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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2N赔偿的可能性——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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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深瓴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出现解除理由前后不一致或与劳动用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会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针对此情形,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获得2N赔偿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公司以谢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被诉至法院,劳动者谢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俗称“2N”),仲裁裁决支持谢某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公司又称其系以谢某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解除通知中系以谢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谢某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


庭审中,该公司又称系以谢某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其庭审中陈述的解除理由与解除通知载明理由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该公司与谢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该公司要求不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全面综合评价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且需要解除的理由在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约定(该规章制度应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对解除通知书载明内容不够重视,对违纪事实和解除理由随意记载,发生争议后发现通知书载明违纪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则在庭审中另行主张通知书中未载明的违纪事实;


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会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和证据为标准进行审查,不会超出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的理由前后不一致的,一旦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不够充分,将承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辞退或终止雇佣关系时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则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日常管理中要格外重视此类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

标签: #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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