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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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旅行擅自变更出票渠道引发投诉

1、本人于2024年12月28日,在同程旅行 APP以1509.00元的总价,购买了2张2025年1月13日由上海浦东机场T2至*台北T1的长荣航空公司机票,航班代码为 BR2731(该航班为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为吉祥航空 HO1309)。即该机票应从长荣航空客票销售渠道出票,且客票号前三位应为长荣航空客票代码。但是,“同程旅行”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出票渠道,从吉祥航空客票销售渠道出票。12/29 12:59电洽吉祥航空客服95520和同程客服95711皆证实出票渠道为吉祥航空,客票号为018-640363**和018-640363**,进去同程出行单里面提供的机票值机链接到长荣航空官网无法查到出行记录,打了吉祥航空电话,表示出票是吉祥航空。以上情况皆有截图为证。 4次沟通,确认其出票渠道为吉祥航空,非本人下单的长荣航空,但客服皆先以“共享航班”为由搪塞含糊其私自更改出票渠道的行为,仅表示将记录问题后,向“上”反应,到最后说他们没有责任,无法处理,也不愿再反应,拖延至今未处理。 2、本人无法在长荣航空自动累积相应里程。若长荣航空出票可累积星盟金卡定级航段,且享有星盟待遇:机场休息室、额外行李额;头等舱通道值机、优先行李处理、优先登机等星盟权益。但吉祥航空出票无法累积星盟里程且严重影响本人和家人乘机权益。 3、混淆民航业内对“代码共享”的定义——卖非所买即为售假,同程旅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民航复苏的生态链和民航购票软件旳公信力。 本人诉求: 1、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即本人购买该机票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即1059元*3=3177.00元 ; 及 2.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和(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请协助报请相关单位处理这种多起的违法行为。
投诉编号:98150271
投诉对象
同程旅行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1509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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