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买2箱“假酒”,起诉店方“退一赔十”索赔超10万元!法院判了!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去年3月14日,49岁的潘某前往重庆潼南区某名酒茶商店,购买了“五粮液”“青花郎”白酒各1箱(每箱6瓶)及10条中华牌香烟。“五粮液”每瓶售价930元,“青花郎”每瓶售价880元,中华牌香烟每条410元。第二天,潘某向潼南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案涉白酒为假酒为由,要求“退一赔三”。
而某商贸公司称,白酒包装箱存在拆封迹象,潘某涉嫌“调包打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后,终止调解程序。随后,潘某将某商贸公司、沈某及潼南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中,沈某在去年8月28日注销某商贸公司,法院未再将某商贸公司列为被告。
一审审理中,潘某提交了案涉2箱白酒及外包装照片,实物和照片均显示外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等信息与收款收据上记录的信息相符。沈某称案涉白酒是从私人手中购得,进价为单瓶7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潘某申请,法院邀请生产企业现场开箱辨认,两家公司的结论为案涉“五粮液”和“青花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还查明,某名酒茶商店由某商贸公司实际经营,该公司为一人公司,沈某是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某商贸公司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收款二维码及账户系潼南某食品经营部借给公司的,该经营部还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借给商贸公司。2022年11月,沈某与该经营部的经营者徐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商铺所有经营活动与徐某无关。对于沈某主张潘某“调包打假”,法院认为沈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结合相关情况认定潘某并非“调包打假”。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法院认为,潘某在本案中并非普通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者。
法院表示,潘某在外地居住,此次到潼南购买高档白酒且购买数量较大,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潘某购买案涉白酒后并未开箱,更没有使用,第二天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才发现商品为假冒的情况明显不同,完全符合“知假买假”的行为表现。
此外,根据沈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一审法院对潘某关联案件的查询,潘某近三年来在重庆不同区县长期、多次购买茅台酒、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向经营者索赔,3年期间共提起了40余起“退一赔十”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其反复购买、不断投诉、多次诉讼索赔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对于潘某的“赔十”诉求,法院表示,根据《解释》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该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法院认为,从经济收入和商品价格,以及大众社交习惯、适量饮酒理念等角度考量,普通消费者购买高档白酒的消费习惯通常以2瓶为限。法院酌情各计算1瓶作为“赔十”计算基数,确定十倍赔偿金为18100元。
据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某退还潘某购酒款10860元,赔偿潘某18100元。同时,驳回潘某对潼南某食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2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不同网友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也有网友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

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张某某在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五粮液白酒,共支付购酒款9100元。当天,张某某返回某商行,称其购买的五粮液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但遭到拒绝。
两天后,张某某就此事向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依据相关规定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张某某将某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行退还91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十倍赔偿其损失91000元。
法院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的7瓶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瓶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外2瓶确为该公司产品。法院判决巴里坤县某商行退还张某某购酒款6500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买酒的过程中,对预购的7瓶白酒不停地拍照、录像,持续约40分钟之久,购酒后仅隔两个小时就返回商行索赔,其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酒水,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且未能举证证明案涉5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于法无据。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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