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更换
周六福万民城店诱导消费、隐瞒克重、霸王条款
2026 年 9 月 5 日晚上 21:21 分在广州番禺大石万民城周六福被店员和经理以“工费,折旧费,换新”等诱导性话术引诱下单消费 4452 购买了周六福一口价非足金项链。
1、在购买前我们多次询问该项链的克重是多少,不管是店员还是经理均含糊其辞不告知具体克重并且标签上面没有清楚明确标注黄金项链的克重;2、在挑选的时候经理就多次反复拿收款机出来催促店员给我们算价格并叫我们付款;4、该项链非足金,是钻石+au750金,根据购买后提供的质量保证单上所标注来看,au750 部分只有 1.6g(单据上故意用盖章来模糊克重),钻石部分也只有 0.064ct,根据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如果按钻石采购价大约 15500 左右来算, 0.064ct 约 992 元,这 1.6 克的 au750 金要 2162.5,严重超出正常的黄金价格;4、付款后店员离开柜台一段时间说是去找证书了,但回来之后并未将证书给我们,也没有开发票给我们,商品标签也剪掉了没有给我们,只给我们一张质量保证单在正面一边用笔划着一边再次强调“换新,免工费,无折旧费,会员日”等内容,并未明确告知质量保证单背面是售后条款并我们快点签字确认,所以我们不知道商家不提供退货退款,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等格式声明,排除了消费者合法“退货退款”的主要权力,未经消费者签字确认的售后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诉求是全额退货退款
投诉编号:102280253
投诉对象

周六福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4452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虚假宣传
#乱收费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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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10月7日在周六福绵阳北街店用旧金 37.5克换取新金。其中有26.61克的镯子(按克换 取)。镯子换好以后引导我们换取一口价的产 品,期间我们三番五次的要求一口价黄金上称, 每次都以一口价商品不上称的理由拒绝。但是他 们也未告知我们标签后面写有克重(12315投诉 时被监管工作人员告知才知道标签后面有克 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他们也未履行告知 的义务,我们也没有了知情权。后来店员说跟我 们原来的克重差不多,这又是在故意误导十诱导 我们消费,也可以说是欺*。但事实并不是这 样,并不是差不多。后来回家称了以后才知道两 样一口价黄金只有4.89克,其中耳钉还不是纯金 (也未主动告知,后面去投诉他们的时候才知 道),所以无法接受,本来是还有10.89克可以 换取的。如果他们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个纠纷就 不会发生。2025年10月11日上午我提出重新按 克重换的申请,中午店员让我到店协商,经过一 番争论,店长说那就重新按克重换,让我去重新 选。当我已经选好所有产品,她也算好价钱,我 准备给她付差价的时候,我才知道她完全是在欺 *、戏耍我,因为她直接又告诉我不可以。可以 说是被店员几个耍的团团转。除此之外,减去之 前的镯子还剩10.89克,选的时候她还告知我必 须要选10.89×1.2的黄金才能换,但后来我去同 品牌+不同品牌的各个店询问,都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所以我合理怀疑她这也是欺*。该店给 我的质保单上把700多的赠送品按的是“销售”开 单,与事实不符,当场也未向我们告知。存在乱 开单的现象。总之,10.7日之时,他们未向我们 告知一口价黄金的总克重,作为消费者,我们无 法接受,这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他们故意隐 瞒、诱导消费,就是不合规。后面戏耍我们行为 更是不能接受。具体诉求:重新按克重换取且不 接受强制加量(等量换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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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8月7号上午十点左右 在上饶市万达广场商场周六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吊项链花费272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33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不明确说明只说大概3克,还将项链带标签称重显示2.99克给我看。 误导我以为项链是2.99克的情况下以1169.9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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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10日在郫县万达广场周六福1店购买了标明为翡翠珠子的商品,交易时有正规发票为证,发票上明确记载所购商品为翡翠珠子。购买时,商家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翡翠。然而,后续我发现该商品存在严重问题,发现其呈现全荧光反应,与真正的翡翠特征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家承诺所售为翡翠,却交付假冒商品,明显违反此规定。 另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 。该金店所售的所谓“翡翠珠子”,经检验呈现全荧光,与真翡翠不符,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金店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 。 这种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此类假冒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长期接触或佩戴极有可能危害我的身体健康 。我作为消费者,基于对该金店的信任以及其承诺才进行购买,没想到遭遇这样的欺诈,因此希望能介入调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翡翠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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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释
周六福虚假宣传黄金克重涉嫌欺诈
2026年9月6日,本人于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02号周六福珠宝因店,员口头将实际重0.66克的黄金戒指
虚假宣传为“1克左右”涉嫌消费欺诈,诱导本人购买了该“一口价”商品。事后与店家协商,对方态度恶劣,不仅坚持“0.66克属于1克左右的合理范围”这一荒唐说法,更声称“投诉没有用”,并要求本人撤销所有*台的投诉,才肯为换货的商品开具发票。最终,本人在其诱导和压力下,被迫补差价1000元更换了一枚
1.44克的戒指。周六福珠宝店,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克重,利用信息差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
本人现要求商家全额退货退款。
已退款
周六福吴川同德城店隐瞒克重诱导置换黄金
本人与2026年九月五日下午五点半在湛江市吴川市同德城周六福负一楼西门店拿旧金18.1克足金想要置换成同等重量18.1克的足金新金首饰,却被销售员陈柳萍诱导换成了一口价黄金,其中在试戴过程中我两次询问她多少克重,却都被她已其他借口没有告知我克重,全程一直诱导我看一口价没有告知克重,购买后也没有给我称重导致回家称重发现18.1克黄金只换了11克的黄金,按照当日金价1080元置换18.1克黄金的金额有19513元,其中还已不够金额为由让我再加880元,共计20393元,却只有11克黄金,每克黄金高达1853克,每克远高于当日金价7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克重是黄金饰品决定其价值的核心参数,商家不能以“一口价”为由免除告知义务。店员未主动告知克重,询问两次也已其他借口搪塞过去,在最后付款也将我的标签剪去为给予,没有询问也不开具发票给我。发票与标签违规:销售贵金属首饰,商家有法定义务开具正规发票并附上包含克重、纯度等信息的商品价签。仅提供质保单且未标明克重,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购买了一口价足金戒指,并且未主动开发票,质保单上也未有标注戒指克重,在质保单上标着“标价换标价”诱导我在质保单上签字确认,使我误以为置换的是以我的旧金重量来计算同等重量的。此销售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价格标签也回收未公示于我。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人的诉求:更换成同等重量的18.1克黄金或全额退款
已更换
周六福黄金戒指断裂且隐瞒克重欺诈
8月23日本人婆婆在周六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蔡伦中路,步步高超市正对面购买黄金戒指,实付约2400元,买回来没有佩戴。8月29日第一次佩戴,佩戴不到一天戒指就断裂损坏,属于商品工艺质量问题。
9月3日我们到店,因商品质量问题申请退款,门店拒绝退款,只允许换款。店员诱导我们更换一口价黄金戒指,要求补差价2700元,前后合计一共花费5100元。
本次置换全程,店员没有主动告知新戒指的克重;商品吊牌被门店收回,没有给到消费者;给到的质保单上面也没有标注克重。后续我们拿到外面黄金店铺称重,该5100元购买的戒指实际仅2.36克。
整件纠纷起因是商家自有商品质量问题,本应处理退款,结果门店拒绝退款,诱导消费者加价换一口价首饰,刻意隐瞒黄金核心克重信息,吊牌收回不给顾客,质保单不写克重,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交易权。
门店拿内部“售出不退”的霸王条款拒绝处理。
我的诉求三选一:
1、全额退还5100元;
2、实付5100元全部抵扣,置换门店按克售卖的足金999首饰;
3、戒指本人保留,按门店当日按克金价核算2.36克合理价格,退还多出的差价。
拒绝更换一口价产品,也不接受按外部黄金回收金价折算。
证据材料上传:旧戒指断裂照片、两份质保单、付款截图、第三方称重照片、门店沟通录音。
已改善服务
周六福清远店虚假宣传克重及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中路18号清远城市广场首层15号铺周六福珠宝(先锋2店),花费1599元购买一枚足金(3D硬金)戒指。
选购过程中,导购员虽告知该首饰是按件售卖、不是按克售卖。但我当时主动对戒指重量提出质疑,猜测戒指大约只有0.5克。导购员为促成成交,模糊答复并谎称戒指大约有1克,还表示0.5克是做不了戒指的,用不实的重量描述误导我,使我放下顾虑完成购买。
成交付款之后,商家将戒指原本悬挂的商品小标签(吊牌)收回,并没有交付给我。后续我到门店讨要该标签,店员明确告知我:这个标签不能给到顾客,必须上交门店收回保管。直至事后我才从质保单得知戒指实际克重仅0.63克,和导购口头所说约1克严重不符。
本次交易商家没有主动开具消费发票,仅交付一张质量保证单。事后我和门店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并且提出附加条件:如果我坚持退款,必须扣除200元费用才肯退款。该扣费项目事前从未告知过我,也没有说明扣费名目,我认为该项收费毫无依据,拒绝承担。
商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 未完整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黄金克重属于黄金饰品最重要的规格信息。商家仅说明商品按件销售,却没有主动告知真实克重;商品价签虽挂在饰品上,但成交后标签直接收回不给消费者,剥夺我留存标价凭证的权利,未尽完整的明码标价义务。
2. 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虽然导购告知了商品按件售卖,但是在我主动对重量产生疑虑的时候,故意虚报重量,谎称戒指约1克,以此打消我的顾虑、诱使我下单购买,属于使用使人误解的手段诱*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3. 交易后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买卖关系成立后,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次消费商家只交付了质保单据,没有主动提供正规发票,涉嫌违规。
4. 退货时临时增设扣费条件,属于不公*霸王条款
协商退货过程中,商家在事前没有告知扣费规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退款需扣除200元费用,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扣费条款无任何依据,应属无效。
已退款
周六福清远先锋2店虚假宣传、乱收费、拒开发票
本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中路18号清远城市广场首层15号铺周六福珠宝(先锋2店),花费1599元购买一枚足金(3D硬金)戒指。
选购过程中,导购员虽告知该首饰是按件售卖、不是按克售卖。但我当时主动对戒指重量提出质疑,猜测戒指大约只有0.5克。导购员为促成成交,模糊答复并谎称戒指大约有1克,还表示0.5克是做不了戒指的,用不实的重量描述误导我,使我放下顾虑完成购买。
成交付款之后,商家将戒指原本悬挂的商品小标签(吊牌)收回,并没有交付给我。后续我到门店讨要该标签,店员明确告知我:这个标签不能给到顾客,必须上交门店收回保管。直至事后我才从质保单得知戒指实际克重仅0.63克,和导购口头所说约1克严重不符。
本次交易商家没有主动开具消费发票,仅交付一张质量保证单。事后我和门店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商家态度强硬,拒绝协商,并且提出附加条件:如果我坚持退款,必须扣除200元费用才肯退款。该扣费项目事前从未告知过我,也没有说明扣费名目,我认为该项收费毫无依据,拒绝承担。
商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 未完整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黄金克重属于黄金饰品最重要的规格信息。商家仅说明商品按件销售,却没有主动告知真实克重;商品价签虽挂在饰品上,但成交后标签直接收回不给消费者,剥夺我留存标价凭证的权利,未尽完整的明码标价义务。
2. 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虽然导购告知了商品按件售卖,但是在我主动对重量产生疑虑的时候,故意虚报重量,谎称戒指约1克,以此打消我的顾虑、诱使我下单购买,属于使用使人误解的手段诱*消费者交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3. 交易后未主动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买卖关系成立后,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次消费商家只交付了质保单据,没有主动提供正规发票,涉嫌违规。
4. 退货时临时增设扣费条件,属于不公*霸王条款
协商退货过程中,商家在事前没有告知扣费规则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退款需扣除200元费用,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扣费条款无任何依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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