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投诉如下,1.于2024年12月1日,2025年1月5日,2025年4月14日,购买天津市河东区,艾克仕国际健身房未来广场店,三份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合同,共花费23400元,目前剩余私教费用12120元。 退费时间及原因:2025年五月份,原私教教练离职,投诉人本来就是因为认可这个教练才一直购买私教课程,原教练离职了,自然就想将剩余私教课12000余元退款。事发后,投诉人一直与健身房方联系退课事宜,健身房方一直推诿扯皮,称要当面沟通,2025年5月30日,投诉人前往健身房,与健身房负责经理协商沟通退费事宜,其声称按照合同退款规定,我方共计剩余私教费用12000余元,不仅一分钱不退还,还要给健身房补差价! 购买私教课程时,艾克仕健身房未来广场店未就更换教练的不合理合同内容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退费规定作出明确提醒,关于健身房私教合同退费的霸王条款:“会员一经开卡或已上课程,视为协议正在履行中,按照本会所非优惠套餐价格单价计算,依照本协议六·附则第8条、第9条款计算产品实际使用金额,核算剩余费用。并承担剩余费用的30%的作为违约金。”经问询健身房负责经理,如若按照合同要求退费,我方共计剩余私教费用12000余元,不仅一分钱不退还,还要给健身房补差价! 法律事实及理由: 1.私教课程合同属于预付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艾克仕健身房的私教课合同的退费规定,严重侵害、加重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其声称如果按照合同退款规定,我方剩余的12000余元人民币私教费用,一分钱不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认为,私教合同中的退费规定中的扣除30%违约金(实际上如果退私教课,健身房方是全部扣除我方剩余私教课程费用的12000余元人民币!),属于霸王条款,且该条款属于健身房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健身房未采取合理方式向我方进行充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诉求:希望天津市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此事,要求健身房对于我方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私教课程,共计12000余元人民币,于三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至我方。
本人于2025年4月22日,在艾克仕太阳城店办理泳课一对一及月卡项目,仅手机转账至教练提供的pos机二维码,未签署合同。后次日4月23日与朋友到该店询问是否可改成泳课一对二项目,得到教练回复是可以办理的,后续交谈得知还需申请办理,回复在5.5日给回复是否能够办理。从5号至19号期间一直在催促游泳教练办理进度,直至5.19日到店后被告知无法办理泳课一对二项目,后申请退款,店铺回复称由于钱款已转至公司账户需等待7-15个工作日退还钱款。 诉求:钱款5日之内退回,不接受任何手续费
我于4.28在该店办理一对二游泳课,微信交付金额1380元该店教练承诺五一后会告知是否能办理成功,5.19号到店教练说未办理成功要退款,但需要等待店内有现金才能将钱款如数退还,但并未说出明确时间,等待一周后仍说店内无现金需继续等待,希望能够立即将钱款退回
3月23号 在美团找了一家连锁的健身房 且购买了4008元15节的私教课。在上了4节课后,教练威胁强制消费,说他们健身房都是这样的规则,不续课,无法做健身计划,后面11节课没办法上了。 我不同意,教练又拉着我一个多小时,不让我走,就说剩下的课不想上,坚持不了可以退。 为了后续11节的上课效果,只能在4月15号又交了5880元购买了22节私教课。 且16号 我和私教主管确认过了,5880的课不录入系统不出合同,如果11节课不满意,5880全额退款。 但是17号我就收到了续课的电子合同,立刻和健身房联系,私教主管说 课已经录入系统,没办法退款。我说我没有签合同,立刻要求退款。主管说 不管我是否确认合同,合同都已经生效,都让我承担违约金30%。 首先是强制消费,其次是不按照约定履行最后是强制执行合同。该健身房严重违反了工商法,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要求美团下架并管理该连锁健身房,并全额退款未上课的费用8813
2021年在南京路宏瑞广场底商艾克仕健身海光寺店给孩子办理的2000元50次游泳卡!开卡后分别在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3日体验了两次,非常差劲的体验结果,两天都是平日,游泳池里的人不算多,但是几条泳道都留给上课的学员,只有一条泳道的一半隔开给到不上课健身的人,各种年龄段非常多的人挤在半个泳道锻炼,孩子两次被旁边的大人踹到肚子!而且疫情期间健身房疫情防控做的也是极差,随便进出,门口放着桌子测温看码也是走形式,所有工作人员不佩戴口罩!办卡承诺赠的包一直说缺货也不给!由于泳池环境不能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及疫情防控极其差劲,2021年9月3日第二次体验当天及提出退卡,当天游泳卡交还给办卡顾问王帅,承诺退卡,只用了两次,两次都有非常不好的体验,要求退卡合情合理,要求减去两次游泳费用,退费给我!工作人员极不负责任,多次联系承诺退卡,最后一次,2022.1.19日刘经理来电话,承诺2022年2月8日退款 ,卡已暂停,至今又无消息! 从反馈至今没有人联系我,最近不断有业务员联系我卡要到期,邀请我续卡充值,我想问下我花了2000元在贵公司办理的会员卡,一直没有使用的次数如何处理?拒绝退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所有服务员眼里只有充值续费,服务在哪里?
我在2024年11月25日购买了健身房年卡,并未到店进行合同签订,后面因为不可抗的因素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本人到店才能进行转卡(还不是退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全额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我于2025年2月16日在天津市河西区艾克仕健身国贸店办理了健身会员季卡(980元)和六节私教课(1980元)后在2月20日又买了一节私教课(330元),共3290元。 在3月12日晚上7:30左右本人去店内上课,其店内一位教练,姓名为刘捷,在其健身房对接情况有问题的前提下对本人进行挑衅,后又在公开场合对本人公然辱骂如:***、**等严重侮辱本人的言语并有肢体威胁的行为向我逼近,被其同事制止,可通过调取监控核实情况,该事件发生于3月12日晚7:30至8:30期间。事件发生后,本人向其健身房工作人员要求调取监控摄像头片段,但总监以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供录像为由拒绝,并告诉本人需要核实情况后再进行下一步的退费商议。 现因教练行为导致本人感到消费者权益和人格利益被侵犯,且不符合当时店内宣传内容,违背本人办卡初衷。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要求退费。 《民法典》第563条: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存在欺诈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可主张退一赔三。 现我的诉求是仅要求健身房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我全额退款。请消费保协助处理。谢谢。
我在该店办理亲子游泳健身卡共计3650元,开卡日期定于2024年9月份。2024年7月23日,我申请退卡,销售和经理2人建议我转卡损失小,我同意后叮嘱二人不要自动开卡,二人同意。(与经理联系日期在7月26日) 后续该销售以未找到接手会员为由一直推脱,实际未给我采取任何转卡手续以及阻止 系统开卡操作。(对方未在我提出第一次申请时采取行动,系统在未经我允许且未通知我的情况下自动开卡,且我仍旧未知情,仍旧询问该销售是否找到合适人员将卡转出) 2025年1月,我已经联系不到该销售(对方拉黑我)后又联系经理,经理声称不记得了。我将事说明后,再次承诺我,(2025年1月7日的通话)不计开卡时间,可以原价转卡,这 样损失小。(后面他让我和新销售联系)但由于临近春节又继续等待。 节后,我于2月20日到店填写转卡手续,经理又称,开卡已经快半年,只能转剩下的时间(之前的承诺全不承认,两次的通话声称从未发生,且说从没和销售说过话,不知道我的事 情,将责任推到我这个消费者身上,说我为什么没有自行操作阻止开卡。) 再次商量后,我决定按原价申请退卡,不能将开卡损失计算到我身上,经理同意,我将卡和收据以及退卡申请交给对方。(实际在哄*我上交卡和收据,阻止我维权) 21日,我以为对方正在处理我的申请,结果对方又不承认了。 我诉求全额退回卡上3650元
我是10月12号交的费,一直到11月16日都没有教练安排我们上课,11月16日也提出的退课,就一直拖着直到12月22我给游泳馆打电话才有经理联系我,还要求只退我%60, 我不认可,告我那随便吧
反映艾克仕健身培训地点的蓝鲸游泳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欺*消费者,乱收费严重,怀疑偷税漏税,经营范围及培训资质有问题。消费者合理要求希望退回全部课程费用7920元,机构态度嚣张拒绝退费。2024年7月底要求退费,截止目前始终未退回。诉求:希望赔偿7920元课程费以及各项损失赔偿款(即三倍学费赔偿7920+7920*3元)。 另,该培训机构实际培训地点为:河西区郁江道泊寓公寓B1层爱克仕健身会所内。 签订协议机构名称为:爱克仕会所蓝鲸游泳培训体系 ,收款方 天津市新体育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实收为个人支付宝账户,并且始终未开具发票。上述三项名称不统一,怀疑经营范围是否得到许可,质疑是否具备培训资质。 投诉后再次联络该机构,对方谎称投诉有误,误导国家机关执法,阻碍消费者进一步维权,希望全部退费7920元,并申请三倍学费赔偿及本人多次交涉的误工费,通讯费等。(电话:88228883/136****7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