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鸽求职未履行合同承诺,疑似欺诈要求退款
我于2024年3月12日在销售的引导下向他们银行卡汇款了33000人民币,至今已经过去一年的时候,没有履行合同承诺,与实际内容不符,实习没有任何相关证明,也没有入职任何一家公司,疑似欺诈行为,鉴于他们给我只会发招聘信息的份上,我的诉求是退还我的部分费用,70%即合理
途鸽求职未履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与途鸽(ToGoCareer)签订《求职服务协议》,支付总费用 29,800 元。该公司以 “2025 年年前确保找到工作” 为由诱导消费,并承诺提供 “1 对 1 行业导师辅导”“精准匹配岗位” 等服务。然而,截至 2025 年 3 月,本人仍未收到任何实质性录用通知,承诺完全未兑现。实际推荐的岗位多为公开招聘信息,且与合同约定的 “目标行业精准匹配” 完全不符,均为算法工程师岗位,无数据分析相关岗位。服务期间,推荐岗位数量极少且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求职进程停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3 条,途鸽公司未实现合同核心目的,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现提出以下诉求:立即解除《求职服务协议》,并退款
途鸽求职未履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2万元
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与途鸽(ToGoCareer)签订《求职服务协议》,支付总费用 29,800 元。该公司以 “2025 年年前确保找到工作” 为由诱导消费,并承诺提供 “1 对 1 行业导师辅导”“精准匹配岗位” 等服务。然而,截至 2025 年 3 月,本人仍未收到任何实质性录用通知,承诺完全未兑现。实际推荐的岗位多为公开招聘信息,且与合同约定的 “目标行业精准匹配” 完全不符,均为算法工程师岗位,无数据分析相关岗位。服务期间,推荐岗位数量极少且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求职进程停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3 条,途鸽公司未实现合同核心目的,本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现提出以下诉求:立即解除《求职服务协议》,按服务履行比例退款。本人认可支付已实际发生的基础服务费 9,800 元(包括简历修改、无效岗位推荐等基础服务),要求退还剩余未履行部分费用 20,000 元(总费用 29,800 元 - 服务成本 9,800 元)。
发布于2025-04-02 22:11

投诉完结
投诉-北京旷智(途鸽求职)-三倍赔偿
合约签订一年以来,服务质量极差,接到多次要求整改从未改变。期间联系的导师专业能力严重存疑,职业信息使用AI生成,名额推荐没有任何后续联系。要求对方作出任何基于自身能力的意思表示都得不到有效回复,且联系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介入案件后仍然拖延不处理。
途鸽求职虚假宣传及服务未兑现引发退款纠纷
我于2024年8月9日,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了途鸽,他们承诺月薪2万的工作,内推高等院校或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行业导师一对一辅导等,诱导欺*我于2024年8月9日向该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28880元。但我在签订《求职咨询服务合同》后发现,根据第四条约定,该司并未向我提供他们所说的服务包括不限于专属服务群,实习公司导师梳理课程,甚至将我的信息录入错误,其他任何有关辅导并不是跟我沟通的那样提供给我,其承诺的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内推岗位等服务内容也并未实现。在后续沟通中,她们让我将期望薪资低到8000月薪,说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承诺过的服务,没办法帮我查看题目,投递简历,在耽误我半年的时间之后,我要求退款,她们进行推脱责任,与我对接的人员仍然在推脱并且不与该司上级汇报我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故意告知虛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该司虚假宣传并承诺可以内推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诱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未提供所承诺的服务项目且服务态度恶劣,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该司应当给予我三倍赔偿,也就是8664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
发布于2025-03-04 10:51

投诉完结
途鸽求职虚假宣传及服务不到位
我于2024年8月9号签订了求职合同,销售顾问虚假宣传信息,说可以帮我找到月薪2万左右的工作,并且能进前500强或者互联网大厂,并且有相应的服务群,我进行了签订,但是在求职过程中他们非常不专业,前期对接老师把我的信息录入成其他人,耽误我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服务群根本没有,销售顾问说可以帮我进行投递以及帮我联系我的实习公司负责人帮我梳理简历,但是后面对接的老师并没有帮助我以及这些相关承诺一个都没有兑现。后期老师想让我签订月薪8000的工作,说因为大环境不好,与他们的承诺根本不符合,我想要退款,他们各种推脱理由。他们在拖延我的时间,这个公司存在极度虚假宣传,欺*消费者。
发布于2025-03-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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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鸽求职未签合同强制扣定金
我在2024年的4月,向途鸽求职咨询了实习求职的相关事务。当时,我的负责老师在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的情况下以"预订明星老师缴纳定金无法返还"的名义,对我缴纳的定金2000不予退还。我要求全额退还所有缴纳的定金。
发布于2025-02-0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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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鸽求职虚假宣传及服务欺诈
该司于2023年10月之前,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了申请人父母,通过承诺内推高等院校或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行业导师一对一辅导等,诱导欺*我父母代表与其签订了案涉《求职咨询服务合同》,2023年10月11日,教唆我父母让我向该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28310元。但我在查看《求职咨询服务合同》内容后,发现根据第四条约定,该司仅提供了年代久远早已被淘汰就业指导视频,并无其他任何辅导,其承诺的高等院校、国企央企、五百强企业内推岗位等服务内容也并未实现。在后续沟通中,甚至言语辱骂我,(这有微信电话录音记录)说我找不到工作是我自己能力不行!让我提供社保记录,我已如实提供,但与我对接的人员仍然提出无理要求,并且不与该司上级汇报我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该司虚假宣传并承诺可以内推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诱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仅提供了一些早已过时的就业指导视频,且服务态度恶劣,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该司应当给予我三倍赔偿,也就是8493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
发布于2024-12-3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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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途鸽求职诱导签约后未兑现承诺且服务态度恶劣
我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了申请人父母,通过承诺内推高等院校或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行业导师一对一辅导等,诱导欺*我父母代表与其签订了案涉《求职咨询服务合同》,2023年10月13日,我向该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28310元。但我在签订《求职咨询服务合同》后发现,根据第四条约定,该司仅提供了年代久远早已被淘汰就业指导视频,并无其他任何辅导,其承诺的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内推岗位等服务内容也并未实现。在后续沟通中,甚至言语辱骂我,说我找不到工作是我自己能力不行!让我提供社保记录,我已如实提供,但与我对接的人员仍然提出无理要求,并且不与该司上级汇报我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故意告知虛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该司虚假宣传并承诺可以内推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诱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仅提供了一些早已过时的就业指导视频,且服务态度恶劣,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该司应当给予我三倍赔偿,也就是8493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
发布于2024-12-3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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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歌Togo未履行求职辅导承诺要求退款
我于6月26号从途歌Togo职业平台购买了他们的央国企求职辅导服务,购买服务没有交钱之前销售和我讲会帮助优化简历,提供面试笔试辅导,以及内推机会,通过投递简历很快我就会收到笔面试的邀请,通过他们机构的辅导,大概3个月会收到国央企的offer。但是现在12月28号了,途歌没有提供任何的内推,以各种方式进行推脱,我自己投了很多简历,央国企的笔面试通知杳无音讯,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央国企的工作机会。途歌公司的服务应当是结果导向,通过购买他们的服务,我并没有在央国企求职市场中获得求职优势,现在没有任何结果,所以要求途歌退款。
发布于2024-11-2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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