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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跑汽车销售误导车型与补贴欺诈

零跑购车,现场首次试驾沟通购买lafa5 605max价格后不合适,当晚微信再次咨询优惠价格,销售一开始未确定我所需车型号直接乱报价,后续才发现报价是515pro车型价格,误导我以为是我现场试驾并说明的605max价格,第二天上门店销售直接先沟通我的旧车买卖,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后(合同签2.1w,还有7000元4s店自己出,抵扣在我新车车价),这份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基于新车购买上,销售再拿出新车代购合同,我才发现车型号是515pro与我所需购买型号不一致,我为了不想单方面违约不卖车要支付30%的违约金,被迫与签订新车代购交易合同,还支付了5000定金加99元意向金。 后发现销售还隐瞒工厂同品置换增购补贴4000元,被我发现后我要求在尾款抵扣,销售一直不承认这个工厂优惠补贴,说这个只是一个数字,没有涉及到任何金钱,只是在后台核销后用于享受厂家权益,然后我们到门店现场拨打官方400电话一起核对,核实一致是购车者有同品牌车置换增购即可叠加享受的优惠,门店销售仍一直否认,甚至说出官方400客服电话是外包的,他们都不懂乱说的,经多次拨打零跑400电话核实同车型新车购买优惠,3个电话客服解释的优惠均不一致!这场交易是一场低价诱导欺瞒的交易,我现诉求是无条件取消代购车交易,退回支付的5000元定金及意向金99元共5099元,并无条件取消二手车交易合同,二手车合同支付1000元定金确定取消合同后直接退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一致的优惠信息;违反第20条(真实宣传):经营者信息必须真实,全面,无歧义;400电话客服针对购买新车优惠的解释多次说法不一等于虚假宣传;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可撤销):因被前后矛盾的信息误导而签约,可撤销合同并索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16条:虚假承诺、优惠不一致、不兑换补贴,直接认定为欺诈。
投诉编号:101338643
投诉对象
零跑汽车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95250元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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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零跑4s店(地址:零跑汽车东莞零跑中心虎门车城店(东莞市华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张艺科180****3285)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本*益,本人要求: 1、48小时内全额退还预付款5000元。 2、书面说明隐瞒欺诈事实并道歉。 3、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查处违规收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处罚虚假宣传。 事实与理由: 1.本人于2026年3月29号下午到该店面谈,销售张艺科接待。原方案是全款12.95万元落地价,对方得知我全款购车后,提出建议金融方案,可以在此基础再贴息优惠2500元,月利息12116/60=201.933,首年利息201.933*12=2423.16,可以第13个月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月供1868,基于此最终敲定金融方案贷款,并于当天18点要求本人支付预付款5000元,但支付的5000元并没有签订任何证明和合同条约。当天晚上该销售联系本人,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资料等手机验证码,但未告知用途。 2.3月30号,本人首次下载零跑APP登录查看,发现订单车型等配置与本人所需购买不一致,本人与销售沟通这个问题,该销售回复后续贷款通过后再更改。当天下午16点,本人查看贷款合同方案,和之前该销售提供的方案内容不一致,需要额外支付利息4200元左右。本人联系该销售沟通不一致的问题,该销售才承认之前说的价格并不包含利息,需要额外支付利息,但此前该销售并未告知本人这个重要信息。此时我知道我真的被*了。 3.基于以上事实,该店与该销售存在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1)金融方案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 该销售承诺“全款落地价12.95万元+金融贴息2500元”,声称月供仅1868元,首年利息2423.16元(计算式:12116÷60×12)。实际隐瞒额外利息:3月30日贷款合同显示需多付4200元利息,销售事后才承认“原报价不含利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信息披露义务)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可撤销合同)。 2)预付款收取程序违法 支付5000元预付款时未与本人签署任何合同或收据(3月29日18点),违反《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需书面形式)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禁止无依据收费)。 3)车型配置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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