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3年3月23日、4月16日分别在海克力斯健身(好悦天地店)购买了健身房私教课,后面因不可抗的因素一直未使用剩余13节课(剩余课程价值4075元),由于本人怀孕预产期2025年5月18日,有一年时间无法健身且生完孩子后无法在健身卡到期日前用完剩余课程,本人要求健身房将预售的健身私教课全额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脱,声称需扣手续费40%。本人查询健身房系统记录,之前的健身课程并未签署任何合同,购买课程时也并未被告知退费需扣40%手续费。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力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剩余课程价值4075元全额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2024年 6 月 18日我报名了海克力斯健身房南悦城店会员,支付了卡费3661元,并于6月18 日、7月18日、7月30日分别预付了私教课程费用13320元、9000元、33600元,开卡体验后我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想要退款35100元(未使用的4节康复课2400元+109节基础课32700元),2025年3月开始交涉退款事宜,并于3月22日收到对方确认退款的截图,但于2025年4月21日接到健身房电话拒绝退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健身服务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健身服务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健身房以格式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费没有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健身房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我于2025年1月14日在海力克斯健身房办了一张小孩游泳卡,寒假班,1080,然后整个寒假都没人通知去上课,直至2月17号有销售联系我问我有时间去上吗,但是小孩只有三天就开学了,我拒绝了,2月26日我要求退款,因为不需要了,健身房告知我要退扣百分之30的费用,我要求看合同,我签的合同里面并没有这个条款,现在我要求全额退款,当时并没有给我开据发票
我于2024年6月18日在海克力斯健身房金鹰店办理1095天的海椒钻石卡一张,2024年10月27日告知销售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健身,需要办理转卡手续,销售表示先进行三个月的停卡处理其在期间帮忙处理转卡的事项,但于2025年2月16日停卡期过期后,询问相关销售转卡事项,对方并未回复,2025年2月17日再次打电话到门店另行安排销售处理转卡事宜,销售告知转卡不划算,建议再加1500元的费用转为另一种形式的会员卡,得知后与此销售协商直接办理退卡,因销售不回复信息,当问到门店协商,销售提出了扣除剩余天数的30%手续费并且需要把停卡的三个月算在使用天数里,其给出的理由是停卡的三个月属于赠送天数,并不属于延期 1、签定停卡合同的时候没有告知退卡时要把停卡时长扣除,并且没有相应的条款明确写明停卡时长属于赠送时长。 2、扣除百分之三十属于格式条款,扣除手续费是按照合同履行的程度来进行扣除,界限是10%-30%,条款里必须写明10%-30%,如果单写30%这种约定是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力的霸王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事先省事拟定好的,并不是针对每一位顾客单独拟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知等方式,做出限制消费者权力,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 3、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相关规定,合同里相关规定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力,而健身房的合同减损了我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力,扣除百分之三十的手续费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扣费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诉求: 1、按照原办卡天数减去卡中剩余的天数所得的真实使用天数退款,即1095天-983天=112天,按照交费金额3199元除以1095天即一天2.9元,减去使用天数需退还2874.2元。 2、我方可退还赠送一个月的健身卡一张,健身包一个
本人于2024年12月31日在海克力斯购买私教课,共计花费3360元(当时对方没有说课程不可以退,有诱到买课)现对方拒绝退款拒绝和我协商,否认服务的失败和对我造成的危害,希望有关部分帮忙协商退费。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诉求是退赔费用,申请将没有上完的课程费用退还!!!
本人于2024年10月23号在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爱琴海购物商场六楼【海克力斯】健身房购买了他们的预售产品,三年健身卡,签署了协议并支付给商家¥3798, 商家并未提供正式合同; 在2024年11月1号在微信上和商家销售刘经理提出取消此会籍,被商家拒绝,并告知,如果退款,我本人需要支付30%的违约金;本人是在没有签署任何正式合同、且会籍未生效、未激活的前提下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 ,商家却拒绝、提出支付违约金的不合理要求,属于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多次与商家协商,均被商家拒绝; 且商家存在欺*行为,在预售期间,商家的销售顾问,带我参观了健身房里的设备,但等实际开业时,设备缺失,并不像在预售期间所展示的设备一样丰富,和预售期间所展示的产品不匹配;商家的工作人员也错误的告知2024年11月1日正常开业,导致2024年11月1号到店后,我白一趟,到现场后又告诉我推迟开业,对我造成损失; 希望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协助,顺利完成退款,谢谢!
我于2024年10月24日 打电话给海克力斯健身房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对方宣称需要扣10%+30%的违约金!并且说随便只能我们去法院起诉!只能这样!
我于2024年7月30号在曲靖市麒麟区横店电影城3楼海克力斯健身房办理了年卡1700元,至2024年10月7号我提出退卡 ,经过是这样的,有一节私教课 ,我几次约没约上 ,约上了工作人员又爽约 ,没人教里面的器材使用 ,不会使用去了几次就没在去过 ,就是办完卡没人管,没有服务 ,所以我要求退卡 ,对方就要扣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还要扣580元仪器检测费用 ,是他们的原因导致我要退款 ,为什么要扣违约金 ,又没有签过合同 ,仪器检测当时是说免费检测 ,也没有收取费用 ,现在为什么要扣 ,就感觉不合理,我就八月份去过健身房几次,后面就没去过了,我协商至少退一千块 ,他们不同意
我于2024年3月2日和3月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海克力斯瑞鼎城店的教练推销下,报了3万左右的私教课,在签署合同时,对方并未给我提及违约金一事,没有履行明确告知有违约金的义务。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现今我想退款未上课的课程费用,对方才告知违约金一事,并且要扣除我剩余总额的40%,其中包含800元体检费用,10%服务费用,30%违约金。我剩余课程费用本该退还24300元,若按他的违约金扣除仅退款14100元。 并且上课期间,对方擅自为我更改教练代替上课,体验不佳。协商期间态度恶劣,坚持我行我素,将责任推给消费者。看似给出方案,其实是变向让消费者被动选择。处理态度消极,必须消费者主动联系才回复,且速度极慢。 并且一直绕弯子,试图将我套进去。嚣张到说找其他途径来解决,很硬气,格式条款玩的很明白。 我希望能够得到退款至少两万元,惩治霸王条款,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
我在2024年7月15日去健身房咨询,纠结办多长时间卡,店员告诉我交定金,但未告诉我可不可以退定金600元,后面因为不可抗的因素要求退定金,但是健身房告知我现在这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为钱当晚已经扫到公司账户了,定金一般也是不可以退的。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