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4月23日购买了海悦荟80节私教课,中途我做了两次手术无法锻炼,教练也都知道情况也并没有人说可以请假可以暂停课,他们于2025年4月6日通知我我剩下的31节课全部过期作废!价值8060!他们拒绝退款也拒绝恢复课程!预付款项不能作为他们的收入!
本人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向重庆海悦同景健身有限公司门店员工(私教)姚欣晨和冉庚分别转账5000元.6000元,共计11660元。该公司及其员工未向我出具发票收据以及未向我签订合同约定该健身私教服务,因该课程属于预付卡形式,现因未上私教课程,未享受该健身服务且提出退全款11660元,该门店经理拒绝全额退款并要扣除手续费百分之50,本人不同意该不合理要求故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人退全款。
重庆海悦荟健身无视会员权利,无故超长时间暂停健身房操课和泳池,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健身房法定节假日停课我们可以接受,但是海悦荟健身为了自身利益,每逢春节都是停课一两个月,随随便便发个通知就完事,侵犯了会员的基本权益。 请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海悦荟健身的侵害行为,严惩海悦荟健身,非常感谢!
我在 2024年10月21日购买了健身房半年卡,金额为888元,协议(合同)上签订起效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病痛复发,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退款,但是健身房却各种推脱,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卡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我在 2024年3月28日购买了健身房私教课24节,单节300元,共计7200元,后面因为不可抗的因素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脱,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我于2023年3月11日在海悦荟健身(阿卡迪亚分店)购买游泳私教课10次,当初教练在店内承诺没有有效期,目前只上了一次课还剩9次,店方表示因换了老板,我必须续卡才能继续使用,对于店家的强迫要求续卡进行投诉,并希望店方退款
我于2024年5月31日在(重庆市金渝大道58号A馆4F海悦荟健身)购买两张健身季卡,没有合同或者发票,本来是打算6月去锻炼,谁知计划赶不上变化,现在由于工作原因去不了,协调退卡,商家拒绝,各种理由不给退,侵害了我的权益,办理预付卡并不合规,我在办理预付卡的时候并没有签署协议,包括预付卡不能退等条款,就算有,也要考虑是否为霸王条款无效的情况。我的诉求要求商家退款。
2024年6月15日下午1点在重庆海悦荟健身(北郡体育店),私教在明知我有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况和有急事的情况下一直向我灌输各种好处,并拉着不让我离开,为了尽快离开,在她的催促、诱导和在没有看合同以及没有给我说明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签了他们的格式合同,也未收到正式发票!实感被哄*诱导,完全非自主意愿,便要求退款,但健身房要求扣除30%作为违约金,并提出走3-6个月的流程,切实侵害作为消费者我的合法权益,第一此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第二健身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变相强制性购买服务和第十五条不得诱导购买服务(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以及第十七条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法规,同时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故意拖延退款时间。我的诉求:要求重庆海悦健身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私教预付式消费金额1.5万元。
2024年6月15日下午1点在重庆海悦荟健身(北郡体育店),私教在明知我有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的病况和有急事的情况下一直向我灌输各种好处,并拉着不让我离开,为了尽快离开,在她的催促、诱导和在没有看合同以及没有给我说明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签了他们的格式合同,也未收到正式发票!等事情办完,实感被哄*诱导,便回店里要求全额退款,但健身房以合同上的条款为由,以扣除30%作为违约金,并提出走3-6个月的流程,切实侵害作为消费者我的合法权益,第一此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第二健身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变相强制性购买服务和第十五条不得诱导购买服务(医嘱建议避免剧烈运动)以及第十七条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法规,同时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故意拖延退款时间。我的诉求:要求重庆海悦健身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私教预付式消费金额1.5万元。
本人2021年购买了重庆渝北财富大厦海悦荟的健身两年卡,当时负责销售人员于销售之后半个月离职,没人任何工作人员对接,自己微信联系销售人员才告知已离职,健身房已知销售人员已离职的情况下没有安排新的工作人员对接导致健身卡过期,两年健身卡使用时间没超过半年。锻炼的时候有其他销售人员推销私教课,购买了私教课之后一个男教练指导,每次课后都会继续售课说多买课能保证瘦身,说我身材不好必须加练,本人对这种推课方式表示反感,后续因为出差没去上私教课,那个教练也离职没有安排新教练对接,还剩23节私教课,由于健身房毫无售后导致健身卡过期,和私教课抵触要求退一半健身卡费用和全额私教课未使用费用,12315协调失败,健身房要求扣除百分之五十手续费,不合理,不接受强买强卖且毫无售后,而且当时私教课并没有开具发票证明!希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