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餐馆吃6元面条,穿高跟鞋不慎摔成骨折,起诉餐馆索赔21万元,法院判了→

湖南岳阳的刘玲(化名)在一家常去的餐馆点了碗6元的面条,她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随后她被送医治疗,因为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出院后,刘玲就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刘玲找到餐馆要求赔偿,餐馆方认为刘玲穿高跟鞋摔伤主要在于她自身,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馆赔偿其损失共计21万元。

湖南岳阳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高跟鞋理应较其他时候更加注意风险防范,应当预判到餐饮店无法完全杜绝汤汁、酒水的滴洒,其应当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更应注重自身安全。
案涉事故发生时,刘玲并非首次在该餐馆用餐,其对该餐馆的环境布局具备一定的认知,其在餐馆就餐时应当注意到台阶的情况,尤其是在脚穿高跟鞋时,更应当通过提高注意力、放缓脚步等方式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法院请来了当天在场的证人,证人证实其事发当天就餐,并未发现行走时有任何不适。根据就餐当日的情况并结合法院现有采信证据,事发当天,往来行人较多,均未出现类似事故。刘玲所举证据也不能证实事发当天某餐馆处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且该餐馆在衔接处台阶也采取了一定防滑措施。因此法院认为刘玲的伤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而涉案餐馆作为营利性活动场所,应当对就餐者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刘玲在餐馆受伤是客观事实,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餐馆只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全案,兼顾和平衡刘玲的合法权益保障,及被告某餐馆的责任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刘玲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某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万余元。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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