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广州中教在线虚假宣传及服务质量差
我在2026.1.20购买了角色全套,发现课程质量差,全是录播,没有任何教学售后质量,承诺的高薪就业全部虚假,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我要求解除合同,快捷支付的扣款协议。
投诉编号:100860558
投诉对象

广州中教在线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680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虚假宣传
#服务质量差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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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5月9日因在某视频网站看到了中教互联的游戏建模广告号称免费赠送资料,于是加好友进行询问,其工作人员在通过后诱导我参与他们的付费课程,我表明我是在校大学生,并不能够花费高额的学费进行学*后,其工作人员诱导我以学校内部的助学基金的名义实则是向其他机构进行贷款的方式支付9300元的“游戏全套”教程,利用本人信息在无锡火纲科技有限公司贷款8433元,贷款11期每期776.64,本人已付两期。本人因为经济原因在2025年7月29日提出退课和解除第三方贷款以及退还还未完结课时费的全部金额,本人在查询后发现以下问题:1.他们对原画就业市场以及商业汇报做出不实承诺和误导性宣传,夸大所售课程在行业中的地位、优势、方向,打出“边学边赚钱”先学后付“分期付款”的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提供兼职与就业机会等承诺,恶意诱导本人在网络*台上签格式合同、支付培训费。2、该培训机构强调分期付款可减轻一次性 付全款的压力、“免息”等,弱化“培训贷”的贷款属性及风险,诱导消费者进行付款。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协议,这种情况涉嫌违法。3、宣传注重学*成果,三个月能接单赚钱,可学*后才发现通过短期学*根本无法达到兼职赚钱的水*,相关课程质量不高,指望通过这样的线上培训获得技能几乎不可能,培训效果名不符实4.该机构相关无职业培训许可证却能从事相关行业,且该机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教育培训,涉嫌非法经营。5.该机构在收到付款后不主动向消费者询问是否需要开发票或收据。6.该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强买强卖,恶意欺诈消费者。7.该培训机构的合同属于霸王条约,全是对经营者有力针对消费者的条例。我的诉求退款及解除分期付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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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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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过程中,销售人员向我介绍“12期分期付费”方案,声称“输入第一个月的学费988元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剩下走助学通道分11期就好”,自始至终仅使用“分期”“助学通道”等模糊词汇,从未明确告知此“分期”实为贷款,更未提及“贷款合同”“征信影响”“金融机构”等关键信息。双方通过微信签署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合同金额11960元,该协议系电子格式合同。
我按对方指示支付了首期费用后,后续费用由一家名为“科特睿”的第三方*台自动扣取。此后,由于对课程质量及内容不满意,本人于2026年3月提出退课申请。对方依据合同向我列出了一份高达5773.24元的退课费用清单,包含“综合服务管理费”“已上课时费”及30%的“违约金”。经多次交涉,对方至今拒绝解除合同及贷款协议。
对方的违法事由
1. 隐瞒贷款性质,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销售人员在报名全程仅以“分期”“助学通道”等模糊词汇描述付款方式,从未告知该“分期”实为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也未告知贷款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包括贷款性质),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广州中教在线/广州次元建模未尽到上述义务,该贷款条款依法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2. 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合同中多处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首先合同中的“自报名之日起7日后,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条款,以7天为限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综合服务管理费”占合同金额10%,将附随义务包装为收费项目,加重消费者责任;
接着,“30%违约金”条款,远超机构实际损失,属于惩罚性条款。
上述条款均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3. 虚假承诺诱导消费
销售人员明确承诺“可以停止下一期及之后的缴费”“能冻结就行”,但实际合同中“冻结”仅暂停课程,贷款仍需按约偿还。此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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