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结
*安财产保险拒赔新能源汽车事故理赔
我于2024年8月14日在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
车辆在2025年1月8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及一部分路政设施损坏。
*安保险以“被保险车辆购买非营运保险,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
但在事发当时本人并无进行任何营运活动,*时只有在出行之时与顺风车乘客合乘,分摊出行费用。
另外,对于顺风车这一概念,
根据《*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是*鼓励得绿色出行方式。
通过咨询嘀嗒顺风车、滴滴顺风车*台,得知,顺风车之指导思想和业务模式始终遵循交通运输部再三明确的“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 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顺风车本质特征。顺风车的性质是合乘各方自愿的社会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嘀嗒、滴滴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撮合*台,不是承运人,认证顺风车车主仅允许使用性质为非运营车辆准入。
综上,本人车辆并无进行营运活动,因顺风车产生的收款也是出于分摊出行费用的目的,其使用性质也并无发生改变,自然也无需向保险人提前告知。事发当时(2025年1月8日晚上十点半左右)在任何顺风车*台上均无行程记录,且有路过的人证可证明车上仅本人一人,并不在顺风车订单途中,也并没有“因营运活动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免责条例不适用,保险人应负责任依照保单规定对我的损失进行赔付。
本人诉求:本人车辆损毁严重,保险人应撤销拒赔这一决定,在车损险保额范围内负担车辆定损后的一切因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以及通过三者险赔付损坏的路政设施。
投诉编号:98178884
投诉对象

平安财产保险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78500元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
#保单问题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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