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投诉长沙雨花星悦医疗美容虚假宣传
一美容院老板申请3000元打版卡,带我去该机构,原本只做川字纹和鼻三根,不做会影响子女运势。机构总监说打版卡没有这项目,结果在一系列诱导和浮夸下,
被迫接受不是我真实想做的他们设计的项目,我说太贵,价太高。她说和老板拼房满10万减2万,还有当日优惠减款,送皮肤福利等。又陆陆续续三笔转账共10万元。在签一系列合同时店员只要求快速签名,不用看内容,短短几分钟完事。也没给我一份合同,收据上写的数据也不对。
我一中老年人对医美没有一点常识,也从未想过做医美,今年3.8活动299块才开始在本地美容院推背洗脸,也不知道医美机构设计的项目详细操作。做之前也没详细讲解只说效果。做完后疼痛不止,头也很痛,也没有什么效果。
投诉编号:99164591
投诉对象

长沙雨花星悦医疗美容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10000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强制消费
#预付卡纠纷
投诉进度
评论 4
网友保保_J8HZdzlk
可以退,什么情况了?
网友保保_bedc3d1a
可以退款,我和你遇到情况差不多,名字我唯新,教你退
网友保保_092ef66f
你好!也是这个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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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星悦医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1月9日,在星悦医疗团购价值3399元的皮肤美容卡一张。
2025年1月18日,本人持卡到店准备体验项目,面诊时该机构总监称团购卡仅含单次项目,效果有限,并向本人推荐疗程项目。该总监多次承诺,疗程可彻底治愈本人面部痘痘问题;在本人因价格犹豫时,其表示可给予折扣优惠。最终,本人办理疗程卡,以团购卡抵扣10000元后,实际支付费用折合25000元,享受5次“皮肤八大项”项目服务(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机构价目表中并无“皮肤八大项”这一项目名称及对应收费标准)。
截至2025年12月23日,本人已完成全部5次项目,第一次做的项目没有一点效果,第二次做的黄金微针有一点效果,但是仅持续了三个月,三个月之后爆痘严重,后续三次项目后未见任何改善效果。本人就此问题多次向机构售后客服及面诊总监反馈,对方始终以统一话术敷衍应对,仅催促预约下一次服务时间,未针对问题给出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
此外,本人每次到店面诊与实际操作时,工作人员的说法存在根本性矛盾。以最后一次黄金微针项目为例:面诊总监声称该项目具备祛痘功效,而实际操作的医生却表示黄金微针本身无祛痘作用,需通过搭配添加祛痘药物实现效果,且未告知本人所添加药物的具体名称、成分及相关信息。
时至今日,本人面部痘痘问题不仅未得到改善,反而持续反复,与该机构当初承诺的治疗效果严重不符。并且该医院没有医疗认证的祛痘资质。
星悦医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消费权益。
我的需求是退回我总共支付的28399元。我已收集所有相关证据,若未得到回复,我将进行起诉!
已完结
长沙星悦医美虚假宣传及乱收费投诉
投诉人:黄亦
性别:女
联系电话:135****7600
身份证号:430681*********527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 汨罗市大荆镇
被投诉人:长沙星悦医疗美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MAD8H6N116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联系电话:07*******77
投诉事由:长沙星悦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标示违规、设置霸王条款等消费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1. 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投诉人消费款20000元+2000 预订金;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被投诉人按消费款三倍赔偿投诉人60000元;
3. 责令被投诉人整改价格标示不规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2 月 15 日,投诉人前往被投诉人长沙星悦医疗美容门诊部咨询眼周纹抗衰相关项目,该机构工作人员向投诉人推荐“7+1胶原再生”“泪沟/印第安纹*整”等项目,宣称上述项目可实现“胶原再生”“彻底改善眼周纹、泪沟”等效果,诱导投诉人进行消费。
投诉人当日支付20000元费用后,被投诉人出具《收费单据》(单据编号:00****51),该单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1. 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单据中标注的“7+1胶原再生”并非医美行业通用规范项目名称,系被投诉人自行编造的概念,且“胶原再生”的表述夸大治疗效果,违背医美项目效果的客观规律,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投诉人作出消费决定。
2. 价格标示违规:单据标注“7+1胶原再生”单价29800元、“泪沟/印第安纹*整”10000元,合计39800元,却实际收取投诉人20000元,未明确标注折扣依据、实际收费对应的项目明细,也未在经营场所公示上述项目的正规价格表,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3. 设置霸王条款:单据载明“定金、特价项目不退不换”,该条款排除投诉人依法享有的退款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4. 票据开具违规:单据标注“治疗结束后换开发票”,被投诉人未在消费当日开具正规医疗服务发票,涉嫌逃避税务监管,也侵害投诉人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
别外我们是被拼房杀猪盘的形式被*去长沙消费的
综上,被投诉人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标示违规等手段诱*投诉人消费,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已退款
医美填充后面部肿胀且无发票记录
2025年9月19号跟朋友在冷水滩铂丽整形医院去做胶原蛋白填充,说是长沙悦星河医美机构的专家去的,给我面诊后说是长沙那边的专家给我做的面部胶原蛋白填充的泪沟跟苹果肌,做一次送一次,还送了眼部皱纹跟抬头纹,嘴角纹,还有嘴角下侧填充一次一共花了三万,说做了填充后效果可以管三到五年,9月19号做了以上项目快三个月了面部反复肿胀,我的原始病例也不给我,也没给我开发票,给我打的什么产品我也不知道也没有写是注射的是什么产品,注射师是谁也没写,打了之前导致我面部反复肿胀脸不协调,凸的地方更凸,凹的地方更凹,我要求全额退款。
已完结
长沙雨花星悦医疗美容手术未达承诺效果且售后处理不力
本人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贵院接受去眼袋手术,术前贵院明确承诺术后第二天即可正常上班。但实际术后 10 多天,我的眼角边仍有明显红肿,显然未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
此前就此事我曾与贵院沟通退款事宜,却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2025 年 3 月 12 日,我专程前往贵院,当时贵院已承认眼袋手术确实未做好,虽表示不能退款,但提出可为我安排第二次手术。然而,截至目前,始终无人主动联系我沟通二次手术的具体事宜。
作为医院的售后部门,处理患者投诉本就是应尽的职责。此次手术未达承诺效果,贵院既不退款,也不主动推进二次手术的安排,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基本的服务规范,也让患者难以接受。
目前,我已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现要求贵院在三天内就此事给出明确答复。若逾期未得到合理回应,我将向 12315 和卫健委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已退款
长沙星悦美容整形医院诱导贷款与虚假宣传投诉
2025年3月14日,美容院娇娇以全脸紧致提升体验卡38.8元为由,诱导我至衡山县维娜蓓霓芬SPA雪莲店护理。3月20日到店后,娇娇与多名自称老板娘的人员配合。安排顾客谎称曾以199 1元低价享受整形项目并夸大效果。诱使我当场支付199 1元办理五选二整形卡,承诺无隐形消费。3月27日,我被带至长沙星悦美容整形医院后,院方再通过托儿虚假宣传:一名女性顾客自称花费数万元整形成功,并鼓吹贷款变美理念。面诊时医生虚构高价项目,声称需11万元,利用同行者施压,以三人优惠诱导贷款。我明确拒绝后,面诊师临时更换方案(填充太阳穴+赠送小v脸+眼部去皱,收费2880 0元),并安排人员违规操作我的花呗借款8000元及*台贷款18800元,全程未提供价目明细,仓促签署合同后直接安排手术,术后无任何宣传效果。我要求他们全额退款3079 1元。 投诉理由:1.没有给我提供病例和发票。 2.虚假宣传与欺诈消费. 3.与术前承诺未兑现. 4.诱导贷款与金融违规 5.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6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7.前强制消费与合同欺诈。 因此,我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望有关部门能严惩该机构。
已完结
关于长沙雨花星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强制消费及使用假药的投诉
2025年2月28日在邵阳一家美容店推荐下买了一个168元的“热渗透胶原再生”面部体验卡,2025年3月2日我到该店操作,通过该店一个员工和一个顾客以及操作老师三人的配合,对我进行虚假宣传,隐形消费,购买了一个长沙雨花星悦医美医院3388元的打版卡,2025年3月9日,该店店员带我去该医美医院做项目。经过该医美医院的医托演戏,虚假宣传对我进行洗脑,隐瞒消费明细和药品信息,诱导我办理高利率医美贷款5万,自费2万,一共花费73388元,
长沙星悦机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无合法行医资质
经核实,贵机构在为委托人实施光电治疗项目、注射嗨体、少女针等材料过程中,操作人贺涛未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行医。
2.使用不明药物,危害消费者健康
贵机构未向委托人说明所注射药物的名称、成分、生产批号及合法来源,涉嫌使用假冒或未经*批准的医疗产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3.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
贵机构通过医托“美拉美学琳琳”、网络广告、线下宣传等方式,夸大效果(如承诺“100%有效”“无副作用”),实际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法》第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在推销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隐瞒风险、伪造案例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4.强迫交易行为
委托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明确向贵机构表明不想继续此服务,但贵机构仍强行注射,且手术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致使委托人被迫支付高额费用,贵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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