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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平台拒绝退票引发投诉

我于2025年6月29日在猫眼平台购买大笑喜剧脱口秀演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按时到场观看,于商家和平台协商退款,平台不允处理,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投诉编号:99072008
投诉对象
猫眼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97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退改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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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无故取消订单并强制退款
2025年7月1日22:19至22:31期间,猫眼平台在无预告情况下突然释放周杰伦济南演唱会(9月21日场次)的回流票,用户成功支付后订单被系统单方面取消并强制退款。 猫眼称此为“技术误操作”——工作人员模拟二次开售的流量压测时,意外释放了前期退票产生的回流票库存。 但用户权益受损支付成功的订单被强制退款,且退款后演唱会页面全线下架,用户无法查询订单状态,引发“票务作废”担忧。 平台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即合同成立),涉嫌单方违约。 平台有非正式一二开回流机制,用户如何分辨系统测试和正常回流?如此次这样解释,那平台就拥有了随时戏耍用户的权益,根据下单人数哄抬市场,随意操控演唱会放票数赚取收益。官方声明中说本次流出的票是前期一开退票的,那表明猫眼有票,用户并没有买到主办方无法安排的座位,昨晚买到的票价和后续二开的无区别,为何强行退票,非不可抗力,高度怀疑为了后续票卖高价卖给更多牛,丧失一个平台该有的责任。我要履行公民基本权利投诉到底!诉求原订单出票!务必处置这种不良风气!
处理中
猫眼平台无故取消订单并退票
本人于2025年7月1日22:22在猫眼平台成功抢购并支付了周杰伦济南演唱会(2025年9月21日19:00场次)的门票,随后也收到了猫眼演出发送的预订成功信息。然而当晚 23:55,在本人既未收到任何相关通知,也未进行任何操作的情况下,平台单方面强行取消了我的订单,并发送了退款退票通知。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随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同时,《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演出举办单位需建立合理的退票机制,保障购票人正当的退票权利。 基于此,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猫眼平台必须如实详细地解释此次无理由退款退票的具体原因,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交代。第二,平台应立即恢复本人购买的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订单或者退一赔三
处理中
猫眼单方面强制退票引发纠纷
致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5年7月1日22:21通过猫眼APP购买周杰伦济南站9月21日19:00看台1000元演唱会门票(订单号:26*******12)支付成功并获电子凭证。然而,你司于当日23:47左右单方面强制退票退款,未事前告知理由。此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1.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合同自订单成立时生效,你司无权单方解除; 2. 违反文旅部96号文件关于“保障退票权益”的强制性规定; 3.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财产权。 鉴于你司已公开承认操作失误(2025年7月2日声明),现要求: ① 按当前市场价补偿门票差价或提供同级替代票源; ② 赔偿关联损失(凭证另附); 请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否则将联合其他受害者提起行政投诉及集体诉讼。
处理中
猫眼单方面违约强制退款
我于2025年七月一日,在猫眼app购买周杰伦演唱会济南场演唱会门票,被平台单方面违约强制退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的诉求是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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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单方取消订单引发赔偿纠纷
【被投诉方】 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01MA008GQNXR) 演出主办方:北京星台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权事实】 1. 强制退票行为: 本人于2025年7月1日通过猫眼小程序成功购买周杰伦济南演唱会门票(场次:2025年9月21日19:00;订单号:26*******71),支付金额2000元。 ▶ 2025年7月1日,猫眼未经本人同意单方面取消订单并强制退款2000元(实际扣款2000元),退款金额与当前市场差价达8000元。 2. 违规依据: ● 违反《民法典》第577条:平台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含票面溢价损失); ● 违反文旅部《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通知》第11条: 因主办方原因取消演出,需按订单实付金额的300%赔偿,且须提前30日通知”;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预付款消费中经营者违约,应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合理费用。 3. 实际损失: - 票面差价损失:当前同场次同位置门票市价8000元,平台仅退1000元,差额6000元;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26条:知情权、选择权及格式条款限制。 《民法典》第496、577条:格式条款效力及违约责任。 【诉求】 1. 恢复演唱会门票订单或者补退款差额6000元(按当前市场价计算); 2. 赔偿因退票导致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3. 依据文旅部规定支付违约金6000元; 4. 书面道歉并公开整改措施。
处理中
猫眼APP购票后无法退款纠纷
2025年 7月 2日 20点 17分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购买两张 票,买完发现座位太靠后、我朋友看不见、我就又重新购买俩张、然后说不能退款、第一次有这种平台说不能退款、他们的条约和平台和客服都说不能退款立马在猫眼app平台客服申请购票48小时内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 69.8元。
已退款
猫眼APP购票后退款遭拒
2025年 7月 2日 20点 17分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购买两张 票,买完重复、重新购买靠前排的座位、于是立马在猫眼app平台客服申请购票48小时内申请退款,并说明退票理由。客服不予受理,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 69.8元。打了好多电话平台说不给退款、要钱退款。
已退款
猫眼平台退票霸王条款引发纠纷
我在猫眼平台7月2日2:47:14购买的李惠利2025HYERI FANMEETING TOUR亚洲国际博览馆11号展馆2025.07.19 18:00周六的见面会,但是由于行程冲突,想取消订单,却发现猫眼平台的霸王条约不给我退票 我花钱买的票,不是买你们的“霸王条款”!我好好沟通,客服就会拿“规则”当挡箭牌,真当消费者好拿捏根据《民法典》,那些“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购票平台为了逃避责任、刻意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这类条款无效。遇到这种“霸王条款”,咱们一定要坚定维权!
已其它
猫眼平台未出票退款扣手续费过高
本人于7月2日在APP 猫眼平台购买7月13日陈奕迅北京演唱会门票,票价1980/张,购买2张,共计3960元,在购买完成之后立刻退款,未实际出票,猫眼平台扣取手续费1188元!。 票未出,纸质票也未拿到,即可申请就扣手续费30%,属于霸王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2.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弟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 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收到任何纸质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平台单方设定“扣除30%手续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尤其在未出票、未产生实际成本(如票务分发)时,扣费缺乏合理性‌;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明确: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我要求猫眼平台返还手续费1188元。恳请有关单位查实。
已完结
猫眼平台拒绝退票涉嫌违法
因为时间原因,愿定于7.19日的7月19-20日《一条名叫爱情的狗》互动专场-天津站(二狗个人专场)|约会推荐|破圈的脱口秀预售票没有办法去,要求平台退款,平台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480元。我的诉求要求全额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已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