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成都航空航班延误24小时且拒绝合理赔偿
一、事实陈述
1. 本人于2025年4月27日通过智行第三方*台购买EU1888航班(2025年5月7日19时55分起飞的呼和浩特白塔机场至成都天府机场航线)客票并完成全额支付,双方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依据《民法典》第490条)。
2. 因成都航空单方原因导致EU1888航班延误超过8小时(延误时间:2025年5月7日19时55分至2025年5月8日19时55分,合计24小时),严重违反《民法典》第820条规定的“按约定时间运输”义务,且未采取充分补救措施。
3. 受前序航班延误直接影响,本人被迫取消后续EU2243航班(2025年5月8日成都至揭阳)行程并办理退票,产生实际损失294元(已附退票凭证及费用明细)。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主张
1.第一项诉求:补偿退票费294元
① 根据《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迟延运输导致旅客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 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航空公司原因延误时应为旅客免费办理退改签,且不得附加费用;
2.第二项诉求:支付延误赔偿400元
① 根据成都航空《旅客服务承诺》第九条:“延误时间8(含)小时以上,给予最终乘坐成都航航班的旅客最高不超过400元/人的补偿。”(已附官网公示文件截图);
② 本次延误已于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网站确认为航空公司原因(工单编号:YW20***********07),且延误时长达24小时,完全符合赔偿条件。
三、争议点说明
成都航空提出“已安排改签故无需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1.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可并行主张,改签仅属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排除违约赔偿责任;
2. 事实层面:本次改签系针对EU1888延误航班的补救措施,而294元退票费损失及400元延误赔偿均属EU1888航班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衍生损害,二者不存在责任抵消关系。
四、诉求重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请求成都航空:
1. 退还退票费损失294元;
2. 支付延误赔偿金400元;
3. 合计人民币陆佰玖拾肆元整(¥694.00)。
投诉编号:98871632
投诉对象

成都航空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694元
投诉问题
#航班延误
#退改问题
#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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