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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珠宝涉嫌价格欺诈及诱导消费
在2025年2月6号晚上21点左右 在茂名市化州市民主路61号周大生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花费2904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21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314.0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现在要求以当日金价换回克重的款式
投诉编号:99249951
投诉对象

香港金六福珠宝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2904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价格纠纷
#霸王条款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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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柜姐存在欺*行为。本人在2025年7月21号的傍晚,前往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世纪城商业广场兴世纪购物百货一楼的珠宝店,中途柜姐多次刻意隐瞒克重,导致我以两千两百九十七每克价格买了黄金。
1.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也不知道什么是金包银。我是计划去店里买黄金,导购却给推销金包银。我在导购误导下购买了金包银,合计人民币938元。我付完款后也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导购还以找不到证书为由,通知我改天找到后再给,所以我也不知道足金的实际含量。导购存在诱导顾客购买金包银,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2.强买强卖。
然后,我联系了导购,明确要更换为足金,她回复金包银换不了足金。然后我来到了门店,并拨通110电话,在警察调解下答应给我换成足金。但是导购强制性要求,我只能更换为足金一口价,不能更换为克重,而且足金一口价不享受折扣服务,还必须金额达到两千至三千区间。无奈之下,我就拿了五个足金小配件,除了前面已付的938元,我后面还补了1359元,总共花了2297元。
3. 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在付款前我多次询问黄金克数,导购不予告知,说“不知道,无法知道”,回到家后,查看质保单没有标明克重,发现标签没有给我,故意不让知道克数信息。本人回家后称重发现只有1.18克,换算下来每克黄金2297元,按当日在店里询问金价839/克计算,亏损1458元。买方有权利在购买时询问黄金克数的知情权跟选择权,卖方应如实回答。因此,柜姐存在刻意隐瞒克重的行为,这是在欺诈、误导引诱消费者,都属于违规。
4.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购买后却说只能换“一口价”商品,属于诱*消费!
5.未主动开发票和价签,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6.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规则甚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我的诉求是: 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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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并未给到黄金项链价签,也未开具发票
现诉求:全额退款

香港金六福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在2025年5月18号21点左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路聚佳豪购物广场香港金六福珠宝内购买足金套链,花费400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3.1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90.3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且不给称重,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后续向商家索要也未提供,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金六福珠宝诱导消费、隐瞒克重及商品质量问题投诉
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5月17日晚上8点本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润发缤纷汇金六福珠宝店进行购买金饰,售价共1245元,包含和田玉和一口价金。
当天购买时未告知金价克重为多少,售货员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告知。在购买后,开的收据上也未显示克重。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且售卖员在售卖产品后才提产品是一口价黄金,但产品是999还是996.750,并没有实际标明,在购买的时候不断强调工艺,存在言语诱导性消费。买的和田玉也没有证书。最后我是用自己的旧金1.35克金以700块的低价给他们回收自己又补了300元成交的,总共1245元,这个回收价当天店里也未公示,随口说了一句700,回到家查当天回收价为735,存在欺*行为。
2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质保单。
商品在5月17号购买时没有产品证书,发票,只给了保修单,5月15号本人要求开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3.金莲花质量有问题,内部及莲花表面未见品牌钢印或999足金标识,无标签、证书可以证明配饰的金含量。和田玉内也没有证书证明是和田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合法合理。
综上原因,本人要求全额退款!
不接受换款补价等其他处理方式。

香港金六福珠宝一口价黄金换款价格不一致及信息隐瞒投诉
本人于2025年5月12日晚在香港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村尾步行街)店,一口价黄金换款,原先2742的价钱,补差价129后总价2871买下一款黄金吊坠。事后5月13日,本人因想继续换款村尾店没有喜欢的款式就去香港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东方银州)店进行换款,本着是同一品牌的原则,但当本人到店后,该店说我是否在村尾步行街店店员换了我的吊坠标签,我的这个吊坠和价钱完全对不上,我这个重量完全不是2871元的货,对标他们家一摸一样款式的吊坠1600多元,无论是做工及重量都一摸一样。拒绝为我换款,让我只能去村尾店换款。本人现在有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为何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村尾)店没有事先告知同品牌的店换款会拒绝为我换款,只能在本店进行换款,涉嫌隐瞒消费者。甚至说出了村尾店员工是不是吊坠标签价格上错了这种话。请问你们内部员工是否专业,为何两家店的价格差距如此大?第二:本人在5月12日换款时,反复询问店员,本人购买的吊坠克数,至少四五次,他们都拒绝答复。贵店店员在明知消费者缺乏黄金购买经验的情况下,刻意隐瞒商品关键信息(克重),直接引导至“一口价”黄金区域,以“工艺价值”为名虚高定价(实际单价达1993元/克,远超市价)。此行为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侵害。第三:未给本人开发票,只有质保单。第四:给我的吊坠标签撕开与金店品牌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