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赔偿
零食有鸣孕妇食用霉变果冻致感染,商家推诿拒赔偿
霉变食品致孕妇感染,商家冷漠避责寒人心 “原本满心期待宝宝的到来,现在却躺在病床上担惊受怕”孕24周的我望着病历上“细菌感染炎症”的诊断,声音里满是无助。这场意外的源头,竟是一包从零食有鸣购买的果冻(蜡笔小新果汁吸吸果冻) 7月15日早上,在楼下零食有鸣店购买了一款果冻,回家有点口渴拆开包装喝了一袋,准备喝第二袋的时候发现该果冻瓶口有霉点,但看着包装完好且未过保质期,便没多想,当即停止食用并联系零食有鸣官网,官网所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单品退款,一开始食用完没什么问题,过后几分钟下去找零食有鸣的负责人聊,不到半个小时出现冒冷汗恶心肚子疼,去到医院一系列检查,结果出来是霉菌感染,发信息给零食有鸣负责人,他那边就是推卸责任说是厂家的问题把问题抛给厂家,厂家那边电话联系说的有什么问题他们那边会负责跟进,然后结果出来发给他们却未做任何登记或赔偿处理还推卸责任说不是食用他们家的果冻导致的霉菌感染。 次日中午,开始出现剧烈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检查,其血液中检出霉菌孢子,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引发细菌感染”,医生明确告知“不能食用药物,只能观察两天如有强烈腹痛可能导致胎儿流产”。观察两天来,每天肚子抽疼,胎动明显减少,精神备受煎熬,仅医疗费已花费*1000元。 当我的丈夫带着霉变果冻和医院诊断证明找到商家时,商家老板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他不仅否认我是食用他们家的果冻还迟迟不给处理方案,还声称“谁知道你们是不是自己吃了其他食品”,甚至质疑医院的检查报告,说不定是其他食品导致生病”。面对包装上清晰的店铺标签和付款记录,老板依旧拒不承认,更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希望商家能正视问题,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现在商家电话不接、店铺避而不见,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目前,我本人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相关部门已受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关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商家更应坚守诚信底线,对问题商品负责到底,而非一味逃避责任,寒了消费者的心。
投诉编号:99239241
投诉对象

零食有鸣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65.75元
投诉问题
#售后服务欠缺
#态度恶劣
#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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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食有鸣售卖发霉午餐肉且态度恶劣
我于2025年11月27日中午11:50在昌江石碌镇东风路零食有鸣购买午餐肉出现整盒发霉问题,期间尝试与商家联系,共有两次通话,第一次的通话显示出无所谓的态度,让我用水印相机拍给他,要去反映,第二次通话问他解决方式,沟通无果,后面我说打12315,他让我去打,下午四点二十二分,3名工作人员到场后联系了我,等我赶到时把整个过程沟通清楚,拍照登记,从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场到下午的六点多,零食有鸣的负责人,没有出过面,全程用他们店员小妹的电话来沟通,后面协商失败,商家态度非常恶劣,手机免提说那让我去起诉,走法律程序,最后我签了终止调解,可是这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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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食有鸣河岸家园店食品现塑料异物
投诉对象
名称:零食有鸣(河岸家园店)
经营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河岸家园
事实经过
本人2026年6月25日在该门店购买宏德康老式沙琪玛,拆封后发现食品内部夹杂长条白色塑料异物,异物嵌在沙琪玛内部,并非后期人为添加。已完整保存购物支付凭证、食品完整实物、多角度照片、全程实拍视频。
本人持全部证据与门店协商赔付,商家无任何门店监控录像、该批次产品质检报告、进货查验台账等佐证材料,仅口头声称商品无质量问题、怀疑异物是消费者自行放入,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销售不合格食品可主张退款+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销售者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主张异物系消费者人为添加,举证责任归商家,商家无证据则抗辩无效。
组织调解,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商品货款,并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已退款
零食有鸣售变质鳕鱼肠且存鼠咬痕迹
2026年6月16日21:19在零食有鸣(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城南家园店)店铺购买爆浆鳕鱼肠商品,后续出现食品变质,还有一个疑似被老鼠一类的啃咬痕迹,联系商铺,商铺推脱给食品厂家,未得到相应的处理。
已解释
零食有鸣东莞道滘店售变质豆腐花
您好,我要投诉东莞市道滘镇零食有鸣门店销售的一款豆腐花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1. 我于2026年6月5日在该门店购买该产品,购买后全程按要求冷藏保存,买了4盒豆腐花有三盒是变质了,不存在储存不当的情况,相关视频、照片和付款凭证均可佐证。
2. 产品目前已经发酸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不慎食用一口后也存在健康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现正式要求贵司按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全额退还货款,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请贵司在1个工作日内与我联系并处理,否则我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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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31日19:54在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八角楼社区东荣街98、100号零食有鸣店购买了59.35元的食品,其中就有一盒莫小仙老成都火锅粉牛油自热火锅,价值8.5元,6月5日18点多打开准备食用,当时里面土豆湿粉是真空包装的,且外观无明显胀袋漏气,撕开真空袋倒出土豆粉发现角落处有明显发霉迹象,该处的土豆粉也有明显变色污染。于是带上商品及购物小票前往店铺找店长协商解决,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付,店长陈先生表示将联系督导解决,告知次日公司售后工作人员将联系解决。次日上午10:13一名电话号码为02*******55自称为零食有鸣售后客服的先生来电告知我已经看到商品变质的照片,愿意以商品价值的三倍补偿我,被我拒绝,对方表示我可以找相关部分裁决处理。希望监管部门监管督促对方按相关法律赔付处理,不要让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都变得困难重重,谢谢。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对方一直强调是生产厂家的问题,我认为商品是从该店售出,他们理应积极处理,他们和厂家的问题应该由他们自己协商,他们的拖延推诿冷处理真的让人很无语,如果可以希望可以处罚,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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