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投诉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诈*
事由:
于2019年11月30日,购买了订单号为20************************50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个成人学历提升。当时在网上看到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宣传,可以提升成人学历,因为自己学历高中,学历有点低,我想着提升以下学历就报名了仁和会计的高升专培训课程以及高昂的各种会计专业知识课程。后来就联系了客户,咨询了一些细节,我怕交了钱最后提升不了学历,还刻意问你客户。客服说他们机构包过包提升。当时承诺包就业,包分配,包上岗,结果几年时间过去啥也没学会,然后就信誓旦旦的交了学费,学了半年就开始考试,考了几年考试显示无法通过,在他们系统查,结果一科都没显示。隐约感觉自己上当受*了,现在要求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教育培训费和考试费用,共计25685元
投诉编号:99243265
投诉对象

仁和会计
近30天投诉解决率50%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25685元
投诉问题
#收费问题
#服务态度差
#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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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广州仁和会计广州研财略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收取20%违约金引发退款纠纷
本人于2024年10月16日与2024年11月11日先后于仁和会计购买了990和56000的财务课程,其中,56000的课程为24期分期付款。后续因时间、财力各方面原因决定终止课程协议。但机构提出需缴纳20%的违约金,本人认为此项条款并不合理,且于本人签协议时机构老师并未明确讲明此条项。现今已缴纳990元+2722.47元,共人民币3712.47元。因本人未到机构上过几次课,未完成相应协议的课程学*,亦并无真正学到什么东西,故提出终止合约并将人民币3712.47元退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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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诱导贷款、拒退未上课费用
上海财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呗分期12120元)
2.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3680元)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4年4月14日向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学费3680元,2025年4月14日在对方诱导下,以花呗分期12期方式向上海财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12120元,两笔款项均为培训课程费用。
自2025年10月起,我因家庭重大变故(孩子父亲去世,独自抚养孩子,经济极度困难)正式提出退费申请,课程未实际开始、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对方却以“单方面解约”为由,要求扣除30%违约金,且长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办理退费。
对方在明知我经济困难、家庭遭遇变故的情况下,仍诱导我办理贷款分期支付高额学费,未履行课程服务却拒绝全额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公*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
诉求:
1. 要求全额退还未上课的培训费12120元及3680元,共计15800元;
2. 要求对方停止对我家庭困难情况的漠视,立即办理退费手续,保障我孩子的教育与生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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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虚假宣传诱导贷款拒退款
2022.3月在仁和会计直播间买了课,说这个课上完课可以直接上班,才上了几次课,老师校长轮流又不停找我们谈话,让我们报其他课,说没有钱还给我们推荐贷款让我们分期,迫于压力又报了一个课,前后花了差不多有16000元.后来去上课才知道这个就是初级考证的课,上完了也不能去上班, 好多内容课程里面没有 ,而且初级职称我前几年就考过了,这部分内容我不需要 ,上了一段时间不想去了,说要退款前台老师说不能退,今年1月我又提出剩余课时要退款,明确不会去上课,江夏区校长让我等半个月给我答复 ,2026.1.27我在问说课程上过就不退了,好多课我没有上过,我只在江夏校区上过线下课,他们虚造上课记录,因为之前报名的时候让我们下载过他们的app,当时说让我们熟悉一下,现在说登了app看了这些课就算上过,当时报名的时候并未告知不然我都不会下这个app ,还有剩余初职没有上完的课他们也不退,发消息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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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会计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致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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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仁和会计仓山校区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因福州仓山财略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拒不履行合理退费义务、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特向贵局提起投诉,请求贵局介入调查并督促被投诉人整改、履行退费义务。
事实与经过
1. 2024年11月28日,本人在被投诉人经营的仁和会计仓山万达校区,与被投诉人签订《财略会计速成班服务协议》,报名财略会计速成班课程,现场缴纳培训费用共计4680元(有缴费凭证、协议为证)。
2. 该课程约定总课时99节,本人仅实际学*13次(含面授、直播、录播等形式),课消比例仅约13.13%,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60%课消阈值。
3. 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本人向校区工作人员(李秀玲)提出退费申请,被投诉人以“退费协议有规定”“校区无退费决定权”等理由拒绝,且援引协议中“课消超60%不退费”“扣除20%学费作为损失”等条款,试图剥夺本人合理退费权利。
4. 被投诉人设置的上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且未对该类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公*性的规定。本人多次沟通无果,被投诉人始终推诿拖延,拒不解决退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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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于2019年11月230日,购买了订单号为20***********************69仁和会计培训机构的一个成人财会专业资格项目培训,当时在网上看到仁和会计教育宣传,可以提供各种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种实操类培训各种考证,因为当时正值疫情时期,我想着多学*一项技能后来就联系了客服咨询了一些细节,我怕交了钱最后提升不了没有效果,还刻意问客服。客服说他们机构包过包提升包分配包就业,而且我还刻意问了几遍仁和会计教育分校区的负责人,可以一直学会为止包教包会,然后就交了报名费用以及各种项目课程的学费用,以及书本费用等,最开始是交了一个2000的在加加上一个5000的费用,后来又被机构威逼利诱忽悠下又一下子交了一万四五千块钱,说什么可以提升职业前景以及竞争力可以提高收入,但是学了几年不光没有任何效果浪费我自己的大量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我觉得我作为消费者得合法权益被侵害了违反以下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误导消费者。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现要求该机构退还我被忽悠虚假宣传夸利诱误导的学费总计2185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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