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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场剧院虚假放票及座位问题
本人于2月27日上午在上海文化广场小程序购买舞台剧千与千寻的观演票,首先平台恶意虚假放票,每次只放很少量的票引导消费者抢购,导致我在购买一场7月29日的票时,明明选中了连座的两张票,付完款后才发现不是连座,事后马上联系文广票务中心,被告知是我本人操作并不予退票,但是我明确肯定在选完座位后是直接进入了确认跟付款界面,没有所谓的换座位一说,本次投诉该平台虚假放票引导消费者不理智抢购,其实时候一直有更多的余票放出,其次其系统原因导致我没买到连座的票要求退款不予理睬。
投诉编号:98406037
投诉对象

上海文化广场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改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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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上海文化广场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拒绝退票,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于7月20日在“上海文化广场”微
信公众平台购买9月21日音乐剧《基督山伯爵》演出票1张。7月23日得知9月要参加培训,无法观看演出。为不损害主办方利益,朋友接受两张连座和他人去看(换一张同价位再买一张旁边座位,此前买票旁边已无空位)。但经与文广客服多次沟通,拒绝退票或换票。
根据《消保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演出票进行七天无理由退换。但是,文广以购票时提示"不可退换”为理由拒绝。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同时,根据《消保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知等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文广拒绝退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关于上海文化广场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不支持退票的投诉
本人由于想看舞台剧《千与千寻》8.2至8.3号的卡司,在开票时(2.27号)抢到了8.2号晚场上海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上海文广)1180价位的票一张,以及大麦网和上海文广这两个平台8.3号中午场不同价位的票各一张,抢重复了。退票理由如下: 1.两个平台抢到同一场的票(8.3号午场)抢重复了。 2.当时抢票是为了看8.2-8.3号的卡司,现经本人查询该舞台剧会延长演出时间至8.17号,想看的卡司也随之加场,打乱了我原本的计划,如事先告知消费者演出会加场,我就不会抢这两天的票了,现8.2号本人因客观原因有事去不了。 3.演出时间是7.14-8.17号,距现在还有4个多月,跟车票飞机票这类服务产品一样,退票并不会影响二次销售。 4.售票就应该有退票机制和退票入口,不支持退票的要证明我们没有签署任何文字合同!没有我的签字授权,凭什么认准我已经知晓并同意的!这是非法行为是霸王条款!在抢票当天(2.27号)及时联系大麦网申请退票,大麦网以不支持退票这种霸王条款为由一直拒绝退票。 我的诉求是希望贵平台督促大麦网和上海文化广场尽早将上海文广8.2号晚场和大麦网8.3号午场的票进行全额退款!

猫眼App购票无法退票,要求退款535元
美团猫眼订单:26*******83
美团猫眼订单:26*******54
2025年2月27日,我在美团旗下三方平台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猫眼app”上,购买了两张日文原版舞台剧《千与千寻》的门票。完成支付后,我第一时间发现购票有误,随即在当日迅速通过猫眼app平台客服渠道申请退票退款。然而,猫眼平台客服拒绝受理我的退款请求,声称已协调但无果,拒绝给出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
我随后联系此次演出的主办方上海文化广场,得到的答复同样是拒绝退票。这种单方面拒绝消费者合理退票诉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诉求是退票退款,返还我的535元!

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退还会员费
2024年1月25日,本人通过上海文化广场官方渠道购票,并升级为尊享会员以获优先抢票权。尽管已支付会员费并应享有优先购票权,但购票仍失败。本人发现,虽然价格购票相同,会员却通过优先选座权更大概率选中中心位置,实则会员费成为中心位置门票的“变相加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时,购票失败后,上海文化广场未提供任何形式的退款或补偿,且入会协议中存在“费用不退转”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赔偿的规定,消费者与平台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单方法定解除的情形,本人有权解除该尊享会员合同。
相关诉求:
一、请求上海文化广场返还本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的会员费30元;
二、请求入会合同中“入会费用支付后无法退转”的条款无效,使得本人有权解除该会员合同.

文化广场剧院拒绝退款,违反消费者权益
我因个人原因,无法看该演出,现要求退票,但被大麦网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演唱会门票属于可退范畴,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义务,

侵犯消费者权益,不允合理退票
主办方与大麦网上售票,但由于计划冲突,与多方客服工作人员联系时,互相推卸责任不允退票,违法民法典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购票降价,要求退款或补偿差价
投诉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购买演出票后大幅降价,要求退款或补偿差价
2023/10/26在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购买2024/1/5 19:30音乐剧《恶魔奥涅金》价值480演出票两张(支付844.8元);但在2024/1/2收到官微提供的优惠券,目前在同样的渠道购买同样金额的演出票只需要480元,要求退款或补偿差价。

《上海文化广场售票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拒绝退换票》
我于2023年11月19日购买上海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售出的《唐璜》音乐剧2024年2月2日晚场票,价值280元,此时2月3日的下午场票显示无法购买。其后我发现2月3日的下午场票已开售且有大量剩余,于是提出是否能将2月2日的晚场票更换到2月3日的下午场,仍选择同一票价,但客服说“一经售出不退不换”。我认为此举侵犯了身为消费者的权益。在离演出仍有两个月的时间,且票源充足的情况下,我的诉求并未损害票方利益,且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因此我要求上海文化广场允许我将2.2日的票更换至2.3日午场,或退2.2日的票,由我重新购买。
请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处理。

投诉文化广场剧院(上海)退改问题
我于2023年11月19日购买上海文化广场微信公众号售出的《唐璜》音乐剧2024年2月2日晚场票,价值280元,此时2月3日的下午场票显示无法购买。其后我发现2月3日的下午场票已开售且有大量剩余,于是提出是否能将2月2日的晚场票更换到2月3日的下午场,仍选择同一票价,但客服说“一经售出不退不换”。我认为此举侵犯了身为消费者的权益。在离演出仍有两个月的时间,且票源充足的情况下,我的诉求并未损害票方利益,且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因此我要求上海文化广场允许我将2.2日的票更换至2.3日午场,或退2.2日的票,由我重新购买。
请平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处理。

投诉上海文化广场小程序购票后违法拒绝退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在上海文化广场小程序购买了12月30日和1月1日的2024意大利安东尼亚诺合唱团的门票一共7张,打算和朋友们元旦飞上海游玩后去看演出所以开票当天就抢好票了,但月底接到考试通知后考虑到复习时间不足够还要兼顾工作后决定放弃去上海,但上海文广的客服却表示演出票售出后概不退换,但该平台尊享plus会员却可以退票四次,而低一等级的尊享会员却不行,试问该平台区别对待退换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然不退不换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上海文广是有什么法律依据或凭证来拒绝退票的行为吗?该平台严重损害本人作为消费者合法的个人 权益,是“霸王条款”行为!在此本人要求服务方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