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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麟珠宝以次充好且价格欺诈

一个3.7g➕10.28g总共13.98g,我用了33.9克的金换来的,三个销售连哄带*的*了我20g啊,太坑了,刚进店的时候说给打折然后金融了之后也不提打折了
投诉编号:99218448
投诉对象
谢瑞麟珠宝
平均处理时长:1天内
涉诉金额
3034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价格纠纷 #以次充好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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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麟珠宝拒绝合理退款并擅自修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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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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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麟珠宝高价诱导消费且拒绝提供发票收据
本人在2025年4月8日晚上20点,在壹方城购买了总价10300元黄金首饰,未收到任何收据发票,也没有小票,一直在跟我说我买的金价很便宜了很便宜了,一直在诱导消费,昨天国际金价723元,我购买的金价算下来高875一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首饰不是定做的,是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我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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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5我在武汉龙湖天街谢瑞麟白沙洲店兑换11.9g旧黄金,该店为1:1兑换。我兑换了5.572g的戒指,剩余6.328g销售人员按当天金价计算为5580元,在其推荐下兑换了2对耳钉,价格标签显示一口价无克重且销售从未告知克重,还另外补交了502元。2025.4.6我在网络看到该品牌同款耳钉其他门店按克重计算非一口价,我联系购买时的销售人员,她回复他们店就是一口价,在我追问下才告知2对耳钉总共3.367g,且无法退换,在销售人员诱*下我用5580元买了3.367g 黄金,每克1657元,远超市场价。1、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显示或者显示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示克重,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本人置换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该标注。3、霸王条款,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不开发票。4、未主动开发票,只给了质保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诉求:退回旧金或更换置换方式(一克换一克)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