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福手链质量问题退款要求
我于2024年4月12日在得物电商平台金大福KING TAI FOOK店铺购买了一个金貔貅的手绳,作为送给男朋友的礼物,因为男朋友过生日当天一直到十点我都没收到快递,就出去约会去了,然后后来收到快递后一直放在床边挂着,中途并没有损坏也没有打开也没摔过,然后一直到4月12约会的时候我送给他,他一打开发现貔貅有一块损坏(图一)然后我申请了换货,商家不同意,并出示了一个购买注意事项(图二)。而我在购买的时候商家在主页图里面并没有放出。然后我在得物平台上进行了申诉,把手绳和脱落的金块放入了首饰袋中(图三)。然后退货之后商家声称缺少金(图四),不同意换货。
首饰是拆开时就发现有损坏,不是人为弄坏的,这不是我的问题,我的诉求时退货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有权退货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第二十六条强调经营者应提醒消费者注意重要条款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该商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希望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发布于2024-04-16 10:56

投诉完结
金大福售卖黄金克重不实,违反价格法
本人于2024年4月2日晚,在黄石阳新城市广场购买黄金挂坠,共计2818元。
1.由于本人没有购买黄金经验,不了解黄金的销售模式,且店员并未提前告知克数,对于克数含呼其词,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与克重黄金的区别之下,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导至消费者受到伤害,且故意隐瞒黄金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我询问店员克数,店员含糊其辞,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被订书机订订住无法展开查看 但整体称重不足3g,按当日金价换算亏损将近2k。
2.霸王条款: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购买时并未告知
3.未主动开发票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发布于2024-04-03 03:02

投诉完结
广东省深圳市民治街道大润发金大福一口价黄金退货受限
2024年2月15日在民治大润发一口金大福购买黄金手链,共计1630元。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我询问黄金克数,店长跟导购均不予告知,说“不知道,无法知道”,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发现没有克数产品,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3.霸王条款。质保单上规定,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去实体店退货被告知无法退货。诉求:全额退款。
发布于2024-02-18 20:34

投诉完结
阳逻万达广场金大福欺诈消费者
9月24号去阳逻万达金大福卖金首饰,当时导购员说克数黄金有工费,一口价的黄金后面换款没有任何工费,她说给我优惠下来一定比克数黄金划算,当时上午买了,下午我去他店里复称,她说一口价复称是违规操作,店里不允许,在我要求之下他用他店里的小玉珠大概复了下称,然后说我的这个也得有四点多克了,后来回去了我称了只有2.79克,相当于一千多一克,当日的金价只是五六百元一克,那么这中间就有一千多的差价,并不比克重黄金便宜,我2900可以买到六克左右的黄金,我就算买一口价的我也有需知这个黄金的克重,卖家故意不告知,故意诱导我一口价比克重还划算,故意欺诈,我要求退货,按照2900的钱退我克重的金子
发布于2023-09-28 12:41

投诉完结
金大福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并违规开票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4月6日本人在开封市龙亭区星光天地A馆金大福门店专柜购买黄金首饰,需购买3克左右,店员仅告知当日金价758一克,未说明推荐的首饰为3D硬金,也未提及该饰品非按克计价,多次询问黄金首饰克重为多少,要求称重,店员以各种理由搪塞,在我表明不知克重不想购买时,店员却跟我说大概3克,导致我当作3克左右黄金购买,后来我自行检测发现我买的为3D硬金,仅1.97克重,与店员口头描述不符合,店员在明知我的需求是克重黄金,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3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3D硬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诉求退货退款
2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质保单。购买过程中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售货员各种理由推托。直到我发现克重不对报警后,商家才给了发票,但是未写上克重,以及属性
我因商家隐瞒信息误将1.97克3D硬金当作3克左右黄金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该商家:
1、为“隐瞒商品属性、误导消费、违规开票”的行为承担责任;
2. 为我办理全额退货退款,退还金额2350元。
金大福涉嫌欺诈销售及未明码标价
在2025年8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 在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天洋城久久金店 金大福珠宝店内购买金戒指一对 花费480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3.53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有意逃避明确说克重,说一个戒指大概两克多也没有说可以承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59.7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此我要求全额退款!
金大福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问题
我于2025年8月1日21:00左右,在凉山州德昌县新华街德泰广场金大福门店以旧黄金(14.53g)换新款时,当时看了克重和一口价,导购诱导购买一口价,在试戴克重黄金时给我说需要补好多好多钱,一口价划算。然后在询问一口价多少克重时未告知。于6日中午发现换的一口价比总克重少了6.7克左右。于是到门店协商,退还的一口价不影响二次销售。当日到店后,威胁打市监局电话,工作人到场,未直接给解决方案,让自行协商,所以并不是市监局给我的霸王条款。是商家给了霸王条款,想要拿回黄金,必须给总价的20%(2447元)为出柜费。由于走访了城内多家黄金门店询问退换黄金是否有出柜费一说,都是否定的。一个干了十多年黄金销售的朋友也是说从来没有听说过出柜费一说。
6日投诉后凑够的旧料黄金于10日归还,可是霸王条款依然霸王。
1.隐瞒克重 价格欺诈。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并且没有回答克重,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些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也并未标明克重。
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及消费者需要给出柜费霸王条款。,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诉求:我要求退还出柜费。
金大福涉嫌虚假宣传与克重隐瞒
在2025年8月15号下午4点左右 在湖北省襄阳市人民广场王子鞋城旁金大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 花费2375元,导购称重2.76g,后在其他珠宝店复称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9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谎报克重,说工艺好,一口价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真实克重情况下以125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确切情况下购买了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真实克重,克重标签那页看不见,没有的。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赔偿和解释并道歉。
金大福诱导消费及克重虚报问题
本人于2025年8月14日晚,在广东省惠州市天益城购买750金项链,共计1520元,她们说了不喜欢可以换款也没说不能退款,也没有明确说明一口价只能换一口价,就说换款后面我刚走出店门,我就想着不想要了,找她们退款,她们说不能退只能换,结果换的时候说只能换一口价的,那时候很晚了,我就想着换那个金锁2320元,当时我让她去称了一下重量,然后她说2克多,我心里想的是2000多买两克多,那也可以接受一下,我就把钱付了,然后她们给我编绳,我又想去称一下,结果是1.6克,后来问了才知道,她是带着标签一起称的,故意谎报克数,隐瞒克数,我要知道的是金的克重而不是标签的重量,她自己把标签克重加上去,让我觉得这个克重很重,误导我消费,她们都在那里说克重量不重要,我喜欢就行,一直一群人巧舌如簧说一大堆,故意虚报克数诱导我消费。
1.由于本人没有购买黄金经验,不了解黄金的销售模式,且店员并未提前告知克数,对于克数含呼其词,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与克重黄金的区别之下,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导至消费者受到伤害,且故意隐瞒黄金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店员对克数隐瞒付了钱才告知。
2.霸王条款: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购买时并未明确说明
发布于2025-08-15 13:22

投诉完结
购买黄金未标明克重要求退款
我于八月十四号晚上购买的黄金,回家后发现小票上没有克重,感觉自己被欺*了找商家退款无果。怀疑商家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或“欺诈
销售”,商家未告知克重、吊牌不完整等问题。
发布于2025-08-15 10:18

投诉完结
金大福诱导消费及克重误导问题
我于2025年8月14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天益城金大福买了一个金项链,一开始买的750金她们一顿花言巧语说的,说不喜欢可以换别的款式克重的也可以换,到后面就我不想要这个750金的回来想找她们退款,她们不肯退款说给我换款,换了一个金锁,一开始我让她去称一下多重,她说2克多,我没去看,2320买2克多我本来也能接受我就想好换这个了,后来剪掉标签给我编好绳子我还是想知道多少克我就亲自去看了,1.6克,她就说是刚开始和标签一起称的,但是我要知道的是金的克重,她自己把标签克重加上去,让我觉得这个克重很重,误导我消费,她们都在那里说克重不重要我喜欢就行一直一群人巧舌如簧说一大堆,后来我今天问她们换款的事,又变成了不能换克重的只能换一口价的。我本来就第一次买不太懂一直被她们四五个人诱导消费还不愿意退款,我把我要求退还我的所有钱,维护我的消费权益。谢谢
发布于2025-08-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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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黄金一口价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买的过程中柜姐一直不告诉克重,付完钱也没有称重,一直以一口价商品为由,脑袋一热就付钱了。回来发现仅有0.9克,第一次买不了解一口价和克重区别。
2025年7月19日周大福珠宝以1334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戒指,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334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只有2.1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发布于2025-08-1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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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隐瞒黄金克重诱导消费
在2025年7月23号下午8点左右 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万泰汇金大福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花费4567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58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77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发布于2025-08-1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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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诱导消费、隐瞒克重并收取霸王出柜费
我于2025年8月1日21:00左右,在凉山州德昌县新华街德泰广场金大福门店以旧黄金(14.53g)换新款时,当时看了克重和一口价,导购诱导购买一口价,在试戴克重黄金时给我说需要补好多好多钱,一口价划算。然后在询问一口价多少克重时未告知。于6日中午发现换的一口价比总克重少了6.7克左右。于是到门店协商,退还的一口价不影响二次销售。当日一到店后,商家威胁你打市监局电话,我拨打后,随即工作人员到场听了过程后,商家给了霸王条款,想要拿回黄金,一是必须给总价的20%(2447元)为出柜费;二是选克重黄金,需要补折旧费,工费还有必须给2447元;三是选总价位的一口价。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让自行协商便离开。于是在为了先拿回旧料,损失最少的情况下给了总价的20%(2447元)。支付宝支付,商家没有任何能说明这个收费的收据及其他。随后便走访了城内多家黄金门店询问退换黄金是否有出柜费一说,都是否定的。一个干了十多年黄金销售的朋友也是说从来没有听说过出柜费一说。 6日投诉后凑够的旧料黄金归还,可是霸王条款依然霸王。 1.隐瞒克重 价格欺诈。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并且没有回答克重,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些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也并未标明克重。 2.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及消费者需要给出柜费霸王条款。,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诉求:我要求退还出柜费。
发布于2025-08-1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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