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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小二租赁合同欺诈及霸王条款问题

我与被天津怡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寓小二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城市之星大厦C座1804室】房屋,租期自【2025年4月4日至2026年4月3日】、租金【1200】元/月、押金:【1200】元、一年的服务费:【864】元。双方在未看房时便约定好可以短租3个月,在看房时中介欺*我签订长期合同,并让我一次性交齐1年的服务费,声称提前15天告知退房就可退还押金和剩余服务费,且没有告知我提前15天交房租。后因原告生活需要向被告通知退租,被告同意于5月18日退房(有录音),但是日期到了之后中介失联 一直不予理睬 1、欺诈行为:中介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原告仅需要短期租赁,却诱导原告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承诺会帮助原告转租出去。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2、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该房屋为客厅隔断房,不符合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说是四室一厅结果是客厅改的隔断房,该房屋为隔断房,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在居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 3、未履行转租承诺:中介未履行其帮助原告转租的承诺,导致原告无法按预期退租。 4、霸王条款:合同中存在多项不合理条款。如:(1)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提前退租需支付高额违约金200%,这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属于加重租客责任的霸王条款。(2)维修责任分配不合理:合同规定入住房屋15天后所有维修由乙方自行承担,这不合理地减轻了甲方的责任,加重了乙方的负担。(3)甲方违约责任缺失: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甲方的违约责任,这属于不合理地免除甲方责任的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以及剩余服务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出租的房屋为隔断房,不符合居住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投诉编号:99175836
投诉对象
寓小二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2392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合同纠纷 #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评论 1
网友保保_StRRF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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