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优佳健身教练服务质量差且拒绝退款
我自2023年2月起在成都优佳健身(保利店)多次购买私人常规训练及康复课程,合同约定更换教练须安排不低于原教练级别的专业教练。但原教练李鑫、郭兴宇及康复教练邹登骏均已离职,健身房安排的新教练经多次体验后,其经验与专业水*明显不足,服务质量显著下降,无法满足训练需求。
我多次通过微信向健身房提出退款及协商,并保留了沟通记录和课程安排等截图作为证据,但负责人拒绝与我直接沟通,仅允许联系经理,且拒绝解决退款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履行部分费用。
健身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协商,已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介入,支持解除剩余30节常规课及16节康复课合同,并退还预付款人民币13,756.7元,同时督促该健身房规范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编号:99350860
投诉对象

优佳健身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13756.7元
投诉问题
#预付卡纠纷
#霸王条款
#服务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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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佳健身拒绝退还未使用预付卡费用
自从2025年4月28日,本人在成都市叁柒柒优佳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00元,购买两张半年卡的健身会员服务。现阶段处于未签署合同,两张健身未开卡,健身房未开具我支付会员费的发票。由于本人处于事业紧张状态,无法健身。要求对两张健身卡退 款处理,于2025年9月8日 提出退卡诉求,2025年9月9日健身房以健身卡属于特价卡不退的理由,拒绝退费。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侵犯了本人消费者权益,根据《民法 典》580条、《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26、53条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当未按照提供服务的比例,退还所有剩余服务费用。由于健身房未提供任何服务,并健身房未受到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本人主张健身房退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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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力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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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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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4年5月9日购买了健身房私教课1.12万元,后面因为教练服务态度不好,人多机械器材少,环境差,上课时间短于约定时间等因素要求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律咨脱,
一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法律咨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二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5200元,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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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4年5月9日购买了健身房私教课1.12万元,后面因为教练服务态度不好,人多机械器材少,环境差,上课时间短于约定时间等因素要求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律咨脱,
一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法律咨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二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5200元,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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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