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京城热恋科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且拒绝退款
本人李可为于2024年6月接到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来电,声称可提供婚恋服务解决婚姻诉求。该公司多次口头表示“一定能办成”,恶意规避风险、回避其责任,诱导本人分别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10月16日签订了两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以支付宝方式收取本人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其中2024年7月4日收取人民币7万元,2024年10月16日收取人民币13万元)。合同签订后,实际服务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该公司“高管”(方姓女子)、“主任”(董姓女子)、“红娘老师”(郭姓女子和冯姓男子)一直未能按本人诉求条件提供有效服务,刻意哄*、拖延,否认服务的失败,无视本人退款要求,直至2025年6月起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任何方式的沟通联系。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基于此,本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恳请帮助协商解决!
投诉编号:99098736
投诉对象

京城热恋-北京
平均处理时长:超过7天
涉诉金额
100000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服务质量差
#诱导消费
投诉进度
相关投诉推荐
投诉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涉嫌诱导消费
在2024.8.2号晚上以不收取任何费用和已确定介绍他人认识哄*我过去为由,从下午六点半到晚上十一点一直不让我离开,轮番来人诱导我进行大额消费,最后在十一点多的时候,在精神已经反应不过来的情况下交费10100,签了合同,并未逐一告知说明合同内容,未开发票,回家两个小时之后我即时的给对方明确的告知了我不接受花钱相亲的这个形式,并说明不接受任何服务,立马退费,对方第三天让售后联系我说要扣除百分之三十的基础服务费用,我并未接收到任何服务不牵扯基础服务费,所以不接受这个解决办法,要求全额退款,还有投诉对方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已完结
京城热恋诱导消费请求退款
本人2024年12月29日在 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 婚介服务 费用10000元,该机构诱导,本人在小红书引流账号宣传下和他们工作人员的强烈诱导下,其实仅仅是想在现场考察下情况。但到京城热恋实体店后,给本人洗脑推销,婚介所网评差,介绍的都是不符合标准,请求退款!
已完结
京城热恋诱导消费且服务质量差,要求退款
本人2025.3.1/4.18在 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 婚介服务 支付30000+52000元,该婚介所诱导,在小红书男生发的小红书页面评论,后面就有人联系我说能介绍对象,并把电话给她,后面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是筛选了好几位优秀的男生,让线下见面。3月1号我去线下发现是个叫京城热恋机构,有个说是从事婚恋十几年的老师和我沟通交流以便寻找更适合的男生,在经历了四个多小时的沟通后给我说我的条件挺好的,再不找就要晚了,给本人进行洗脑,付款了三万元,后面由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手为我介绍相亲对象,见了三个左右,每次都是加了微信也不怎么聊天,和工作人员沟通说的没有眼缘,不是他们理想的那种,中间也在上心理课,有老师讲解恋爱过程中的事情,心理方面的异同,对方不退,请求退款!
已完结
京城热恋诱导消费、隐私侵犯及退款纠纷
本人 2024/03/21 在 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婚介服务 共计花费16983元,该公司,诱导消费,在小红书刷到婚介所广告,然后有自称婚介所老师的人,频频打电话,并声称有合适的老乡介绍,让我过去,最后答应去一下趟。紧接着他把我带到一个小房间,另一个女子就开始询问我的资产和就业情况,然后又开始探听我的各种隐私,过往的情史,原生家庭等等。在了解之后,开始给我贴标签,各种洗脑诱导,答应四个月见5个,推荐的都是不符合标准,所以只见了一个人,且怀疑对方信息为捏造。该机构网评差,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请求退款!
已完结
京城热恋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服务不符合承诺)、诱导付费、拒不退款
2024年10月,本人在豆瓣相亲小组看到一个女生发帖相亲,本人私信留言。后该人回复称自己是红娘,来线下可免费匹配女生。本人后按其发的地址到朝外soho B座12层。接待人员先让我填了一张登记表,后一个叫张袁的女士接待我,拿出所谓的优质女生资料(高度怀疑是假资料或婚托)对我进行一阵洗脑。本人社会经验不足,中招了,在张袁的洗脑和诱导下签了合同,付了2万元服务费(未开发票)。张袁承诺除了约见女生,还会提供全程恋爱辅导服务(但事后根本没有)。张袁收完费后,后来就让一个姓郭的女士具体负责我的相亲事宜。郭安排我在他们公司见了两个女生,每次30分钟,见完就让自己聊,没有后续服务。见的女生都是那种见完或者微信聊几句就没下文,高度怀疑是婚托。后本人提出退费,郭让他们公司一个叫董会的女士联系我,董会似乎是郭的领导,又对我百般洗脑,说我条件不错一定能找到,会更换红娘提升对我的服务。在董会的软磨硬泡下,我又一次退缩了,对他们心存幻想。后董会让一个姓刘的女士(代替郭)具体负责我的相亲事宜,后来陆陆续续又安排见了几个女生,和之前的情况一样,仍然是见完或者微信聊几句就没下文,红娘没有任何跟进服务。后来刘称自己生病要休息,又让一个姓张的女士具体负责我的相亲事宜。本人在2025年2月春节后只见了一个女生,在2025年3月没有见任何女生。在2025年4月,本人偶然在网上浏览搜索京城热恋,发现大量投诉举报负面内容,遂印证了自己此前的想法——自己上当受*了。为此,本人这次不再退缩,要求京城热恋必须退款。难道本人花2万块钱,只为了见几个疑似婚托的女生吗,折算下来*均见一个人几千元。且不说涉嫌欺诈,即便不是婚托,也是高度不合理的价格。
已完结
京城热恋-北京虚假宣传和服务质量差投诉
我明明跟他说了我的时间安排,一开始他们说会周内调整的,会协调,但是给我介绍的这些全都是让我周末去让我请假的,还有一点就是一开始给我看那些照片都很好看,但是后来给我介绍的都不是那些女生,然后就是我的要求他们也没有达到。而且后来我意识到全都是婚托;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已完结
投诉京城热恋-北京霸王条款
本人于2024年8月17日签订合同,并向被告付款19990元。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刻意避开合同条款,诱导我签字。
在付款后的一小时内,向被告提出退款,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接受被告任何服务。
却被告知,需要扣30%的金额,与商家沟通未达成一致。
本人诉求:全额退款
已完结
京城热恋涉嫌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导致被*32万元
您好,本人郑芳,在2023年3月14日通过小红书APP的看到北京京城热恋信息流广告介绍优质单身男性,以介绍对象为由,交介绍费32万元。根据红娘老师承诺会服务到结婚等,签署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优质男生见面后加微信不到一个星期均以不同的原因不再联系,现反应过来被*32万元。
现要求该机构退费,理由如下:1.首先不清楚介绍男生的真正条件,所谓年薪百万、家里多套房产或者是高管工作,我均为看到任何相关信息或辅助凭证。2.本人半年内共向该机构上缴叁拾贰万元整的相亲介绍费用,但仅限于认识男生,机构老师承诺的后续服务并未进行继续。
已完结
投诉京城热恋-北京虚假宣传
本人于 2025年1月19日在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情感服务,费用6400元,该机构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就通过长达3-5个小时的洗脑战术,扰乱我的思维,在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愿下引诱并逼迫我消费,并洗脑付款后拿来合同让我签字,此时我才知道有婚介合同,签字合同内容过于粗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未对格式合同履行解说的义务。在缴费后本人也未获得任何联系方式。付费后我在网上看到对方的负面消息,于是在签约当天(1月19日)提出了退费要求,对方却在没有开始约面服务的前提下要求扣除30%的高额服务费,经过30多天的沟通和拖延,最后仍要收取30%。该机构违反了以下条例:
1、诱导消费者先付款后签合同,并且对合同条款没有予以说明和提醒,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条款中,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2、合同的合理性。在签订《服务合同》过程只对免责条款作出解释说明,我并没有了解合同具体内容时就催促我签字。
3、合同显失公*,存在霸王条款,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诉求:本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解除合同,诉求内容是退赔费用,全额退款。
谢谢
已完结
京城热恋诱导消费并拒绝全额退款
投诉事由:
本人于 2025年2 月7 日 在北京京城热恋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情感服务,费用20000元,该机构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我在微信小程序看到了相亲交友的内容,机构通过微信小程序记录打我电话加我微信,约我去他们的线下门店,声称完善个人信息后可交换推荐的男生微信。到了之后对方就对我进行洗脑式推销,诱导我付费他们的婚介服务,期间还引诱本人分期付费。在促单时明确告知不缴费不会提供任何服务,在缴费后本人也未获得任何联系方式。
付费后我在网上看到对方的负面消息,于是在签约隔天(2月9日)去店里正式提出了退费要求,对方却在没有开始约面服务的前提下要求扣除30%的高额服务费,经过10天的沟通和拖延,最后仍要收取25%。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诉求:本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解除合同,诉求内容是退赔费用,全额退款。谢谢
已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