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
未经授权扣费及押金退还纠纷
2023年我去温州海钊外卖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租电瓶车,面试送餐员。在租赁过
程中,一位自谢晓蒙的人员,在未获得我明确、合法且有效的授权下,擅自操作我的手机致使扣去93元电动车租金并支付200元电池押金。这种未经同意的操作严重侵犯了我的个人自主决策权和财产处分权。
当天下午,仅经过半小时的面试,我就发现该工作不适合,于是按照平台规定及时将电瓶车
归还至指定处。然而,在我已经履行完归还义务后,先是200元押金退回又被再次付给徐大钊,另外又无故扣去98元电池租金,累计造成我391元的经济损失。这种在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和合法约定的情况下擅自扣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更是对我合法财产权益的公然侵犯。
后来有一天,当我与这位徐老板沟通时,他竟否认自己是老板,声称只是打工人员,徐大钊
说200元是付给平台的。但无论其真实身份如何,他在代表被告平台处理租赁事宜时的不当行为,都充分暴露了被告平台在人员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疏漏和失职。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作为提供租赁服务的平台,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给我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被告平台有义务确保其租赁服务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知情
权和自主选择权。但在本次事件中,被告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使得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扣费行为毫无合法依据,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益,给我造成了经济
损失和精神困扰。
投诉编号:99061649
投诉对象

拍小租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391元
投诉问题
#退款纠纷#乱收费#虚假宣传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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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导签订高额租车合同并涉嫌欺诈
在2025年7月4日左右,我通过BOSS直聘联系了一个招聘外卖骑手兼职的中介。以下是具体经过:
1. 初次联系:
我在BOSS直聘上联系了一名中介,对方表示他们公司提供车辆,工资可以周结,并让我去面试。他还特别要求我在站点不要说自己是暑假工,因为暑假工满了。中介还明确表示,如果不干了,提前七天通知即可。
2. 租车过程:
到达中介提供的面试地点后,一位所谓的“面试官”要求我打开支付宝,使用一个名为“拍小租”的小程序租车,为期3个月,每月699元,这个我在租车之前并不知情,我是看到中介在微信上跟我说免费提供车辆我就去了。之前中介明确表示公司会提供车辆,因此我误以为这是公司程序的一部分,就按照要求租了车并签了合同。
签完合同后,我才意识到这位“面试官”实际上是租车行的员工,不是招聘公司的代表。他们以“长期工作最少为1个月”的理由诱导我签署了租车合同。到很晚的时候他才提供了真正的入职地址。
3. 面试入职:
到达真正的入职地点后,那边的站长并不知道我要入职,系统也没有我的名字,我被要求办理入职手续。这个时候我还相信这个中介的话办理了入职签了蜂鸟配送的入职协议。
随后,我意识到自己被*,中介的真正目的是让我租车,而不是帮助我入职工作。此外,真正入职的地方明确表示工资并不能周结,而是每月固定日期按照站点里面的工资绩效结算,中介的承诺与外卖站点所给出的完全不符。
4. 进一步沟通:
我联系了拍小租的车行,并要求退车。所谓面试的人称只有在入职一个月后才能退车,并帮出这个租车费用,算作补贴,这与一开始的免费提供完全不一样,否则必须按照合同支付每月699元的租金。中介他每次给我的承诺都是含糊不清的,说帮我问问都没有回复,还让我好好做。
调查发现
通过上网查询,我发现这种行为是一个典型的外卖骑手租车*局。中介以提供兼职工作为幌子,实则是诱导我签订高额租车合同,涉嫌欺诈。
我的诉求
1. 废除合同:立即废除我与租车行签订的租车合同,并解除我的租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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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5日,我在BOSS直聘以找工作为目的与一个招配送岗位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由常州锋行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合同。面试前招聘人员给我说提供车辆,未说要签订合同,面试时,那个商家也是各种使用诱导话术(如:8小时450~600,提供吃住、无住宿提供公寓式住宿,新人第一月500单都是小意思等),劝说我在支付上的拍小租跟他们签租车合同,租金799元一个月,由于我并没有提防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共租了一辆电动车,均为二手车,车辆情况也并不符合他们标在租车平台的价格(注:他们在上海拍分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小租)的价格是799*12=9588元,分12期),后面经过查询这属于外卖租车*局,我被诱*进行了这次租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注》要求,1、“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有脚蹬,但是租车行的电动车全部都没有脚蹬;2、6.1.1条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而他们给我的电动车在平直路段的时速就已经超过了25km/小时,严重危害我的个人生命健康安全。辖区交管部门办理他们的营业执照也是不合理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市面上相同种类的完整电动车销售价格在1000元~2000元左右,但是店家车架子卖9588的价格属于超过正常价格幅度。根据《欺*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七)款规定,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在网上招聘员工,但实则只办理了租车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车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中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提供兼职,为什么要我们花钱租车,手里只有我们的租车合同,所以招聘我们做兼职的话不应该给我们开贷款或者租赁服务,我的诉求是:撤销在支付宝拍小租上的分期,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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