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如何解决?
在日常的工作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出现劳动争议是常见的情况
这些争议可能源于各种原因,其中一些是因为既定的权利而引发的,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另外一些则是因为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通常是由于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首先会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然而,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协商解决途径,双方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此时,劳动法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评估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原则,并据此作出裁决。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告知王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王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王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王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问法君说法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问法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