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链家拒退押金并恶意刁难租客
我们(租客)与链家贝壳省心租签订了一年租房合同(2024.10.3–2025.10.2)。合同到期一个月前,我们向链家门店中介咨询续租事宜,中介告知我们房东业主不愿与贝壳继续省心住托管,经三方讨论后,业主将房委托于我爱我家*台,我们则和我爱我家签订了新租房合同(2025.10.3-2026.10.2),并告知了链家贝壳*台不再续租,期满结束合同。但是合同期满后,链家门店店长因为我们和业主没有在他们门店续租而心生不满,恶意刁难,扣押押金,理由是业主和他们的委托合同是两年,还没有结束,我们的新合同无效,我们还在原房屋居住,要求我们必须搬出还房才能退押金。并且态度恶劣,多次语言威胁。
但事实上:
1,链家店长此前和业主口头约定了一年期满可无责解约(见图1)。而且即使没有口头约定,根据民法典933条(详见图2),委托人(业主)对于委托合同有任意解除权。业主从9.18日起已多次向受托人(链家门店)提出解除(见图3),无论如何,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早已结束。链家店长却拒不承认,于法无据。
2,业主与链家门店的委托早已终止,我们和我爱我家*台以及业主的新合同也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且进行了备案。而且即使业主与链家贝壳*台还存在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925条,委托代理关系属于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客)。更何况链家门店的委托关系早已终止。无论如何,我们在新租房合同期限内居住是租客的合法权益,链家门店无权要求我们腾空搬离,这属于非法主张。
3,我们(租客)和链家门店的租房也已期满终止,在合同期内也无任何违约行为,并且此前也多次提醒过链家门店验收,现在合同期满后,贝壳门店已经无权主张任何权利,更无权扣留押金。更不要说链家门店已经失去对该房的代理委托权,我们和业主已经完成了还房验收。链家门店却还在以没有验收为由扣押押金,违反《住房租赁条例》第10条,继续占有押金属于不当得利
所以我们诉求:
1,链家退还押金。2,处罚整改门店与店长的不当行为并道歉。
投诉编号:99755360
投诉对象

链家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4500元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
#服务问题
#态度恶劣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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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前房屋信息虚假宣传,链家挂网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9号楼6层2-601房屋年份是2000年的房龄,消费者购房前也反复与经纪人张庆确认房龄为2000年房子;
2.经纪人张庆及经理孙永召于2024.1.31(当天过户)与我面谈,在1.26日就已知本小区楼龄*有变化,但经纪人张庆及经理孙永召并未与我取得联系告知此重要信息,也没有第一时间为消费者提醒或者核实康泽园9号楼6层2-601楼龄是否为2000年房龄,均有录音可以提供;
3.北京市丰台区康泽园9号楼6层2-601是2023.11.30成交,2024.1.31过户前,在此期间经纪人,房屋维护人及领导均未告知此房屋是1998年的房龄。房屋于2024.1.31下午14:01完成缴税过户流程,经纪人张庆于2024.1.31下午14:08告知我此房屋是1998年房子,在房屋成交前经纪人张庆及经理孙永召房屋维护人张同绪均已知房屋年龄是1998年并未在房屋过户前告知我,现因恶意隐瞒房屋信息已经造成本人经济损失,及贷款年限减少问题,要求链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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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恳请相关部门依法介入督办,责令相关方正视问题、承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已其它
链家房屋美化服务违约不退费
本人于2025年10月13日在链家购买“房屋美化服务”,支付费用6800元。销售人员在签约前明确承诺:
👉 若房屋3个月内未售出,可全额退款。
然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链家存在严重违约及误导行为,具体如下:
⸻
一、核心退款承诺未履行
1. 按约定服务周期应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月13日(3个月);
2. 服务期满后,链家并未履行“未售出全额退款”的承诺;
3. 反而要求本人进行“续签”,试图延长服务周期,从而规避退款责任。
👉 本人认为:
该行为属于变相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
二、服务内容严重不符,未实质履约
所谓“房屋美化服务”,在实际执行中仅提供:
• 十几箱矿泉水等低价值物料
但未提供任何核心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专业软装布置
• 空间优化设计
• 房屋拍摄优化(图片/视频)
• 展示效果提升
👉 实际服务与“美化服务”宣传严重不符,属于:
服务缩水 / 名不副实 / 实质未履约
⸻
三、带看及销售效果明显不达标
在链家服务期间:
• 房屋带看量明显偏低
• 曝光与转化效果不理想
最终房屋于2026年3月由其他中介成功售出,说明:
👉 链家提供的服务未产生实质性销售价值
⸻
四、服务性质前后不一致,涉嫌误导消费
在后期沟通中,链家销售将该服务解释为“投流”(流量推广)。
但在销售阶段:
• 未明确说明其为广告/流量服务
• 而是以“房屋美化”为核心卖点
👉 本人认为该行为属于:
• 概念混淆
• 误导性宣传(甚至涉嫌虚假宣传)
⸻
五、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合同中存在如下条款:
👉 若房屋由其他中介成交,则该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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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当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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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与销售承诺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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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未售出全额退款”
实际执行:
👉 非链家成交即不退款
👉 构成前后不一致及误导。
⸻
3. 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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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地址:上海奉贤区金闸公路1371号(分店)
本人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链家以上所述分店看房,经纪人饶海燕在未与本人签署任何书面租赁合同或定金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本人支付“定金”500元(支付方式:微信,凭证号:10***************************90)。
本人支付后因房屋问题决定不租,随即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但中介拒绝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且中介在未取得本人明确授权下擅自处分款项,涉嫌违规操作。链家作为正规中介*台,应规范执业行为。
现要求:
对涉事门店及经纪人进行处理。
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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