》(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5条信息更新义务)
3: 贷款合同完整版(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
4: 利息发票(涉嫌税务违规)
5:提供代偿前的有效通知证据(需含本人 实名认证信息)
逾期未提供将向银保监会提交恶意规避监管的专项举报、并同步提交银保监会(程序违规)+央行征信中心(记录删除)+税务举报(未开发票)+司法准备

平安消费金融虚假宣传及欺诈
本人于2004年8月29日办理平安消费金融20000元贷款,平台审核通过,但告知需要激活,激活分批次收取激活费300元,1500元!之后平台以激活操作失误为理由,需要恢复激活数据,要缴纳7800元,才可以将之前投入的激活费和贷款取出,如果不交这个钱,将每月扣除我银行卡的贷款钱,如果我不还这个贷款,将会告我上法庭,这是在我没得到贷款的前提下告知我的,我贷款没拿到,还欠了29800。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

平安消费金融催收态度差及协商无果
我在平安消费金融办理网贷逾期了,然后联系平台客服说明因大环境不好还有父母身体不好,手头没钱,专员说多次办理停催了,不能办理,可以给催收公司协商,今天接到平安公司委托的催收公司的私人号码153****6014给我打电话,并且在我说明情况下,不同意我月底,跟月中还款,并且还转到了调解公司,

平安消费金融协商停催遭拒
我在平安消费金融办理贷款后来因为工作跟家里的原因没有还款,现在再次协商停催专员以办理次数过多没办法在次办理为由不给办理,我又没说不还,只是我现在工资低父母身体一直不好我得需要时间周转一下

平安消费金融停催遭拒且服务态度差
我在平安消费金融办理贷款,由于家里原因没有换上,现在办理停催,专员以办理多次为由不给办理,态度差

假冒平安消费金融无法提现且拒不退款
我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9月25日给他们扫二维码付了8000元,借了20000元,他们让我可以提现,可是提现后失败,没有到账,冻结了我的钱包,现在我自己给他们付的8000元也没退给我

平安消费金融未经授权申请贷款致征信查询
2025年9月1日。本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业务员申请贷款导致查询增加,要求撤销查询记录。

申请贷款遇卡号错误要求解冻金,涉嫌诈*
我于2025年2月15日在该公司app上申请贷款,被以卡号错误交解冻金,且贷款未成功

平安消费金融暴力催收及信息泄露投诉
本人度小满逾期,由平安出资,因为
名下欠款太多,目前无力偿还,他们催收
到处打电话,打给我的公司,我从来没有
预留过公司的任何信息,不知道他们是哪
里盗取的我的个人信息,还打我们客服电
话恶意投诉,跟客服说我有欠款,对我本
人及身边人造成严重的骚扰。之前还不承
认,现在直接就说是度小满,我就是要骚
扰你混不下去

平安消费金融违规代偿并错误上报征信
未履行合同义务,错报征信代偿记录,违规代偿。
机构反复强调“逾期触发”,本质是“不想认错、不想撤征信记录”,但我的“结清证明+流水+合同+行业常识”形成了“闭环证据链”,都绕不开“自己盖章的结清证明打脸”的事实。如果逾期触发,逾期收第三个自然日24:00前这不属于画蛇添足吗?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诚实守信原则,都属于错误上报,违规操作。
简单来说,机构说的“还款日内没还”是逾期的起点,但合同给了“第三个自然日前”的补救窗口。白纸黑字谁都不能赖,我只要在窗口内还了,代偿就不该发生。《民法典》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在第
132条,该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旨在限制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的不当行为,维护公平合法的民事关系。合同中的有权不等于能错误上报,错误代偿,更不等于能权利滥用。
如不改正会遇到更多消费者,这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望监管部门重视。
诉求
本人作为中年创业者,征信记录对企业经营、个人融资至关重要。恳请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平安消费金融撤销不良代偿记录,恢复本人干净征信。结清证明、还款流水记录、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望监管部门重视并妥善处理本次异议投诉,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感谢您的支持与协助!此致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