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已退款

我投诉广州中教在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费

本人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哔哩哔哩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中教互联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7960,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台查到相关广州中教在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投诉编号:99038602
投诉对象
广州中教在线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7960元
投诉问题
#分期贷款 #课程质量差 #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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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5月9日因在某视频网站看到了中教互联的游戏建模广告号称免费赠送资料,于是加好友进行询问,其工作人员在通过后诱导我参与他们的付费课程,我表明我是在校大学生,并不能够花费高额的学费进行学*后,其工作人员诱导我以学校内部的助学基金的名义实则是向其他机构进行贷款的方式支付9300元的“游戏全套”教程,利用本人信息在无锡火纲科技有限公司贷款8433元,贷款11期每期776.64,本人已付两期。本人因为经济原因在2025年7月29日提出退课和解除第三方贷款以及退还还未完结课时费的全部金额,本人在查询后发现以下问题:1.他们对原画就业市场以及商业汇报做出不实承诺和误导性宣传,夸大所售课程在行业中的地位、优势、方向,打出“边学边赚钱”先学后付“分期付款”的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提供兼职与就业机会等承诺,恶意诱导本人在网络*台上签格式合同、支付培训费。2、该培训机构强调分期付款可减轻一次性 付全款的压力、“免息”等,弱化“培训贷”的贷款属性及风险,诱导消费者进行付款。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协议,这种情况涉嫌违法。3、宣传注重学*成果,三个月能接单赚钱,可学*后才发现通过短期学*根本无法达到兼职赚钱的水*,相关课程质量不高,指望通过这样的线上培训获得技能几乎不可能,培训效果名不符实4.该机构相关无职业培训许可证却能从事相关行业,且该机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涉嫌非法经营。5.该机构在收到付款后不主动向消费者询问是否需要开发票或收据。6.该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强买强卖,恶意欺诈消费者。7.该培训机构的合同属于霸王条约,全是对经营者有力针对消费者的条例。我的诉求退款及解除分期付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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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微信小程序与“广州智绘建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品牌为“中教互联”)签订《培训协议》(合同编号:HTN02******************41),购买了“角色建模在线培训课程”,并通过贷款方式分期支付了培训费共用人民币6960元(订单号:SDWX20***********48bcom9)。 报名后,本人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培训协议》中存在多项严重不公*的格式条款: 1. 条款9.4规定:“甲方通过网络传输课程视频至乙方账号内视为完成课程提供,乙方未观看或未使用不属于甲方责任”。此条款单方面将“传输视频”等同于“完成全部教学服务”,完全免除了其作为教育机构应保证教学质量、进行辅导答疑的核心责任。 2. 条款9.3规定:“自报名之日起7日后,除甲方无法提供视频课程外,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此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在服务不满意时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课程安排与个人时间冲突,加之对上述不公*条款的担忧,本人于2026年1月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合理要求。但对方客服仅以上述不公*条款为由,单方面、强硬地拒绝任何协商与退款,并声称“按协议处理”。且该公司实际创立时间与表述严重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本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 利用不公*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其合同条款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 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款诉求:在未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服务前提下,依据无效条款拒绝退款,构成消费欺诈。 本人诉求: 1.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公司利用不公*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 责令该公司立即与本人解除《网络培训服务协议》。 3. 责令该公司向本人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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