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雅诗兰黛被罚40万元!
天眼查显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6月16日新增一条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次虚假宣传,涉及雅诗兰黛旗下两款产品。
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和“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两网店分别销售“倩碧”和“悦木之源”品牌化妆品。
01/
倩碧化妆品称有
“提升肌肤自愈力功效
02/
悦木之源“去皱纹”
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2018年4月3日,雅诗兰黛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销售“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页面中,发布“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
属于以偏概全,宣称“去皱纹”属于夸大产品功效,对消费者(举报人)造成误导。
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7日对其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有助于认定“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具备网页宣称的“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功效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03/
雅诗兰黛发布虚假宣传
被罚40万元
案发后,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2018年4月13日改正了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ORIGINS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网页宣传内容。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该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018年版)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雅诗兰黛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04/
雅诗兰黛多次被处罚
进入中国以来,雅诗兰黛曾多次因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法等原因被处罚,罚款共计60.38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0号远东百货1层雅诗兰黛店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库房未设置喷淋、感烟探测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执法部门给予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2018年7月30日,雅诗兰黛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罚款11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
2017年6月15日,雅诗兰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罚款8.88万元。
财报显示,2021财年第三季度(截至2021年3月31日),雅诗兰黛销售额增长16%至38.64亿美元,净利润为4.56亿美元,去年同期净亏损为6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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