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善服务
海底捞万众国际店售变质食品
2026年2月11日本人在海底捞火锅万众国际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发现商家提供出售变质食物,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条款,商家违反了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故在此举报。因商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该事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解决。作为消费者,现诉求是根据法律依据,商家需对消费者本人进行最低赔偿额1000元。
投诉编号:100833452
投诉对象

海底捞
近30天投诉解决率100%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1000元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
#态度恶劣
#质量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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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食物中毒导致身体不适及经济损失
我在2024年10.30号 星期三晚上去好宜多海底捞消费,在31号早上6点左右开始上吐下泻,然后联系到了之前加了微信的海底捞小哥 也联系到了好宜多海底捞的专属会员,在早上后我就回了新墟约场,在下午不太舒服的情况下在约场医院卫生站打了一枚屁股针 已经给我弄了药 花费二十多,当时海底捞经理有问过要不要叫人过来 我也跟他说了我不在淡水,到了晚餐 我吃了一些粥以后 连吐了
34次 腹泻十余次 本想着自己忍忍就好再实在忍不了的情况下,我已告知海底捞经理 我在31号晚上23点前往惠阳区第六人民医院就医,然后在
11月2号有所好转 希望可以去跟海底捞索赔 医药费以及误工费,可却经理说只愿意赔偿医药费,可是我31号1号以及2号的工作都因为身体不舒服耽误了我的工作。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
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3、例如食品价款为20元,价款的十倍仅仅为20
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而不是20
0元的赔偿金。
4、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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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餐结束后门店未主动出具消费账单,经我方主动提出查看,工作人员才进行打印,未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 APP提前备注的用餐需求未能兑现,全程缺少主动问候与规范微笑服务,服务状态冷淡,和品牌宣传的服务标准不符;
3. 门店值班经理起初仅以折扣券、小礼品敷衍应对问题,后续电话沟通态度欠佳,处事推诿,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
作为品牌资深金海会员,此次就餐体验不佳,门店处理方式让人失望。本人不要求全额退款,只要求门店正视服务疏漏,给到合理消费补偿,并作出正式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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