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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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黄金回收及换款纠纷

7月24日路过滨海周大生询问店员是否可以依旧换新 店员表示可以以799元的价格回收换款 7月25日一早 到店称重 1.91g黄金 店员表示融掉之后差不多的 实际回收最后以1.89g黄金回收 折成人民币1513 中间店里有店员过来 他们说他是不是要学*打单 就把标签剪掉诱导我付钱 支付款580 因为还有旧金在店里 于是店员让我看其他款 最后看了一款戒指1768 抵换旧金 店员要我支付242 当时觉得不妥 就跟店员讨价还价 支付200元 回家后换算怎么都不对 1.89g旧金折算人民币1513 又支付780刷卡 换回金1.4g左右 于是去店里要求换款 又被告知要收取50元差价 于是自己查找问题 一模一样的款式两个标价 一个1318 一个1300 金珠 当时店员说三颗珠子分不清了 店员表示只能更换一口价黄金 不能更换克重黄金 周大生打投诉电话 客服表示通知店里 让店长告知处理结果 店长知道客户投诉到总店 店长说让我去店里让那两个服务员跟我道歉 我不同意 店里说那你投诉到总店了 让总店处理吧 于是挂断了电话 因为没有发票 质保单也没有标明克重 于是查找发现对方是个个体户 由此心生芥蒂 要求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损失金额2290 现在有1.42g黄金在客户这里
投诉编号:99238172
投诉对象
周大生
近30天投诉解决率88%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229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服务态度差 #价格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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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黄金项链质量问题及不合理退换规定
我于2025年2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城悦荟一楼周大生黄金店,购买了一口价4802元的黄金项链。2月17日下午项链因质量问题断裂,我去店里想要退货,店员表示不能退货退款,只能换货,精品换精品,也不让换克重的,我不同意,因为购买的时候并未告知我置换规则,未给我解释明白,此外,我进店的时候就强调不要一口价,要换克重计算的黄金,提前询问过是不是以克抵克,只付工费就可以,店员表示让我先挑选,挑完之后可以打折优惠,这个过程中我多次强调要克重的,足金999,但她们一直在给我推销精品黄金(一口价),说是给打折扣,我想要后续再来,不想立刻做决定,店员表示,喜欢就拿着,帮我在申请优惠,不断夸大黄金工艺价值,全程诱导我消费,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质保单也没标明克重,当时未主动开发票。2月17日6点后去柜台协商,店员坚持不退款,也不给换克重的,诉求:申请退款。
已改善服务
在深圳罗湖东门茂业百货一楼的周大生专柜购买18K金项链一条,不到一个月自然断裂,电话客服,不予理睬
本人于2021年8月7日下午,在深圳罗湖东门茂业百货一楼的周大生专柜买了一条价值1950(原价2488)的一条18K金钻石项链,用于送朋友,于今天(9.6)被告知项链断了,而且断了好几天了,这都还没一个月呢……于是,打电话给周大生,客户回复,让我带过去修理,能修理就修理,不能就需要我加钱……我问一下,这玩意没有保质期吗?寿命难道就是20天?坑人也没有这样的吧,然后我不同意,客户就不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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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黄金未告知克数且拒不退款
2024年3月24日晚,本人在天津市未来天地购物中心周大生专卖店购买黄金饰品,共计8264元,可是回到家称重,发现所购买饰品仅有8g重量。因此本人投诉卖家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诱导欺*顾客,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并且在线下进行退货交流过程中,坚持概不退款,店员以领导去开会为由搪塞我不予处理,态度恶劣。2黄金上无钢印。按照*标准 GB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办法》 规定,贵金属首饰必须要打上印记,印记内容有厂家或品牌名logo 、贵金属的种类、纯度,以及所镶嵌的宝石的质量。综上所述,所有的黄金首饰上面必须要打上相应的钢印,才能上柜台进行销售。 商家承诺的是“足金999”,本人怀疑含量不合格,商家涉媒虛假宣传。3.霸王条款。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4.不开发票。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退货退款!及时处理!
已解释
周大生购买黄金项链搪塞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容2023年12月1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区临*银泰城一楼周大生购买黄金项链,共计4685元。1诱导消费。因本人购买黄金没有经验,不了解黄金 销售模式,在未告知顾客一口价黄金跟称重黄金的区别下,通过直接带顾客到一口价区域,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黄金,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2.霸王条款。质保单上规定,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益,并具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5.销售在我咨询换款时以“公司规定,让消费者体谅销售”等语句搪塞消费者。6.收据上多处信息不详:如饰品克重,饰品名称,单价。诉求:全额退款!
已解释
周大生濮阳万达店黄金计价模糊致消费纠纷
2026年3.6日我在濮阳万达周大生店购买了金戒指,商家模糊不清一直说1.多克不说具体的,然后后面按的是1800多1g的黄金卖的,商家还反过来说我们没问多少克
已改善服务
周大生连云港店虚报隐瞒黄金克重并拒开发票
投诉内容(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2月20日在被投诉人经营的“周大生”连云港苏宁广场店购买了两件首饰,订单总金额6213元。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 虚报克重:购买“足金*安锁”时,店员明确告知该商品重量为1.94克。但本人购买后核实,该商品实际重量仅为1.37 克,虚报克重高达0.57克。 2. 隐瞒克重:另一件“足金戒指以“一口价”形式销售,商家在购买全程完全未告知其具体克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行为,在购买期间我问黄金克数,店员不予以告知,导致本人无法对商品实际价值做出准确判断。 3. 价格显失公*:两件商品总重仅2.89克,总价6213元,折算后单价高达约2150元/克,远超当前市场基础金价。商家的上述行为导致我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 4. 未开具发票:交易完成后,商家仅提供“质量保证单”,未开具正规税务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 非法计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黄金的克重,全程店员从未告知过克重,并且未称重,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的规定 核心诉求: 商家虚报、隐瞒商品关键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涉嫌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人要求被投诉人全额退款、退货
已退款
周大生黄金耳钉价格虚高且未告知
2026年2月18日,在葫芦岛市百货大楼一楼周大生金店花费2968元(2374.4元/克)购买了1.25g黄金耳钉一对,由于是老人和一个耳朵残疾的人去买的,所以售货员并没有告知这名老人和耳朵残疾人这对黄金耳钉是以2374.4元/克购买的(市场金价大概在1100元/克,超出市场金价大概一倍的价格,就算加上手工费也不可能多出将*一倍的价格),然后我今天去要求退货退款,他们不给退。并且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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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黄金一口价未告知误导消费
2026年2月20日下午,在成都市双楠伊藤洋华堂的周大生黄金购买了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当时买的时候导购只给有说款式好,工艺好,没有给我说多少克,买回来才知道是一口价买的,完全是误导消费,被忽悠了,现在我要求全部退款。
已完结
周大生余干店隐瞒足金克重诱导消费
2026年2月17 4:00左右,我在周大生余干旗舰店购买了一个一口价足金的小葫芦,花费¥4000在购买过程中,我不断询问多少克,商家未主动、清晰告知黄金实际克重,未现场称重,价签/票据未明确标注克重,存在隐瞒关键信息、诱导消费。 事后称重仅1.68克,单价远高于当日金价,严重侵害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我要求全额退款,商家承担本次维权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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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隐瞒黄金克重诱导一口价消费
在20262月18号下午五点左右 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85号周大生珠宝店内购买足金戒指 花费2599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36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911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已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