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善服务
金大福换款欺诈,克重不透明
在2025年11月11号下午十二点半左右 娄底万豪金大福珠宝店内换款足金吊坠 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31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我的2.09克黄金换成了他们的1.31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我一个克重更轻的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投诉编号:99941559
投诉对象

金大福
近30天投诉解决率82%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4000元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
#经济纠纷
#服务问题
投诉进度
相关投诉推荐
金大福手链质量问题退款要求
我于2024年4月12日在得物电商*台金大福KING TAI FOOK店铺购买了一个金貔貅的手绳,作为送给男朋友的礼物,因为男朋友过生日当天一直到十点我都没收到快递,就出去约会去了,然后后来收到快递后一直放在床边挂着,中途并没有损坏也没有打开也没摔过,然后一直到4月12约会的时候我送给他,他一打开发现貔貅有一块损坏(图一)然后我申请了换货,商家不同意,并出示了一个购买注意事项(图二)。而我在购买的时候商家在主页图里面并没有放出。然后我在得物*台上进行了申诉,把手绳和脱落的金块放入了首饰袋中(图三)。然后退货之后商家声称缺少金(图四),不同意换货。
首饰是拆开时就发现有损坏,不是人为弄坏的,这不是我的问题,我的诉求时退货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有权退货并要求经营者承担运费。第二十六条强调经营者应提醒消费者注意重要条款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
该商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希望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已退款
金大福售卖黄金克重不实,违反价格法
本人于2024年4月2日晚,在黄石阳新城市广场购买黄金挂坠,共计2818元。
1.由于本人没有购买黄金经验,不了解黄金的销售模式,且店员并未提前告知克数,对于克数含呼其词,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与克重黄金的区别之下,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导至消费者受到伤害,且故意隐瞒黄金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我询问店员克数,店员含糊其辞,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被订书机订订住无法展开查看 但整体称重不足3g,按当日金价换算亏损将*2k。
2.霸王条款: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购买时并未告知
3.未主动开发票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
已退款
广东省深圳市民治街道大润发金大福一口价黄金退货受限
2024年2月15日在民治大润发一口金大福购买黄金手链,共计1630元。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我询问黄金克数,店长跟导购均不予告知,说“不知道,无法知道”,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发现没有克数产品,故意不让看到克数信息,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3.霸王条款。质保单上规定,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且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去实体店退货被告知无法退货。诉求:全额退款。
已改善服务
阳逻万达广场金大福欺诈消费者
9月24号去阳逻万达金大福卖金首饰,当时导购员说克数黄金有工费,一口价的黄金后面换款没有任何工费,她说给我优惠下来一定比克数黄金划算,当时上午买了,下午我去他店里复称,她说一口价复称是违规操作,店里不允许,在我要求之下他用他店里的小玉珠大概复了下称,然后说我的这个也得有四点多克了,后来回去了我称了只有2.79克,相当于一千多一克,当日的金价只是五六百元一克,那么这中间就有一千多的差价,并不比克重黄金便宜,我2900可以买到六克左右的黄金,我就算买一口价的我也有需知这个黄金的克重,卖家故意不告知,故意诱导我一口价比克重还划算,故意欺诈,我要求退货,按照2900的钱退我克重的金子
已完结
金大福四会吾悦店隐瞒克重欺诈销售
2026年3月4号晚上八点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吾悦广场一楼金大福门店花6500买了条一口价黄金手链,当时店员隐瞒 回避不告知克数,结果买到手称才3.58克。和当日门店金价1349一克不符合。还有两个戒指,一个0.58克素圈1378元,另一个带细闪的素圈戒指卖我2322元,当时我就让她称戒指,她没有把克重事先标价,跟我说因为我没有买所以要带标签一起称称到克重是1.69克,结果我买了剪掉标签后只有1.02克。明明白白的欺*消费者。拿一口价黄金欺*。以下是我的证据,以及跟店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我是有问克重的。回避等问题
已退款
金大福黄金手串克重严重虚标致价格畸高
2026年2月9号在广东省清远市大润发金大福金店购买了2条手串黄金配件,按件购买的 当时并没有告知多少克 一条1500元 一条1716元 心里想着1500至少有1克吧没有也最少有个0.8--0.9克 1716 有1克多吧,结果回家称了一下 1500元只有0.5克 等于3000一克黄金 也太离谱了吧 这不属于坑了 1716元只有0.9克 这个都算比较能接受毕竟是精工 但是1500元只有。0.5克我无法接受 现在要求按另一条的价格给我1716/0.9=190****6670.5=953.3333335-1500=-546.6666665元 要求退546.7元差价 按1906.67一克的差价退给我 不过分吧?毕竟现在回家才1000多一克而已 我都不要求退货退款了 我还是老顾客了 不是这样做事情的 麻烦尽快帮忙解决谢谢
已退款
金大福戒指质量问题要求退款
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百广场一层金大福珠宝店购买了两个戒指,总共花费420元,其中一个不到4天掉钻,另外一个非常软,带上就松,要求退换百分之五十,质量问题太严重,要是能全额退货退款也可以,只要退款
已退款
金大福未明码标价且未告知一口价计价
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3日,本人在沧州市运河区吾悦广场一楼门店购买足金戒指一件,支付价款1313元(小票单号:X25*****31,货号25****67)。该饰品为一口价黄金,店员未行告知义务 实际克重1.19克,折算单克价格约1103元,远超2025年2月金大福门店880元/克左右的正常金饰售价。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的消费小票仅标注“足金戒指1件”,未填写黄金克重、单价等核心规格信息,也未主动告知投诉人该饰品为一口价计价方式及实际克重,仅告知折后总价1313元。交易凭证(小票)未按《价格法》要求明码标价商品关键规格,经营者亦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信息告知义务,致使投诉人以不合理高价购入该饰品。
诉求:要求经营者全额退还货款1313元,或按实付金额1313元为投诉人更换等价克重的黄金饰品(投诉人可承担门店规定的合理折旧费)。
证据清单:
已解释
金大福足银手链两次断裂且维修拖延
我于2025年6月7日在贺兰新百中心金大福购买了一条300元足银手链,7月1日第一次外力击打断裂,送去维修一周归还与我,11月4日第二次自然断裂,没有任何外力干预,从11月9日到11月29日一直没维修好,刚开始是说维修师傅不在我也理解了,后面送去公司维修一周还是未果,维修拖延,质量不好,我非常生气不想要这条手链了,并要求全额退款退货
已改善服务
金大福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2025年10月18日晚上20.30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478号在金大福珠宝总共消费共1660元(旧金按克称重换新产品,补贴了钱)购物期间店员全程没有告知商品的克重,没有介绍产品的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商品只有保单,没有发票,保单上没有明确写出商品克数,保单信息也不完整,保单上写了可更换同类商品,但是店员没有解释此话语,没有明确告知什么是同类商品,没告知不可更换按克重的商品,也没主动告知顾客这两者的不同,导致顾客花费比当天金价高出一倍价格购买了该首饰。顾客现场问退换问题时,店员模糊回答,没有解释。保单的客户须知代签,最后直接让客户在签名,没有做语言描述。在回收金子时,没告知是已什么方式回收,也没看到回收金子融掉的克重,自己自行回收。未告知回收的信息。后面沟通,说这些是常识,店员不说,一个消费者哪里会懂,误导消费,多次要求称重,商家拒绝回答,含糊推辞,构成欺诈行为
1.非法使用计量单位,隐瞒金饰克重!违法《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等有关情况(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行为,未告知顾客商品真实情况2.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多次询问戒指克重为多少,要求称重,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告知。且明明标签有克重的情况下,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购买后标签被剪,开具收据单上未显示克重,售货员明已知克重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1660元/克的价格购买一口价黄金,也未说明一口价黄金与按克计价黄金的区别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发现问题后20日当面沟通。根据《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也是合法理由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已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