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长龙航空退票扣费95%不合理
家人于2026.1.19上午在携程上购买2026.1.21日长龙GJ8782阿克苏到郑州机票,在购买后因行程有变退了票,当时被扣95%的手续费,票价1280,只退回127元,于公司客服联系多次不给处理,给携程客服联系后,又退回182元,也不知道是按百分比的多少退的,现在诉求扣手续费太高,扣20%可以接受,其余的退回
投诉编号:100446192
投诉对象

长龙航空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280元
投诉问题
#客服处理不当 /不处理
#退改问题
#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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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龙航空因航司原因取消航班,客服电话难打通
本人在飞猪app上购买的长龙航空GJ8645航班长春前往珠海(原定于3月5号8:50起飞,下午14:55到达)两三天前接到通知被长龙航空因为⚠️航司原因取消.因本人3.4号前往长春与朋友相聚,3.5号下午三点多需要上课,若赶不上会旷课影响绩点,所以需要改签到3.5号下午14:55或之前到达的其它航司航班(因为长龙压根没合适航班).但是本人电话从2.25打到今天从未能打通长龙航空客服(是的,三天打了无数次都没打通!),且多次打飞猪客服电话协商无果,多次打民航局12326电话和12315也暂时无果,特来本*台投诉!⚠️希望长龙航空能给本人打电话并提供能让我赶回上课的签转方案!因为此机票为随心飞订单,若长龙航空无法签转,则必须给我机建燃油的三倍赔偿!(210人民币)无法办到的话本人将继续拨打12326投诉或者起诉航司直至得到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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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龙航空:购买机票后发现更便宜选项遭拒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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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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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我按照规定时间抵达萧山机场办理值机手续,却被告知航班超售,无法正常办理。
* 值机柜台工作人员态度消极,一直拖延处理,期间多次催促,柜台经理始终未露面解决问题。
* 由于长龙航空的拖延,我最终错过值机时间,被迫改签至青岛。
改签过程中,长龙航空仅同意赔偿300元,我当场拒绝。杭州至青岛机票价格本就低于杭州至威海,且此次改签导致我无法与亲人团聚,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投诉理由:
1. 长龙航空超售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超售是航空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常见手段,但应以保障已购票旅客权益为前提。长龙航空此次超售行为直接导致我无法按时登机,行程被迫更改,严重影响了我的出行计划。
2. 长龙航空现场处理不当,服务态度恶劣。值机柜台工作人员面对超售问题态度消极,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柜台经理更是迟迟不露面,缺乏基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3. 长龙航空赔偿方案不合理,缺乏诚意。仅赔偿300元远不足以弥补我因航班超售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机票差价、时间成本、精神损失等。
我的诉求:
1. 长龙航空就此次事件向我正式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长龙航空按照杭州至威海机票全价进行赔偿。
3. 长龙航空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不仅给我个人造成了损失,也严重损害了长龙航空的企业形象和航空体系的公信力。希望领导能够重视此事,督促长龙航空妥善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已赔偿
我投诉长龙航空涉嫌价格欺诈及处理推诿
我们于12月22日下单并支付了1月14日8:10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出发,于11:20抵达三亚凤凰国际机场T1航站楼长龙航空公司的飞机,当时我们预定的时候在网站上显示仅剩余票2张,虽然机票价格过高,本来我们是不着急下单的,但碍于余票紧张,我们还是下单支付了。但是昨天(1月4日)我们再次查看机票的时候,发现同样的航班和时间,价格下降了600多元一个人,两张机票下降了1200多元,并且放出了大量的低价票。我们严重怀疑当时余票紧张是在故意引导消费者进行高价票的购买,存在欺诈消费者和故意引导消费者下单高价票的行为。昨天我们打电话给携程*台和航空公司进行投诉,两家公司均表示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互相推诿和扯皮,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且客服部门均想推卸责任,通过各种理由推诿,让消费者吃哑巴亏。长龙航空公司和携程*台的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的诉求是要求全款免费退票或是退昨日(1月4日)我们当时查询到机票的差价,并且由于航班时间已经临*,我们要求航空公司和携程*台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解决措施,我们将对于自己的诉求维权到底,如若不能满足,我们将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或是向法庭上诉!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们绝不容忍,也不能姑息,否则就是让广大在过年期间想要出游的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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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长龙航空滥用病退申请拒非自愿退票
本人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去哪儿网*台购买长龙航空2026年2月14日GJ8822、GJ8376航班机票,鸡西飞烟台、烟台飞西双版纳。后发生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航班提前变更,本人依据*台承诺及法规申请非自愿免费退票,却遭长龙航空无理拒绝。其行为在事实认定与操作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过错。
一、长龙航空滥用格式条款,偷换概念以非法转嫁自身责任。航司拒绝本人航变退票的唯一理由是:本人曾提交过一项“病退”申请,航司表示“只要申请过退票哪怕被航司拒绝、退票失败也无法再享受任何权利”。此理由完全错误:
1.事实前提错误:该病退申请已被长龙航空自身审核正式拒绝。一个被其单方否决的申请,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原运输合同继续有效。
2.逻辑关系错误:“病退申请被拒”与“航班提前”是两个独立、无因果关系的法律事实。航班提前是长龙航空作为承运人的全新违约行为,依法独立产生旅客的免费退改权利。
3.条款适用错误:长龙航空援引其规定中“旅客拒绝或无法提供材料则按自愿退票处理”的条款,是对该条款的恶意扩大解释和滥用。该条款仅用于处理“病退”这一特定申请本身。长龙航空却将其后果无限扩大,解释为“永久剥夺旅客因航司后续违约而产生的所有法定权利”,这完全超出了条款的文义与合理范围,是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二、长龙航空关键操作环节风险提示严重缺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1.风险告知缺位:在申请提交的最终确认页面,没有任何显著(如弹窗、加粗、标红)的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次提交可能导致您的机票机位被立即取消,且此操作可能不可逆,并将直接影响您后续的乘机权利及因航班变动等原因享有的退改权益。”
2.后果说明不清:整个流程未清晰说明“提交申请”与“自动取消机位并丧失全部未来权利”之间的强制关联性。
3.侵权实质:正是由于上述关键信息的隐匿或缺失,导致本人在无法预见全部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进行了操作。这实质上是长龙航空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者在非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判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核心诉求
1.首要诉求:责令长龙航空立即纠正错误,为因航班提前(承运人原因)这一独立事实,为本人办理非自愿全款退票。
2.要求长龙航空对其所有涉及旅客重大权益的线上操作流程(特别是各类退改签申请)进行审查,增加明确、显著、无争议的提示
已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