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除合同
受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诱导签订虚假合同要求解除
我于2025年8月13号经抖音平台博主视频推荐,受了上当欺*,以及诱导行为,说该公司是为了国家培养绘画人才才进行的一些优惠行为,还说此优惠享受者只有6名学生,抓紧时间报名,实责课程是虚假宣传,利用学生的无知以及特别想要兼职的心理,抓住这2点,对学生实行欺诈,还用合同进行威胁,实则签合同的过程都有进行,微信语音通话来对你套近乎,影响你看相关合同。本人过于单纯,于2025年8月13号,9:12签下了所谓的合同。和交付了定金100元,并且为我绑定的一个我不知道的公司免密支付。本人早上深感此次的诱*行为,恍然大悟,本人要求该公司解除合同。
投诉编号:99356486
投诉对象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00元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
#涉骗
#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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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不平等及课程宣传误导投诉
我要投诉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其与我签订的《原画基础班+角色设计班》培训协议存在多处不平等条款,损害我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平等条款问题
1. 单方终止权不对等:协议第三条“自报名之日起超过7天除发生法律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但实际甲方因“严重教学问题”外的违约(如设备、平台、网络问题致课程无法开展),仅需安排补课,无实质违约成本;乙方7天后违约却要承担高额费用,权责严重失衡。
2. 退费规则不合理:报名7天内,因乙方个人原因不再学习,甲方扣除20%总学费作为教学开通成本;且无论协议因何解除/终止,甲方都有权按已开直播课185单节扣课时费,未考虑课程实际价值与乙方接受服务情况,加重乙方经济负担。
3. 违约责任不公平:乙方违约需支付“总收费20%教学开通成本 + 已消耗课时费”,若不足弥补甲方损失还要补足;但甲方除“严重教学问题”外,其他违约未明确对应赔偿,双方责任义务不对等。
二、诉求
1. 要求平台督促该公司整改不平等条款,重新签订公平合理的培训协议;
2. 若我已产生损失(如不合理扣费等,需结合实际情况补充 ),要求退还相应费用,维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并且他的公开课里面那个老师说什么,只要进了他的这个班,接岗赚到的钱是能够完全可以补学费的钱的,但是进去之后那里面的单子都是需要用电脑做的,这单平台给的培训视频也都是电脑的教程,根本就没有平板的,而我们这些报班的大部分都是平板或手机,那个老师当时说手机和平板也可以赚很多钱,都是可以弥补学费的,那现在这是什么意思?这不是纯纯诈*吗?公开课里面自己说的,要是赚不到钱,尽管找你们,现在找你们了,你们又缩头缩脑的不给回应,当时他整个公开课的直播我都录下来了,但是这个APP它上传不了视频,而且很多聊天记录我都有截图的

我投诉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插画课程退费纠纷及合同问题
我余20我于2025年六我于2025年6月二我于2025年6月21我于2025年6月21日在抖音平台加了这个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购买了一个插画课,然后我现在相当于就是一节课没有上,然后也没有时间上,然后我跟他反映那个账号登不了,他还要收我的课时费,然后他还说当时签订的那个合同要百,然后他还说当时签订的那个合同要20%的解约费,然后我现在要求他把合同重新发我一遍,他一直就是不发,然后一直回避这个问题,然后一直威胁我会等到法,然后一直威胁我会等到法律传票什么的,我觉得这个合同本身存在是不合法的,就比如说20%的解约费用,还有就是如果30天没有交那个分期付款就会有30%的利息费,我觉得20%和30%已经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了,我记得根据国家规定,是不能超过百分之几的但是为什么会高达20%或者30%?这只是一个插画课,他侵犯了我的消费权而且我要退费,为什么他还要收我的手续费根据消费者的权利来说不根据消费者的权利来说,不应该是他们属于服务行业,不应该服务我们吗?而且他说的按照合同他的合同说的是会对我负责到底,那我向他如实反映的那个情况,他完全就没有对我负责,那他是不是也算违约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诱导消费涉*
人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某个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老师,是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老师,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6856元,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入学前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类似公司,就是以这种方式诱导我们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并且我不交分期,他还威胁我,要起诉我,我在之前就已提出过解约,这样完全是不对等,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虚假宣传与合同霸王条款投诉
我最初在抖音平台刷到该公司的原画培训推广,受 “零费用领取免费教学资料” 的吸引添加私信,随后被引导至微信。工作人员以极具诱惑性的话术宣称当时报名可享国家补助,仅有六个珍贵名额,学费大幅优惠至百元。在宣传过程中,工作人员向我展示大量所谓的 “成功接单案例”,并信誓旦旦地保证我在学习后一定能够顺利接单,然而全是虚假捏造,从消费保等投诉平台的大量投诉案例来看,众多学员都反映该公司在宣传时承诺的接单机会、学习效果与实际严重不符,这足以证明该公司长期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模式,对消费者群体产生了广泛且恶劣的误导影响。常见的原画培训虚假宣传还包括夸大课程效果,声称短期内就能让零基础学员达到专业原画师水平;虚构学员成功案例,利用 PS 等手段伪造学员接单收入截图,而这些在该公司的宣传中均有迹可循。当我发现课程问题并决定退学后,公司却以合同为由,要求我承担高额赔付。经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其中存在诸多免除公司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不合理的退学退费限制、高额违约金规定等,这些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的要求。同时在合同中故意模糊关键信息,如教学服务的具体标准、师资配备等,为后续推卸责任埋下伏笔。在原画培训行业,部分不良机构为获取更高利润,常诱导经济不独立的学员贷款支付学费。从我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交流及后续了解看,虽我未陷入贷款陷阱,但该公司存在类似诱导倾向。工作人员在介绍课程时,过度强调课程收益,对学费支付压力轻描淡写,对于可能涉及的贷款风险只字不提,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相悖。一旦学员轻信,背负贷款却未获得相应教学服务,将陷入经济困境。我的诉求如下:.请求监管部门立即对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其是否具备教育资质,彻查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合同违规等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消费保投诉详情
本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抖音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成都想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挣钱,以挣钱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挣到钱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6856,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一个月的课程,后面又交了50元,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诱导消费及欺诈投诉
本人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某个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老师,是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老师,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6856元,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入学前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类似公司,就是以这种方式诱导我们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并且又给我看了他们接单挣到的钱有多少多少,又对我进行了一遍阻挠,在我意识到之后我还是要求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本人于2025年6月21日,通过抖音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挣钱,以挣钱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挣到钱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6856,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诱导报名未提供服务要求退费
本人于2025年6月9日在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原画基础班+角色设计班,学费6856元,机构诱导报名机构先是聊天,然后开始宣传课程,并不停的诱导我去报名,目前没有接受服务,老师不负责,退学不处理,请求退费!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插画课退费纠纷及合同问题
我于2025年6月21日在抖音平台加了这个公司的联系方式,然后购买了一个插画课,然后我现在相当于就是一节课没有上,然后也没有时间上,然后我跟他反映那个账号登不了,他还要收我的课时费,然后他还说当时签订的那个合同要20%的解约费,然后我现在要求他把合同重新发我一遍,他一直就是不发,然后一直回避这个问题,然后一直威胁我会等到法,然后一直威胁我会等到法律传票什么的,我觉得这个合同本身存在是不合法的,就比如说20%的解约费用,还有就是如果30天没有交那个分期付款就会有30%的利息费,我觉得20%和30%已经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了,我记得根据国家规定,是不能超过百分之几的但是为什么会高达20%或者30%?这只是一个插画课,他侵犯了我的消费权而且我要退费,为什么他还要收我的手续费根据消费者的权利来说不根据消费者的权利来说,不应该是他们属于服务行业,不应该服务我们吗?而且他说的按照合同他的合同说的是会对我负责到底,但是他没有,我现在要求他把合同解约,不收手续费解约!!!

成都勰智在线科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抖音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挣钱,以挣钱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挣到钱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6856,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成都勰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