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已完结

亚一金店店员态度恶劣并违反承诺

在上海金山区万达亚一金店,想要把买的黄金编在手上,店员曾小燕之前因为给我们算错帐,说以后编绳免费,今天态度特别差,一定要买了黄金才给编。之前销售黄金的时候一副表情,今天又是一副表情。这样的人怎么能当上副店长的。我要求给我道歉
投诉编号:98268416
投诉对象
亚一金店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0元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 #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相关投诉推荐
亚一金店黄金饰品价格与克重争议
我于昨日(7.24)晚间九点左右 在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1000号龙湖天街二楼的亚一金店看中了一款点钻项链 店员表示一口价三万多一点点 基于我以前在君佩就看中了这款项链 我依稀记得它原本要六七万 所以欣喜若狂 在砍了一点价 到2w8以后全款拿下 之后冷静下来 在算克单价时才发现 不仅克单价高达一千六百多 远超当日大盘价1006元 它的钢印显示也只有16.63 不是发票上显示的16.68 我觉得我彻底买贵了 之后第二天返回柜台 希望沟通达到退货退款或最低三千元的补差价 但都被拒绝 她们只接受换货 完全不符合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同时柜姐的意思是 首先一口价不代表我理解的克单价+工费+设计费 是每个公司自己定的 但是我认为购买过程中没有和我说明具体的定价缘由而且这个单价也远超当日大盘 对我来说 有失公平 当然 商家有自己的定价权 但是如果我早点知道 我就不买了 或者继续砍价 其次是克重的问题 柜姐的意思 16.68是总质量 包含黄金 钻石和链子 但是我只看到貔貅身上有个16.63的钢印 钻石够不够重量不知道 链子是不是黄金的也不知道 而且没有主动说明黄金只有16.63 非常的不清晰不透明 综上所述 我觉得柜姐作为专业的售货人员 没有全面且清晰的向我告知这件黄金饰品的计价方式和钢印说明 损伤了我的知情权 导致我理解出现偏差 同时在我主动寻求沟通以后 完全拒绝了我的要求 反而提出我不愿意的换货方式 也一定程度上消耗了我的信任 最后 基于上述说明 我正式投诉上海闵行龙湖天街的亚一金店 希望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谢谢
已完结
亚一金店诱导购买一口价金镯
2025年5月31日端午节,本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9号,亚一金店嘉定店,门店。一进门营业员热情似火,我问了一下当天的金价,说优惠价是870元一克。6.6日是我生日,我真心想买一个金镯子,然后在营业员没有明确告知是一口价的,热情引诱下购买了一个价值为18500元的金镯子。付款的时候营业员明确说过,以后要来更换是可以多少金额抵多少金额的。回家后女儿问我金镯子有多重,我们找了好半天才发现是11.5克。然后意识到是一口价的。6.2日我微信是明确问了我要来更换按克重的,营业员表示可以的,但是要在原有的金额上加20%,我OK的,又说按克重的金镯子是要加工费的,我也OK的。6.3日去更换,我看上了一个大概在20克的金镯子,按微信上说的当天的优惠价899元一克,预计是2.6万的金镯子,我当时想那就是加7000多,可以接受。但是微信上营业员说可以问问领导能不能再优惠一些的。当店长来的以后说我要加15800元才能更换那个预计2.6万元的按克重的金镯子。我很差异,店长说,我这是一口价的,和按克重的换的话只能多少克重抵多少克重。可是我购买的时候没有营业员和我说过这事,也没有当面给我称重。也就是说,我是在隐瞒,诱导的情况下购买的。按照消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人申请退款退货。本人6.4日也在12315APP上做了投诉,也6.9日已受理,但今天7.1号了,目前还没有人联系我。为了保险起见,在您这边也做个投诉,希望可以尽快有结果
已赔偿
亚一金店手镯换购纠纷,退款无果
我在5月2号在南浔五月亚一金店买了一个银手镯,晚上买的,回去发现尺寸有点小,硌的手疼,第二天就立马去找他换了,他没有合适的尺寸,克重大了,需要补差价,需要等两天,我都同意了,然后5月6号他给我发的消息,我没有回他,当天晚上去店里看了款式,他挑了几个款式我都不喜欢,最后实在挑不出来,让我选了三个款式,说是到时候会给我进货,让我再等几天,结果一直等差不多等了一个月之后我联系他,他说我没有预约,我去店里找他,结果怎么找都找不到我的镯子,最后发现摆在柜台上售卖了,我要求退款,到现在也没有处理,也没有联系我,
已完结
亚一金店购买钻戒为假货要求退款赔偿
2021年在浦东新区康沈路1670号购买的一个钻戒是假货,戒指和戒托都是假的,花了7725元就相当于买了一个几十块钱的装饰品,开的是收据没开正规发票,听说店于2021年底就关闭转让了,几个月前打座机电话联系店里说还是一个老板,工商局叫我们自己去协商,去了之后又说不是一个老板了,还说这边金店太多生意不好 工商局叫我们自己认了算了说时间太长了,也不是一个老板了,我们去亚一总店去了也没用,说时间太长了,是加盟店他们不管。工商局和亚一金店还有周边朋友都不相信我们买的东西还是假的,你说这事就这么算了?东西确实就是假的,我们没有必要撒谎*人吧,戒指就只有这一枚就结婚时戴过几天
已完结
亚一金店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涉嫌欺诈消费者
2025年5月31号下午五点半在河南省安阳市万达店亚一金店购买一款首饰,服务员诱导消费者购买一口价黄金,从始至终都没走说多少克,称重时也没有当着顾客的面称重,怀疑欺诈消费者,这么大的一个店,欺*顾客
已完结
亚一金店以旧换新克重不符涉嫌欺诈
在2025年5月16号下午6点左右 在亚一金店祝塘分店用自己旧金9.383克以旧换新购买足金戒指和串珠, 花费8070元,后回家自己称重发现克重合计只有5.8克,在询问导购克重时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按件,本来看中的克重戒指没有我的圈口,导购又说克重和一口价算下来价格差不多,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91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未告知,标签也是不标明克重,了解到其他品牌店标签一口价也是有标明克重的,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收款账号为个人私户与商家店名也不一致 诉求:我要求退还旧金
已完结
亚一金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且服务不到位
我于2025年5月1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龙湖天街亚一金店购买两个吊坠 1.隐瞒克重 诱导消费 在购买时 多次询问售货员多少g未给明确回复 价签上面没看见g重 只显示多少钱 一问到克重销售员就介绍这个好看 未明确回复我问题 诱导我买到每克2253的黄金 2.未主动开具发票 在购买后未主动提供发票 也没有主动提供价签给我 存在偷税漏税嫌疑 打电话询问价签和发票 说的是发票员没上班 第二日在开发票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店铺给我回复说第二日在给我开 才询问我发票需求 3.关于我要求的价签 我询问时店铺工作人员说的是总部要求回收 我另外询问其他店铺工作人员 其他店铺工作人员明确说出总部未作出明确要求 价签是结账时给我但是本人没收到 要求该店铺工作人员要价签时也只是说向总部和上级申请在给我
已完结
亚一金店一口价黄金消费诱导及信息披露问题投诉
2025年5月16日在上海青浦华腾路亚一金店购买黄金项链,共计费用9188元,其中黄金吊坠3460元。 1. 因本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购买后当晚发现黄金吊坠未标明克,第二天到店询问,店长跟导购均不予告知,说“不知道,无法知道”,在我坚持下,店员才勉强转身称重,告知我一个大概的克重,未当我本人称重。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 3.霸王条款。质保单上规定,一口价黄金只能 一口价黄金只能换该店规定的饰品,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具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4.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第二天我像该店索要发票,店员以购买时有优惠拒绝开具发票,如需要发票需要补回优惠时的费用,购买时店员未告知有优惠就不能开具发票,在我坚持下该店在我购买时第三天才给予发票。 诉求:退款
已完结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海亚一金店黄金克重欺诈投诉
2020年11月7日晚上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百惠商贸上海亚一宝店内,当时免加工费活动期间,用自己35.93g金手镯以旧换新购买了足金手镯,现在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0.18克,当时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克重相差不多,导致我当时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80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已退款
亚一金店一口价黄金克重欺诈消费者权益
我购买的亚一黄金,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9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967元/克的价格购 买了一口价黄金 ,共消费11610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