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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款

投诉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减肥训练营退款纠纷,要求退款

乙方(耿佳硕)于2024年4月17日到甲方(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高冰减脂训练营 文中简称甲方或高冰减脂训练营)进行消费两个月的减肥服务(一个月人民币2560元,两月共人民币5120元),过了几日我方发现训练方法并不适合自己,提出了退款一个月的诉求。甲方提出了拒绝并说签订的合同中写到了“一经消费概不退款”的条款。本人已于2024年5月16日当日出营,还有一整个月没有训练,我现在要求退还一个月费用。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合同的第五大条“双方的义务”中,高冰减脂训练营的义务责任就三条,而我方责任高达十五条,是属于法律中“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是严重的不合理行为,我方主张“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甲方收取的费用均不退还。”合同无效。 第二:该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合同的第八条的第4小条中写到“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甲方收取的费用均不退还。”未尽到口头告知义务,且没有加粗或划线等履行到告知消费者的职责,是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我方主张该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时或缴费之前,贵公司(高冰减脂训练营)均没有做到告知消费者“缴费不退费”等重大问题,属于严重的“隐瞒”“欺*”消费者,是非常严重的“霸王条款”。所以我方主张该条款无效。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支付消费款项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发票是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凭证,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该公司(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高冰减脂训练营)在我方消费时并没有给我方任何小票,票据,发票等证明我方缴费的凭证。是不合法行为,我方有权利怀疑甲方有某些不合法行为。我方要求贵公司(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该问题并主张合同无效。 现在提出以下诉求: 1:退费2560元
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拒开发票
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退款纠纷
投诉编号:97158398
投诉对象
滑县高冰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平均处理时长:7天内
涉诉金额
2560元
投诉问题
#拒开发票 #退款纠纷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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