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
零距离健身退费及转卡费纠纷
我于2025年6月18日在零距离健身游泳馆(吉源店)购买月卡(199元),在我提出无法使用,希望退费或转卡建议下,商家却突然提出不可退款且转卡需付转卡费(400元),但这些都未在办卡时提前声明,并且当我行使月卡权利测脂肪等活动中,对方店员在已知我为高考毕业生(17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为我好为由,推销健身卡,还催促我向监护人打电话,而我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迫不得已致电监护人被拒绝后,对方依旧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我向监护人询问报课,明确拒绝后,我从健身场馆出来,回家与监护人商量得知,月卡所剩29天无时间继续使用,因此致电商家,本着不侵犯双方权益的意愿,我提出了可以将199元月卡撤销,再购买45元单次套餐的意愿,但对方听了后以店家不同意为由拒绝了我。而在我主张退费的情况下,一直使用面包等可消耗物品与消费卡机械类比,混淆概念,颠倒是非黑白,被告作为专业经营者,混淆《民法典》规定的 **四种典型合同类型。 面包属于 买卖合同(第595条),风险随交付转移;月卡属于 服务合同 未履行部分应退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被告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退费权利 应一律无效。并且在我提出可以转卡给别人用的同时,对方则告知我需400元的转卡费。商家在本人无法使用时突然要求支付400元转卡费,未提前告知转卡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 强制绑定实名制却限制转卡 依《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转卡费条款无效 + 赔偿损失 当我表明不付转卡费,依旧坚持退费处理。对方则在与我协商几分钟后选择挂断电话。态度极其恶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义务,并且 触犯《电信条例》第41条“不得擅自终止通信”规定。后再与我协商过程中,一会称自己为店长,一会称自己仅为打工人,打感情牌要求我不要为难他,但依《民法典》第170条:员工履职行为由法人担责,可知店长/店员言论=商家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企业需承担负责人过错。 根据订单号499001*********0032及《团购详情》,平台在购买环节未告知退款限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且在《团购详情》"购买须知"中: 1. 未提及任何退款限制条款(如“已使用不退”); 2. 未说明“随时退”是否包含部分退款; 3. 未将月卡归类为“特殊商品”(如演出票)
投诉编号:99009617
投诉对象

零距离健身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199元
投诉问题
#乱收费#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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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零距离健身翠华路分公司停业,当时我还剩三节私教课未上。翠华路分公司(雁塔店)并未问我的意愿,是否继续锻炼还是退健身卡和私教课,只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是翠华路分公司会员可以去附近的零距离健身任何店继续锻炼,但因为其他店离我都较远,不方便去,因此自2024年7月30日原店停业后,本人再未去过零距离健身任何一家店锻炼和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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