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赔偿
拍小租多扣600元且拒绝退款
我是在6月29号在乌鲁木齐新市区 办理的租车手续 租电瓶车跑外卖 当时给我办的工资代扣 租车费是工资里面扣的 我就跑了一个月7月30号把车和电瓶退换给线下门店了 但是在7月29号从我的支付宝花呗里面强制扣了300百 我问微信客服 他说是7月份的租车费 工资里面就不会扣款了 但是我发工资的时候工资里面也扣了300 我找他们反馈说我租了一个月你们扣了我两个月的钱 把支付宝里扣的退给我 他们说等美团公司把这个租车金打给我们的时候 才能给你退 我就一直等 等到9月3号 没给我退 反而8月28号又从我的花呗里强制扣了300元 而且这个自动扣费服务是关不掉的 现在就是 我租了一个月工资里面扣了300元 支付宝里面扣了600元 这多出来的600他们不退给我 电话客服拉黑了 微信客服不理人不处理 支付宝客服介入解决也没能解决好 我的诉求很简单 把多扣的600退我并道歉
投诉编号:99479814
投诉对象

拍小租
近30天投诉解决率98%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600元
投诉问题
#联系不到客服
#不予退款
#自动续费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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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小租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收费
1月13日我在新吴区与相关方签约租车,对方以免租金为核心卖点诱导签约,还口头承诺下调跑单条件,且招聘宣传称派单距离不超3公里、时间自由,可实际派单常超10公里,免租跑单标准也远超新人可达成范围,对方还拒不履行调整承诺,同时该合作的拍小租*台存在系统性套路欺诈问题;1月29日我在梁溪区苏南无锡配送服务中心总部还车,实际用车仅半个月,目前签约门店已放假,总部未放假,对方却要求我支付整月租金,而合同中不足一月按整月收费的格式条款,对方签约时未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我的诉求是按实际使用时间仅支付半个月的租金。
已解释/道歉
拍小租虚假宣传诱导租车涉嫌欺诈

投诉详情
未完结
虚假宣传,拍小车电动车租凭,要求成都蓉即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解除相关租凭合同
2025年9月9日,我在58同城以找工作为目的与一个招配送岗位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由成都蓉即达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合同。面试前招聘人员给我说提供车辆,未说要签订合同,面试时,那个商家也是各种使用诱导话术(如: 8小时450~600,提供吃住、无住宿提供公寓式住宿,新人第一-月500单都是小意思等),劝说我在支付上的拍小租跟他们签租车合同,租金799-个月,由于我并没有提防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共租了一辆电动车,均为二手车,后面经过查询这属于外卖租车*局,我被诱*’进行了这次租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注》要求,1.“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有脚蹬, 但是租车行的电动车全部都没有脚蹬; 2、 6.1.1条规定,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而他们给我的电动车在*直路段的时速就已经超过了25km/小时,严跪害我的个人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_二) 款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欺*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七)款规定,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在网上招聘员工,但实则只办理了租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车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中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提供兼职,为什么要我们花钱租车,只有我们的租车合同,所以招聘我们做兼职的话不应该给我们开贷款或者租赁服务,我的诉求是:撤销诉讼在支付宝拍小租上的分期,及其他相关合同。
已解释/道歉
我投诉深圳市即配到家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美团骑手招聘*局及拍小租非法签约
2025年10月29日16点左右,通过网上招聘来到线下门店以美团身份进行面试,在租赁电动自行车后,面试官在拿我本人手机进行操作,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支付宝里面的拍小租小程序里面签订了两个我不清楚的骑手服务订单(有电子合同),而且电子合同的签名是他签的本人名字,操作完之后叫本人扫脸,说是简单扫个脸就行了。本人于晚上发现这是一场*局,因为这两订单共要交800块钱,然后电动车于当晚归还回去,因此本人的诉求就是在拍小租那里取消这两个骑手服务订单。原因如下:
1.线下合同(未有公司盖章)和线上电子合同不一致。
2.电子合同签名非本人签名
3.合同违规收取高额违约金
4.租赁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标标准,时速可达45km/h
5.电动自行车电源接线不符
合*30mm标准,存在私
自改装,存在安全隐患
6.商家不提供线下门店营业执照,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或无营业执照
7.全国各地已有众多消费者反映类似情况
已解释
拍小租*台租赁*局及企业失联投诉
关于“招聘转租赁”新型*局模式及联合查处建议的情况说明
致: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汝州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交人: 黄胤
联系电话:132****8138
日期: 2025.11.27
来自支付宝拍小租*台的南通大赢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企业微信加我微信称能解除 支付宝小程序拍小租订单骑手服务跟车辆订单,来与我协商一次性结清费用。并且我已结清费用,归还车辆跟电池,却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持续几天。
1.原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八一路6号 南通大赢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02MAEJRHETXL 现住址河南省*顶山市 汝州市大赢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02MAEJRHETXL登记机关 汝州市市场监督理局 2.合作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堡家苑三区12排50号103 信用代码92****02MAEDQ21085 企业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毓尊电动自行车商行(个体工商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家苑三区12排50号103 登记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在*期求职过程中,遭遇了以“汝州市大赢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面试点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局。亲身经历及后续调研表明,此案并非个例,而是一种正在全国多地蔓延、模式固定的“招聘转租赁”系列诈*。为避免更多求职者,尤其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受害,维护本地就业市场与消费环境的健康秩序,特将*局模式梳理上报,并恳请贵单位予以重视,考虑启动跨部门联合查处机制。
该*局已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其核心在于以完全虚假的招聘为诱饵,最终诱导求职者签订高价租赁合同并*取钱财,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 虚假引流 在BOSS直聘等*台,发布“宠物店后勤”、“文员助理”、“仓库核对”等门槛低、时间自由、日结高薪的虚假职位。 精准吸引大量急需灵活就业的求职者投递简历。
2. 线上诱导 添加微信后,承诺“工作简单、就*安排、下班现结”,并以“方便面试、快速上岗”为由,要求求职者携带身份证前往指定地点。
已解释/道歉
boss直聘上看到高薪兼职跑腿职位,被金华才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引导到拍小租租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诱导签约要求解约退款
我于2025年11月31日在boss直聘上看到高薪兼职跑腿职位并与其人事联系。 12月1日前往线下,其人事与我讲解跑单很容易并且单子很多单子钱也很多,随便跑跑就能拿钱多劳多得,我相信了以后他多次拿我手机在支付宝上操作,签下了3个月拍小租租车合同3个月,我多次告知他我只干一个月,他和我说没关系的到期还车就会解约,并以电动车免租金诱导我与金华才顺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签订《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及《电动自行车电池租金垫付补充协议书》。 签约后,我发现以下严重问题: 一、被告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根本违约。经现场查验,他们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安全使用。 二、合同包含大量不公*、不合理的无效格式条款,且并未给我提供合同副本,我提出问题以后依旧诱导我说都是没关系的,到时候按时归还就可以。 所以我并没有提取车子离开,晚上回去后我怀疑合同还是有问题,所以于次日12月2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其领导人态度恶劣,并威胁我要求我支付这一个月的车租金。我拒绝后他提出不予解除合同。我向12315,婺城区西关街道派出所和三江街道派出所寻求帮助,无果,在12月3日在微法庭上提出诉讼。 本人曾有中度*和躁狂症病史回去以后感到心脏不舒服,呼吸急促,多次头晕目眩,并带有崩 我要求解除签订的《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及 《电动自行车电池租金垫付补充协议书》以及电 子阴阳合同即拍小租先用后付并且返还已支付的 款项共计人民币100元,赔偿我为维权所支出的 合理费用人民币300元
已解释/道歉
拍小租未退电池保障金且合同存霸王条款
2026年3月21日在西安市未央区策略星辰服务公司(门店)办理配送工作,和办理人员提示下操作办理了智租换电/拍小租电池保障金100元,现在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干了,要求退还100,取消电池订单。
补充:我车子都没骑,没取电池,合同都没填完。我觉得合同霸王条款,保证扣项多。*台投诉也不管,店面说不退。
已退款
拍小租租车合同不一致及霸王条款投诉
我与3月17日在成都东团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电动车是通过拍小租*台签约的,在纸质合同上签约的一个月拍小租上是三个月,并且纸质合同当中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很多,我3月17号和商家说要退车他让我交600元才给我解约支付宝的拍小租订单,3月18号把电动车还给商家去的时候又说450元最后让交350元的电池费和一天租车费说电池不能退但是却把我的电池套餐关闭了,我找商家理论商家说电池随时可以取出来但是我去换电的地方扫码试过了系统提示要重新办理套餐,并且电动车时速与表显完全不符高德导航上明确现实最高车速36公里每小时我提出投诉商家说是我改装了他们的电动车,况且他的电动车电机30h也就是1000瓦已经超过了*标准我3月16号五点二十拿到电动车五点二十三开始导航中途行驶十六分钟,商家却说我虚假投诉电动车是我改装了的我想知道我是如何在拿到电动车的二十分钟把电动车改装了并在晚高峰骑行三公里到家的
诉求:解约支付宝拍小租订单
已完结
拍小租虚假宣传强扣费不退押金
2026年3月4日,我通过鱼泡网看到「跑外卖免费用电动车」的虚假招聘信息,被引导至支付宝拍小租*台(上海纳狐)下单租赁电动车。
商家提供的电动车均为故障车辆,更换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我于次日归还车辆,未实际使用任何服务。
随后商家失联并拉黑我微信,我向河南省太康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经查该线下商家注册地址虚假、经营者失联,投诉无法受理。
*台在明知车辆故障、商家失联的情况下,强制生成699元/3个月租赁订单,占用我1500元信用免押,并致电要求我支付14天租金,属于霸王条款、强制扣费。
我要求*台立即关闭订单、解除1500元信用免押,不认可任何租金费用,退还已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并就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道歉。
已退还押金
拍小租*台纵容商家设霸王条款强制扣款
本人现就拍小租*台(运营主体:上海拍分乐网络有限公司) 及入驻商家泉州闪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车租赁消费纠纷,向消费保*台如实举报投诉,事情经过如下:
本人于2026年3月4日,在泉州闪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引导下,通过拍小租*台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提供的电动车用于日常使用,双方约定租金按日/按月支付,*台开通自动扣款服务。
签约过程中,商家与拍小租*台均未充分提示、未明确告知合同核心违约条款,仅催促快速签字确认,合同中大量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必须租满3个月方可退车,提前退租需补齐全部剩余租金,逾期未缴租金将强制高价买断车辆等内容,明显加重本人责任、排除本人合法退租权利,属于典型霸王条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26年3月8日正式向泉州闪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拍小租*台提出退车、解除合同申请,明确表示愿意仅支付实际使用5天的合理租金,车辆完好无损、无任何损坏及违章,符合正常退车条件。
但泉州闪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合同霸王条款为由,拒绝正常退车、拒绝解除合同,强行要求本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及剩余全部租金,否则将持续扣款、上报征信并进行催收;拍小租*台作为租赁服务提供方,未履行*台监管义务,对入驻商家违法霸王条款不予制止,对本人合理退租诉求推诿拖延,仍持续开启自动扣款,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消费权益。
本人认为:拍小租*台纵容入驻商家使用违法霸王条款,强制消费、不合理收费,拒不配合消费者合法退租,已构成消费侵权。现恳请消费保*台介入调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明确诉求
1. 责令拍小租*台立即停止自动扣款,解除本人租车订单合同;
2. 协助本人与泉州闪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常退车,仅按实际使用5天结算租金;
3. 责令拍小租*台及商家不得收取违约金、买断费等任何不合理费用;
4. 不得将本人信息上报征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骚扰、威胁催收。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已保存合同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沟通录音等全部证据,愿意配合消费保*台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已解释
拍小租霸王条款强迫未用车学生付全月租金
合同签订情况:2026年3月5日,本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租车须知》(实为租车格式合同),约定租赁车行车辆,按月起租,首月租金799元。
2.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本人因学业压力未实际提取、使用车辆,也未开展任何跑单运营活动。
3. 争议产生原因:本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解约申请后,被投诉人依据《租车须知》中“合同签了就生效,哪怕不拿车也需支付799元租金”“不足一个月也需支付整月租金”等条款,要求本人全额支付租金后方可解约,该要求显失公*,且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本人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
三、被投诉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被投诉人提供的《租车须知》为格式合同,其中多项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具体如下:
1. 《租车须知》第1条“不足一个月也需支付整月租金”:不合理加重本人费用支付责任,即便因客观原因提前解约且未使用满一个月,仍要求支付整月租金,排除本人就价款的合理抗辩权。
2. 《租车须知》第2条“合同签了就生效了,哪怕自己不拿车,也需要支付租金799元”:本人未实际使用车辆,被投诉人也无实际损失,却要求全额支付租金,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违背公*原则。
3. 《租车须知》第3条“如低于20单,站点不担保,需先付租金后用车”:将跑单数量作为用车前提,转移商业风险至消费者,未提供订单担保却要求先付租金,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4. 《租车须知》第5条“退车必须到车行并支付租金当面解除合同”:排除本人协商解约的权利,无违约情况下仍要求支付租金方可解约,损害消费者合法解约权益。
四、投诉请求
1. 确认被投诉人《租车须知》中的上述霸王条款无效;
2. 责令被投诉人与本人解除租车合同,且无需支付全额租金(或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
3. 要求被投诉人整改格式合同中的违法违规条款。
且该企业所属车行实行诱*大学生签署不*等合同
在签署前未明确告知合同内容
已退还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