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永旺黄岛店销售临期食品且乱收费
我于2026年3月31日在永旺黄岛店线上App购买两包朝日薯干,配送到家后发现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是2025.10.16,还有14天过期。打电话给超市,说“我们是正常销售,不算临期,两三天过期的才叫临期呢”,全程理直气壮。我不想多事,就说那我退了吧。对方说你可预约上门取件。今天跑腿上门取件,除了临期食品我顺便退了一件棉背心。我以为事情就结束了,结果扣了我十元取件费。
我查询国内对临期食品的定义,它这确实属于临期产品,超市不仅不承认自己的责任,而且态度傲慢,店大欺客。
金额不大,此事也很小,却让人非常生气,影响心情。不知有多少消费者被其伤害欺负。希望消协能主持公道,帮助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尊严和权益。
具体诉求是:超市厘清临期食品的定义承认过失,返还上门取件费10元,相关工作人员向我道歉。
投诉编号:101127870
投诉对象

永旺超市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0元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
#态度恶劣
#乱收费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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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旺超市售卖发霉葡萄拒不处理
投诉书:武汉经开区永旺超市售卖发霉葡萄、拒不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
投诉人:尹先生
联系电话:156****3057
被投诉方:武汉经开区永旺超市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旺梦乐城
本人于2026年4月12日在该超市生鲜区购买葡萄,拆封后发现果实大面积发霉、表皮霉变、果粒腐烂变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立即携带商品、购物凭证前往超市服务台维权,要求按规定退换并处理。
超市工作人员态度冷漠、推诿扯皮,拒不承认商品质量问题,拒绝退换、拒绝赔偿,甚至无视霉变事实,以“售出概不负责”为由粗暴驳回合理诉求。作为大型连锁商超,未尽到进货查验、质量管控、临期变质下架义务,公然销售霉变生鲜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
事发后商家拒不整改、拒不道歉、拒不赔付,漠视消费者健康权与合法权益,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应退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
现郑重投诉:
1. 责令商家全额退还购物款;
2. 依法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
3. 公开道歉,整改生鲜管控,查处失职人员;
4.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
本人保留照片、视频、购物凭证等全部证据,恳请监管部门严肃核查,维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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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时间:18:44:55
支付时间:18:45:06
提货方式:门店自提,无骑手配送
退款申请:20:37:05(付款后仅2小时)
本人在商品未拆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于京东到家*台提交退货退款申请,并现场与永旺南湖店线上客服、白酒专柜销售人员沟通协商,均被无理拒绝。白酒不在《消法》明确排除的4类(定制、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刊)里,且白酒销售人员并未提前明确告知不能退货,为了销售业绩而欺*消费者,订单显示19:01:14骑手送达,导致商品下单到提货在15分钟内完成,诱导消费者快速完成消费而无法在未收货时段内提出退货申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