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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扫码”点餐,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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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来源 | @微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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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热点#顾客扫码点餐个人信息被强制获取,法院判赔5000话题引发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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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某餐饮公司在向消费者推出手机扫码点餐服务。根据其自行设置的微信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为:使用手机扫描店内二维码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孔某通过前述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孔某无法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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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扫码点餐法院判商家赔5000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饮公司用餐时,服务人员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点餐,误导其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而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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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某餐饮公司侵害了孔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孔某有权要求某餐饮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考虑到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已对微信公众号的扫码点餐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删除了其存储的孔某的个人信息。


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孔某进行赔礼道歉。就孔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主要为孔某为保全本案诉讼证据进行公证的费用,北京三中院结合孔某提交的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五千元


在消费保平台,也收到很多有关商家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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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称自己在迪卡侬门店买单时,发现非注册会员无法使用自主结账机,必须注册会员之后才能够正常结账


消费者认为商家明显带有强迫客户注册,强迫客户同意迪卡侬指定的个人隐私使用条款,以便能够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用于迪卡侬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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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多次与迪卡侬门店负责人沟通,但是门店均不承认这样的不法行为。并且迪卡侬官方还告知,这样的非法行为完全属于郑州单店行为。消费者称在与京广路店负责人沟通过程中,对方态度及其傲慢无礼,并表示迪卡侬如此的行为只有一个目的:完全是为了强迫客户注册会员,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消费习惯,以便推送垃圾广告信息,用于非法的商业目的,要求改善服务。

投诉内容直达:(复制链接后,在浏览器打开)

https://www.xfb315.com/tousu/96155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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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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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扫码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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