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减免利息
广发信用卡未按协商方案执行导致多扣费
因本人失业加上有其他负债,还款非常困难,本人在广发信用卡中心有欠款 并多次和广发银行沟通 希望减轻还款压力 ,并最终与广发信用卡中心在3.20号专员回电帮忙申请轻松财务分期业务,可以本金免息还款,总本金114700元左右,协商方案是首付1200元,剩余113580按60期还款 ,无利息,每个月还款额是1893元,签约协议也正常签了,业务顺利办理完 ,结果昨天3.28号查询首期账单变成了首期还款额是4034元,与我之前签约金额不符合,多出了2141元,与广发客服沟通,说是之前沟通了,但前期专员打电话沟通时候并未说明首期还款有2100多元利息,也没有清楚告知除了方案以外含有其他利息或者违约金,一直都是114700元左右本金免息协商分期的,广发信用卡中心违背了签约协商承诺,现在诉求就是要求广发银行按照最初诉求协议履行责任,撤除首期账单4034元的不实还款额,按协商的60期免息 每个月还款额1893元执行,无任何利息违约金,请金融相关部门帮忙协助沟通,过程予以监督。
投诉编号:98572002
投诉对象

广发信用卡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4034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利息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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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发客服给我查的从2006年开卡到现在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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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条款合法性(第496-498条)
信用卡领用协议属于合同关系。银行需明确告知利息、违约金等条款,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或未履行提示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利息限制(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超过LPR的4倍可能被认定无效)。
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利息计算规则(第23-24条)
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日息万分之五)、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银行若未按约定执行,可能构成违约。
收费透明度
要求银行明示利息、违约金等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设隐性费用。
3.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第37条)
银行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利息、违约金等关键条款,否则持卡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争议处理(第70条)
持卡人对利息有异议时,银行需提供详细账单和计算依据;若协商不成,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第8、10条)
银行需清晰告知利息规则,不得隐瞒或误导。若存在“霸王条款”,持卡人可主张维权。
格式条款限制(第26条)
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需公平合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广发银行信用卡乱扣费及违规收取循环利息
广发银行信用卡乱扣费及违规收取循
环利息,在2024年7月21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广发银行跨行扣取我13238.41元,广发银行信用卡在本人用卡期间总计收取循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年费费总8789.89,(其中循环利息8056.53元,违约金554.16元,分期手续费139.2元,年费40元)。从开始办卡的时候也没有告知我有这些费用以及说明这个利息的标准,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由始至终也没有收到银行信用卡业务员的提示和告知,没有提示说这个月收了下个月还收还款后还会产生利息罚息、以及高额利息,并且从没有接到电话提醒说最低还款了还是会额外承担利息罚息,循环利率,也并没有告诉我会产生多少利息,导致我以为利息是按照账单付款,结果循环利息并且高出承诺利息的几倍,国家规定不允许收取循环利息。银行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我办理分期,并未说明有分期手续费。我要求退还各种利息罚息分期手续费。根据《民法典》银行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零六条抓定的无放情形.均说明广发银行信用卡违规扣取循环利息,分期手续费,请广发银行尽快予以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我将投诉银监总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保留法院起诉的权利。本人和广发信用卡公司只是代管机构,并没有支配资金的权利,广发银行并没有和用户签订任何协议说可以未经本人允许代扣服务,必须经过用户本人同意,本人要求广发银行退回8235.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