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悦荟健身霸王条款

#海悦荟健身霸王条款#

处理中 重庆市海悦洪湖健身拒退预付年卡费用

一、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4月10日在上述健身房办理健身年卡/私教课程,共计缴费人民币 ______2588元。 后因【个人身体原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上课/店铺服务缩水/停业、停课等如实填写】,本人并未消费、未使用课程、未享受对应服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完全符合退费条件。 本人多次主动与商家协商退费(沟通时间:2026年5.10/2026年6月1日长达一个月协商,商家态度恶劣、拖延推诿、恶意拒绝退费,强制霸占消费者预存费用,侵害我的合法消费权益。 二、前期维权经过 1、本人已自行和健身房沟通退费,商家拒不处理、无理拒绝; 2、已尝试通过12315、12345渠道反馈,问题至今未妥善解决、商家仍拒不退款; 3、商家存在霸王条款、强制消费、拒不履行退费义务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预付消费未接受服务的,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费用。商家无故拒退、恶意侵占消费者预付资金,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责令整改、督促退费。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退卡被索40%手续费

本人于 2025 年 11月5日线下办理半年期限卡,本人由于工作调动原因,不能继续使用健身卡,要求退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支付40%高额手续费,且合同规定里没有任何有关退卡需要缴纳手续费等任何费用的规定说明,要求退回半年期限卡剩余未被使用部分的费用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欺诈销售拒开发票

我于2025.8.31被该健身房电话推销诱*,通过微信支付999元购买健身卡。对方存在以下问题: 1. 隐瞒合同条款: 付款后,对方未经我允许代签合同,且只发给我合同封面,故意隐藏具体内容。 2. 欺诈性违约金: 两个月后我要求退款,对方才出示合同背面条款,索要35%的高额违约金。该关键条款在付款前被刻意隐瞒,属于欺诈行为,该格式条款无效。 3. 拒开发票: 我要求其提供发票,对方无法提供,涉嫌违法。 综上,该健身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关键信息、使用不公-*格式条款及拒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调查处理,支持我的退款请求。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拒退款

我在 2025年9月7日于重庆海悦荟健身(茶园店)通过微信支付分别转账预付款176元和88元共计264元给该公司工作人员用于该健身房所谓的重装开业活动优惠办卡使用,后续该公司开业给出来的优惠活动因为各方面原因,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值!故于今日找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退款,才发过来定金收款收据,被告知这个预付款属于定金不能退还!该事件及行为已明显涉及到了虚假宣传(海报宣传并未说明此预付款属于定金,不能退款),霸王条款(开业优惠给出来的选择就是要么在该店进行办卡消费要么就把缴付的预付款变为次卡或者月卡)!目前诉求就是要求该公司退款或者不退款能够要求市场监督局介入鉴于此种行为给与相应处罚! 因为不可抗的因素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脱,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已退款 海悦荟健身未签合同不开票拒绝退费

我于2025年5月16日在重庆海悦同景健身有限公司购价值2280的私教课程,未与我签订合同以及开具相应发票,想退费,对方不予退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已解释 海悦荟健身预付课时过期不退款不合理

我于2023年4月23日购买了海悦荟80节私教课,中途我做了两次手术无法锻炼,教练也都知道情况也并没有人说可以请假可以暂停课,他们于2025年4月6日通知我我剩下的31节课全部过期作废!价值8060!他们拒绝退款也拒绝恢复课程!预付款项不能作为他们的收入!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拒退预付款遭投诉

本人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5月21日向重庆海悦同景健身有限公司门店员工(私教)姚欣晨和冉庚分别转账5000元.6000元,共计11660元。该公司及其员工未向我出具发票收据以及未向我签订合同约定该健身私教服务,因该课程属于预付卡形式,现因未上私教课程,未享受该健身服务且提出退全款11660元,该门店经理拒绝全额退款并要扣除手续费百分之50,本人不同意该不合理要求故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人退全款。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频繁无故停课侵害消费者权益

重庆海悦荟健身无视会员权利,无故超长时间暂停健身房操课和泳池,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健身房法定节假日停课我们可以接受,但是海悦荟健身为了自身利益,每逢春节都是停课一两个月,随随便便发个通知就完事,侵犯了会员的基本权益。 请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海悦荟健身的侵害行为,严惩海悦荟健身,非常感谢!

已完结 海悦荟健身拒绝合理退款请求

我在 2024年10月21日购买了健身房半年卡,金额为888元,协议(合同)上签订起效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病痛复发,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退款,但是健身房却各种推脱,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卡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

已退款 海悦荟健身拒绝合理退款

我在 2024年3月28日购买了健身房私教课24节,单节300元,共计7200元,后面因为不可抗的因素退款,但是健身房却以各种霸王条款推脱,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健身房的“霸王条款”系健身房单方提供,未与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仅能选择接受与否,则为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健身房提供的“霸王条款”不合理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课退款的权利,该条款应当无效。现在我的诉求是申请退款,希望消费保可以帮忙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